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能放火,我就敢点灯”——国人的公平观念


“州官能放火,我就敢点灯”——国人的公平观念

(滋生中国式腐败的6大传统观念)

——中国式腐败之怪现状及遏制对策之三

 

杨曾宪

             

青岛社科院研究员

 

当代中国,推翻封建王朝已过百年,传统礼制早已被多次革命所摧毁。但是,由于法治启蒙始终没完成,绵延数千年的礼制观念依然渗透在国人的血脉之中,形成了国人外“法”内“礼”的价值观念及行为方式。法治之“法”与礼制之“礼”,这是性质迥异的社会价值规范:前者是依存服务于平等契约社会的法治规范,与公民道德接轨;后者是依存服务于差等亲缘社会的礼纲规范,与儒家道德接轨。礼制规范中:上下身份讲“忠恕”,彼此权力责任不对等:君对臣有权无责、臣对君有责无权;左右身份讲“仁义”,彼此权益分享对等回报:弟兄互敬,来而不往非礼也。儒家道德,维护的就是礼制规范,先贤称之为“私德”。实际上,关于中西文化差异及国人有“私德”无“公德”等道理,梁启超等早已论述得非常透辟了。只是经当代“大师”不停地忽悠,加上彼此能指(“法”、“德”)相同,两者便被混为一体、雌雄莫辨了。这样,当代中国人、包括一些知识精英,自认为是现代公民了,脑后却盘着一条长长的传统“辫子”。只要从当代国人观念中,抓住这条“辫子”,中国式腐败吊诡现象之成因便显露出来了。

 

1、“州官能放火,我就敢点灯”——国人的公平观念

 

国人“理直气壮”为从众腐败行为辩护之“理”,从根上讲,正是反对礼制不公的“造反有理”的“理”。封建礼制造成的贵贱、贵贱地位差别,本身就是不公的;否定这种差序制度当然有正义性。但是,此“正义”非法治正义,它不以“法”定是非,而是以“劫富济贫”为目标,因此,弱势者永远“有理”。问题是,由于缺少法治社会基础,“造反”的结果,只能是改变了造反者的地位而已,不公依然存在。换言之,国人否定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事实不公,而非礼制本身;国人一直是在礼制内反礼制、用封建观念反封建。高呼“帝王将相宁有种乎?”的农民造反了,目的也只是“取而代之”,自己当皇帝,绝生不出华盛顿那样卸甲归田的念头。国人即便当不上皇帝,也要回家打老婆、训儿子、行特权;而反对恶婆婆的小媳妇一旦熬出头,立马会变成恶婆婆;一些在律师帮助下讨回债来的农民工,转眼会潜伏起来让律师变成讨债人……。

与此同理,今天许多国人“打倒贪官”,也主要是痛恨腐败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如贪官有多少豪宅、包养多少二奶等等,而并非一定是捍卫法治正义。正因缺少恪守法治正义的信念,所以,当腐败现象难消除时,每个人都认为社会对己不公、都能为自己的腐败找到“正义”理由:“州官能放火”,为什么我就不能“点灯”!于是,反对大官用大权腐败的小官,会心安理得地用小权腐败;反对对手腐败官员的平民,自己也会托人结识腐败官员……。可见,国人反别人的腐败是真反,搞自己的腐败也是真搞。这便出现反腐败官员一转身就巨贪、反腐败学者自己搞腐败的怪现状了。

 

全文刊载《社会科学报》20100603一、三版。

发表时标题有改动、正文有较多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