救人求宣传呼唤《全国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出台


   救人求宣传呼唤《全国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出台

 

                                         娄义华

 

        浙江82岁的孙老伯救人后求宣传,遭遇传统文化的掣肘,见义勇为都是主动行为,“被动”表扬,甚至低调,做了好事不留名,这是多少年我们习以为常的状态。

 

       救人求宣传,一反常态,立即引起社会的议论。好像不符合主流价值观、道德观。其实,救人求宣传,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完全为己。在不少年轻人围观的情况下,一位耄耄老者跳入河中救人,如此吊诡的现实让人心寒,老者的举动是否在反讽当下人的一些价值观,尤其是年轻人。老人求宣传是否具有重塑人们的道德架构具有一定的意义呢?

 

       救人求宣传,不损人利己,符合人性之根本,是应该理解与接受,而不应该予以反驳与批评。何况先后有广西、上海、甘肃、湖北、辽宁、四川、河南等省区市颁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对见义勇为者的宣传已明确规定:媒体要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还有贵阳市、芜湖、昆明、东莞等城市也相继实施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都对见义勇为的宣传进行了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浙江并没有类似的“办法”,为此,孙老伯的行为遭到非议,无法可依,只能在传统道德的框架下来评判。通过这个事件,期盼国家颁布《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对见义勇为者依法保护与奖励,弘扬社会正气,弘扬正气,构建和谐社会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机制,“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的新闻层出不穷,浩然正气有时候也难免畏手畏脚,让追求正义的人们顾虑重重。如此现状,从某种意义说,是在纵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是人们不愿看到的事实。社会变得越来越冷漠、无情,不光是道德滑坡就能一言蔽之的。不少围观的年轻人不愿跳河救人,而82岁高龄的老人却冒着生命危险下去救人后,提出一点小小要求,却得不到满足,并且不需要投入的前提下,却给予口诛笔伐,甚感无奈。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中树立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的统治者还颁布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法令,甚至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还把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措施写入国家的法典之中。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在同犯罪行为及危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作斗争时不至于缩手缩脚,又有助于弘扬正义,抑制邪恶势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中华民族智慧优秀法律文化的结晶,即使在今天,对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时代,对见义勇为应该立法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