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十大疑难问题详解


带薪年休假十大疑难问题详解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为此,笔者综合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为您详细阐释带薪休假制度。
 
一、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律师评析: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前后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视同工作期间的时间,如读博士、硕士、培训、出国留学、出国学术交流研讨等等。
因此为了保障您的休假福利,您应该注意保留好每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证明,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社保记录、职工名册、仲裁文书或法院文书等等。
 
实务案例:
张某与其同事李某同时加入一事业单位,工作至今已有8年了,张某带薪年休假为5天,但其发现李某带薪年休假为10天,为此张某向单位表示异议,后张某得知李某工作前读硕士,因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读硕士期间计入工作年限,所以李某工作时间已超过10年,因此休10天是对的。
 
二、           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的标准?
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但入职新单位时间不满一年,如何计算年休假?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实务案例:
张某在前一单位工作时间1年半,在后一单位工作时间为半年,则张某在新单位的年休假应该计算为:(180÷365)×5=2.5,舍去0.5天,因此张某在新单位享受年休假时间为2天。
 
四、           哪些情形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           年休假制度与其他休假制度有无冲突?如何适用?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律师评析:
国家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际增加了职工的福利,因此这一规定与以前依法享受的休假制度不冲突,并行适用。
 
六、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该天数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律师评析:
实施办法作此规定,是因为职工年休假属于职工休息日,而不是法定节假日,因此按照职工休息日工作的标准计算工资报酬。又因职工年休假天数是基薪天数,所以,职工应该获得其日工资收入的三倍。
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职工原因且书面表示不休年休假时,只需支付正常工资。
 
七、如何计算职工日工资?
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八、用人单位如何安排职工年休假?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律师评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单位效益不好时,业务量不多时,订单少时,安排职工年休假。此种情形下,与劳动者协商,也较容易得到劳动者的同意。
 
九、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案例实务:
张某在单位工作十二年,张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被单位辞退,张某在该年内工作半年,未休年休假,张某离职时能获得多少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张某被辞退,属单位的权利,但张某享受的年休假待遇不能因之而丧失,因此张某的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为:(180÷365)×10×日工资×3
 
十、因年休假引起的争议,是否劳动争议,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律师评析:
因年休假引起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治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不行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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