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单位及启示
刘涛[1]
摘要:不同的村庄性质及其社会基础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基本单位,村庄水利建设的基本单位对水利的治理起到关键性作用,其可以保证国家与乡村、大水利与小水利的有效对接。本文以荆门彭河村的社会基础以及村民这个基本单位为出发点,探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合作单位对国家治水的意义以及相关的政策启示。
关键词:农田水利 基本单位 水利治理
Abstract: Different villages determine the nature and social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in the basic unit, the basic unit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water resources play a key role., which can ensure the state and rural, large and small water efficient irrigation docking. In this paper, Kawamura Jingmen Peng, as well as the social basis of the villagers as a basic unit as a starting point to explore the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national flood control and related policy implications.
Key words: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The basic unit Water management
在国家治水层面的大水利主要是大江大河的治理,以水利为主的江河治理的主要动员主体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治理多是临时性的或者应急性的,与乡村社会的日常水利治理有些差异。在村庄内部日常性的水利治理中,个体村民与国家对接的成本极高,而实现大水利与小水的对接就需要在国家与村民之间有个中间环节,也就是水利建设的村庄行动单位。在荆门的彭和村可以看到村庄通过纵横交错的沟渠把雨水排入江河之中,彭和村的水利系统展现了国家主导的江河治理与排涝为主的村庄治水的有效对接。在历史上无论是传统的士绅社会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现代国家建设,都力图使得国家治理的权威变为乡村社会的日常治理方式[1]。但是由于地方社会的独特性,新中国的水利建设成为地方自治的一种依托,国家的江河治理如果有效实现,就需要在地方社会有介入的环节或者水利治理单位,使基层政府依托国家力量有能力组织起分散的农民,应对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灾害。从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治水是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后盾,通过地方性的治水合作单位实现基层常规性水利治理的目标。彭河村也有自身的治水的基本单位——村民小组,这个基本单位是由村庄的社会基础及村庄水利条件决定的,这种外在于家庭的治水单位能够保证国家治水策略的实现,促使大水利与小水利的有效对接及水利建设的良性循环。
一、 村庄性质与农民治水的合作条件
彭河村地处江汉平原,雨水充足,土质肥沃,河流湖泊较多,彭河村主要以种植棉花、油菜等旱作物为主,这决定了村庄水系的排涝性质。排涝水利的性质是需要农民合作的,尤其是内生力量达成的合作,对于彭河村来说,其内生力量的整合能力却不复存在。
随着村庄边界的开放,现代性因子的进入,村庄的家庭结构发生着重要变化。彭河村几乎所有年轻村民都在外务工,村庄剩下的主要是一些老人、儿童,年轻人一般年末回家过年,平常不会回家,老人帮助照顾孩子,并负责耕种家里的田地。在彭河村老年人的地位不高,子女成家后就会与父母分开单过,父母就不再当家,父母的处境会较差,大家庭里会经常因为如何分工照顾老人而发生冲突,兄弟之间往往为了一点事情互相推诿。同时人们的生育动力也在减弱,村里有这样一种说法“生了儿子笑呵呵、娶了媳妇另起灶、分家分到鸡子叫、老个老的无依靠”,这是说儿子结婚后就要分家,但是分家后如很多老人说的父母就不再“掌权”,要完全听儿子的,儿子当家让老年人失去了家庭权威。
现在村民的生育动力也在减弱,年轻夫妇第一胎即使生的是女儿,他们生二胎的意愿也不强烈。现在女儿是不愁嫁的,而且可以招上门女婿,男方也愿意上门因为他们不仅不用出钱,并且能够得到一大笔资产,彭河村5组的上门女婿就有9户,上门女婿表明农户中越来越多的发展与妻方亲属的关系,使得村庄内部的由血缘构成的社会性关系被私人性的关系切割。生育动力尤其是“传宗接代、养老防老”意愿的减弱,使得兄弟、父子之间的血缘连接纽带弱化,人们丧失了延续生命意义的长远预期,而是更加注重当下利益的理性算计,人们的生活预期更为短暂,原子化的个人增多,由此导致的个体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多。
在彭河村村民的记忆中几乎没有祖先崇拜这种概念,各种宗教信仰基本不存在,由于父子关系的纽带较为薄弱,加上人们没有可以敬畏的“神灵”,导致村庄内生权威缺乏,村庄也没有可以整合村民的内在力量,地方性规范也并没有在整个村庄内部形成。村民的行动往往以小家庭为行动单位,人们的行动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同时由于村庄内生权威缺乏,国家权力也更为容易的进入到乡村社会内部,尤其是集体化时期,国家的强力介入使得社会分层基本不复存在,隐约存在的家族观念,神灵信仰也湮灭在革命的浪潮中。即使集体化结束后,由于工商业不发达,农户之间也没有形成太大差距,村民之间因为没有家族观念,他们之间的力量相对平衡,在很多事情上谁也不会服气谁,也就是谁都不会因为吃亏而与其他人合作,这样导致的是村庄公共品供给需要完全依靠国家来提供,单纯依靠农民合作实现的公共品供给就难以达成。
排涝需要有畅通的排水系统,完善的沟渠设备,对于排涝水利个体努力是无效的。排涝的公共性较强,任何人的搭便车都会使得所有村民受到灾难性的损失,这要求村民必须寻找合作的连接力量,而村民小组则承担了村庄水利建设的基本责任。
二、治水单位的确立与“一事一议”的实现
在取消农业税前,如果乡村干部不为农民解决水利维修的问题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农民就有可能以此为借口少交或不交税,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乡村两级必须通过税收勉强维持公共品供给的开支,保证村庄水利设施的维修。但是取消农业税后,水利设施的建设看起来不在属于村干部的事情,因为共同生产费取消了,设施维修缺少了资金来源,同时义务工不存在,水利设施的人力、物力都不够,这让乡村两级都变得很为难。同时国家为了更好的保证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开始推行“一事一议”的政策,由农民自我筹资达到公共品供给的目标。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而且实行粮食补贴,但是为何又收取和以前看起来意义相似的建设费用,这看起来似乎变得不现实。事实也确实如此,“一事一议”在很多农村没有能够实现,很快政策就夭折。但是令我们意料不到是彭河村的“一事一议”却能够实施。
彭河村对小组长的认同,使村庄的小组成为治水的基本单位,由于小组内生活与生产的紧密性以及对农田水利的高度重视,村民对小组长协商治水的认同意识较强,这就为“一事一议”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农民普遍认为,“只要筹资能够解决村组里的基本问题,大家都还是愿意交钱的”。而彭河村在“一事一议”的动员上也较为努力,彭河村“一事一议”分为村集体和小组两个动员单位,村里公共设施的修建通过村委实施筹资,属于小组内部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一事一议”,无论是村集体还是小组的“一事一议”都是小组长负责。在具体的实践中,彭河村的“一事一议”是通过如何展开并通过什么形式进行动员的呢?这需要在村庄内部的水利治理中去解读。
排涝是北方一些农村面临的普遍情况,我们在河南农村调查时发现,在涝灾到临时,主动排水的人都是地势较低的农户,地势高的农户是不会主动排水的,那么地势低的农户就需要承但所有的排水成本,其他农户即使不出力也就会从中获利,个别农户承担村里全部的排水任务其成本非常高,最后会导致谁都不愿意排水,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 “我涝死了,你也别想活,大家一起死”的逻辑,雨水大的时候,庄稼全都被泡了也没有人理。抗旱水利和排涝水利一样都无法阻止一些人的搭便车,但抗旱水利有可能通过不合作的个人努力来弥补因为大水利失败而造成的损害。但是排涝水利中依靠个人的力量来避免损失是无力的,排涝水利中集体行动就显得更加重要。当村庄内部不能内生出强有力的力量来达成村民集体行动时,排涝水利就更加需要一个超出村庄的强制力的进入,在河南农村更加依赖和需要自上而下的体制力量的介入,但是取消农业税后,乡村组织大为弱化,离开乡村组织,村庄内生秩序又难以复苏,这样导致很多村庄的公共品供给困难。但是在彭河村由于小组长的存在,保证了一套规范的干部体系,这样就增强了“一事一议”的动员能力。
在排涝水利中,如果所有农户都不排水会使得大家都会受损,而且是不可挽救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彭河村统一由小组负责收钱雇工进行排水。每年雨季都需要小组长找人排水,每个人负责一个排水泵,泵多小组负责人就会多些。因为排水需要从5月持续到9月份,不仅时间较长而且琐碎,一般村民不愿意负责这一事情。因为排水不分白天黑夜,不分时间,排水员很是辛苦,他们的报酬仅1000—1500元左右,年轻人不愿意干,年纪大的人又干不了。每次选排水员都是组长苦口婆心的劝说,最后也是选了村里的“老家伙”去干。排水而筹集的工人工资村民一般都是愿意交的,主要是因为排水非常辛苦,持续时间多达5个月,花费如此长的时间从事排水这项繁琐的事情是非常不划算的。如果村民交10块钱就可以完成这项工作,这不仅保证村民能够顺利排水,而且可以节省较多的时间外出务工,村民多是愿意的。
村里的水田并不是很多,在2006年前每年要收5元/亩的灌溉费与10元/亩的排涝费。2006年之后灌溉费取消,只收排涝费,每亩10元的排涝费其实并不是很多,这些费用的收取不用 “一事一议”,是农民日常生产中的常规性投入,也是较为容易收上来的。此外就是水渠清挖费用,水渠并不是年年清挖,这项费用并不能够成为村民的一种日常性投入。因此每次筹资酬劳就需要召开通过各种会议动员村民。属于村里公共性的水利设备维修需要于每年年初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协商村里哪些水利需要修建?需要花多少钱?等问题,只要村民多数村民同意,事情就好办一些。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让村民知道收钱是为村民做什么事情,要收多少钱,让村民知道收钱的合理性。村里有什么大事都需要召开各种会议,这样能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让村民具有交钱的自觉性。具体收钱就需要村民小组长负责,一旦小组内部有些村民不交钱,小组长还要召开小组内部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保障资金的顺利收缴。如果小组内部需要清挖沟渠,同样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召开组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如果村民代表能够达成一致,再召开小组内部的全体村民会议。小组内的会议一般要年初召开,所有的水利设施修建都要早准备。
无论是村集体还是小组内部,只要是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事情就要开会,因为在村干部看来只有开会才能让事情好办,才能节省各种筹资的成本。收钱之后,因为排水的公共性较强,如果钱用不到实处就会给村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在村干部开来则是严重的政治性问题,而一旦问题发生就很难负责,因此组内的每一笔钱都在村民的监督下使用。因为钱用到了村民需要的地方,就可以较好的满足村民的期待,就能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不足。总体而言,彭河村水利建设中的“一事一议”政策能够实施,除了排涝水利自身的性质外,国家的介入以及由此形成的村庄内部的基本治水单位起到重要作用。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基本治水结构在村庄内部衍生出一整套规范的技术来动员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促成农民的合作,保证水利的基本修建工作,使得农业生产能够顺利进行。
三、农田水利的治理基础及其对策
在中国的治水体系中,国家扮演了重要的较色,并且形成了整个官僚体制的东方专制主义特征[2]。但是与国家对大江大河治理不同的是地方社会有着一套维系村庄内部小水利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与国家的治理又有着相当程度的区别。因为区域和地理的差异,地方社会的治水更重要的是需要依据村庄自身的水系特征与村庄性质灵活实践国家的治水策略,以获得村庄内部的治水成功。在取消农业税后,乡村两级的利益联结纽带消失,乡村量两级的指导关系弱化,更为关键的是村一级的动员能力不存在。村干部对村民很难有组织能力,而也不愿意介入村庄水利纠纷等一些出力不讨好的事情,而把治水任务落实到村庄内,小组、邻居或者其他组合方式形成了各种治水的基本单位,而这种治水单位连接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国家之间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村庄水利的基础条件
一是理解水利基础及水利层次。彭河村的水资源较为充足,村民有“宁可干、不可涝”的说法,村里主要以旱作物为主,但是一旦雨量过大就会发生涝灾。因为地势平坦就需要挖沟排水,村庄通过集体化时期建设的纵横交错的沟渠把雨水排入大河中。这一方面说明国家治水能力的强大,使得村民可以通过江河寻找到排水的地方。另一方面也表明基层治水的能力,打通了沟渠使得雨水可以顺利排出。同时依靠国家动员与村组治理的共同作用,村民自觉修挖的小水沟也成为村庄排水的关键,于是村庄呈现出以江河排水、引水,大中型沟渠疏导雨水,农户自觉挖修小水利的三层水利体系,在排涝水利中这三层水利系统是密切连接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瘫痪都会导致整个水系的衰败。国家治水不仅要考虑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大中型水利的投入,同时也要通过治水单位的确立,调整治理策略调动农民治水的自觉与义务,使得大水利与小水利能够对接。
(二)农田水利的治理对策及其启示
首先,增强村组尤其是小组的治水能力。小组长的动员能力主要依托于两个个方面:一是所具有的政治地位赋予的行政力量和权威。二是自身具有社会资源,能够为组内水利建设争取资金。村里的老干部说“没有义务有没有钱谁还会修小水沟,要解决问题的话国家把钱给组里会好些,因为你去干活就给你钱,不干就把钱给替你干活的人,这样肯定有人会干的,有钱就好办事”。有些村民认为“补贴的钱发下来再通过筹资收上去,还不如把钱直接给组里,这样可以保证组里有钱办水利”。这是在国家力量退出乡村后,增强村庄治理能力的一种方式,在国家取消农民的各种义务后,并且实现各种直补政策,使得钱直接给了农户个人。但是并没有解决公共品供给的问题,相反却越来越差,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专款专用,还是大型水利建设都忽视的是农民的表达需求,不能够把钱用到农民最为需要的地方。而在彭河村小组是治水的基本单位,组长清楚村庄的水利特点与村民的需求,如果让小组有钱事情就好办的多。村组一旦有钱,就能够增强其治理能力,这种治理能力不仅可以使国家的钱用到最为需要的地方,而且能够增强农户的合作能力。
其次,治水的配套技术要落实。农田水利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不仅与水利管理机制有关,更与土地制度、村庄治理模式等都有密切关系。在如何建设水利设施上,小组长建议“国家赋予他们重新调整土地的权力,对村庄的土地打乱重调,进行全面的大调整,这样就可以再调整过程中留出生产道路和排水沟用地,这样就有条件重修水沟。还有就是增强村级财务的透明度,让村民清楚钱到底用到了哪里,是不是为他们办实事了,村民监督筹集资金的使用用处很大。”鉴于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使得彭河村土地重调的可能性非常小,虽然调地后也不能避免农户对水利设施的侵蚀,但是不调整就很难解决问题。
再次,乡村的民主机制要健全。彭河村通过“一事一议”的开展与资金的有效使用,在水利修建中获得了村民的支持。在这个过程中,村里的民主会议以及各种形式的开会动员机制使问题成为公共性较高的事情,也被村民与村民代表高度重视,村民高度的关注让村组干部必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这样彭河村大部分村民愿意交钱办水利。因此,在农田水利建设中要考虑到与农田水利相关的制度建设,国家支持能够与村庄内部的合作单位形成对接,保证资源能够发挥作用,用到村民最为需要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吕德文.水利社会的性质[J].开发研究,2007(6).
[2] Wittfogel, Karl.Oriental Despotism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M],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