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诚:税收调控政策为何悬而未决
——换种征税思路调控房地产
文/陈真诚
(载:《重庆晚报》,原处地址http://www.cqwb.com.cn/cqwb/html/2010-06/09/content_216343.htm,此为原稿)
(内容导读:针对所有的房屋,就市场价值在扣除家庭成员相关正常收入并冲抵正常消费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内容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人或任何机构、企业做出任何决策的依据,也不构成对文中提及的个人或机构的评价。)
为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遏制房价上涨,4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调控房地产。4月17日,国务院出台新“国十条”这一调控新政,明确了十大调控措施。新“国十条”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只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尽管相关物业税或房产税等消息层出不穷,但税收调控手段一直没有出台。于是,在前段时间,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将再次松动的预期再次高涨,认为房地产调控将再次半途而废。然而,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事实证明,这种预期是错误的。
为落实新“国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5月26日、6月3日发布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抬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下限,从严清算土地增值税。6月4日,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就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尤其是,5月31日,国务院批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意味着开征改革后的房产税即成为现实。如此看来,在短期内,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可能松动,政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目的与决心没有改变。
只是,由于调控必然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对开征物业税或针对房屋保有阶段开征改革后的房产税等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调控政策,一直有人在坚决反对。反对的理由可说是五花八门,以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需通过人大立法或增加老百姓税负为最主要的理由。有不少反对者的理由是,开征物业税或改革后的房产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许可换种思路,或也可达到调控目的:不针对个人住宅不开征物业税或改革后的房产税,那就针对所有的房屋,就市场价值在扣除家庭成员相关正常收入并冲抵正常消费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这种思路,清缴、补征所得税,总不存在是否法律或是否合理等障碍了吧?只是,本文作者陈真诚需要提醒反对开征物业税或房产税者:这种思路下的实际征税额,肯定将要比房产税高得多!当然,如果资产与个人收入相符,扣除与对冲后的余额不太大,则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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