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
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陈绪国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为土地通行权作出了简要规定。通行权的行使,有些是正常的,有些则是奇特的。中国的物权法和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规定相对较少,需要根据习惯法或者其法理进行自由裁量。
通行权的行使,这里指的是通行权人利用他人土地的通行权的行使、利用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行使。法律、法规对于通行权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对于通行权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以上条件均不符合时,可以依据地役权、建筑物空间共有权的法理进行自由裁量。
权利人行使通行权,是根据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而获取,是不可以无缘无故地蹂躏他人的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慎重行使通行权,将妨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点,是通行权人应尽的义务。
一般而论,各个国家的情形是这样的,普通通行权依据习惯法或者法理来执行,特殊通行权可依成文法来执行。尽管通行权相当重要,各国的规定并不多见。
1、袋地的特殊通行权
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通行权人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直捷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方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所谓袋地,就是通行权人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直捷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发挥效能的土地。
袋地权利人借地或者借道通行于周围的某处土地,以便捷的方式到达公路,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特殊权利,也是地役权上的延伸。法制强制性地要求袋地周围相关土地的权利人,必须为袋地通行权人提供通行便利。如果拒绝,袋地通行权人可以对自己的通行权受到妨碍为由,请求相邻土地被通行权人排除妨碍。
说袋地通行权是特殊权利,其主要特殊之处在于:
一是权利对比上,袋地通行权压倒了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一般规定,所有权的优先权优先于用益物权、使用权和通行权,而袋地的地役权或者他人的土地利用权成就了袋地通行权,并优先于以上的权利。
二是权利的效力上,袋地通行权具有法律强制性效力,不以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益物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但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基本上是自发的行使,不具备强制性。
三是偿金支付有特殊性。如果袋地是因为土地转让或分割而形成,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或者按比例少付补偿金。如法国民法典第684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者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客体的土地要求取得。但在划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够的通道时,适用第682条的规定。”一般的理解,是袋地通行权人对于该通行的土地通行占用可不予以补偿,对于地上附着物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
四是袋地通行权人于必需时,还可以在周围他人的土地开辟道路的特殊权利。如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土地上开设道路。但对于周围土地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不支付偿金。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土地通行权规定
中国物权法关于通行权的规定,只是一条抽象的条款,也没有将义务和侵权责任联结在一块。中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也是简要的规定:一条是关于土地通行权的规定,一条是关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规定。
(1)关于土地通行权的简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简要规定了土地通行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关于建筑物空间通行权的简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这是公序良俗型通行权的一个司法解释,尊重地方习惯法,进行折中处理。
3.习惯法中的另类通行权
习惯法中的另类通行权,是相对奇特的通行权。通行权人与土地权利人不一定形成土地或者土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其获取利益的途径与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论,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领地,特殊情况下又允许他人进入其领地,并且,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止他人行使这种特殊的通行权。
(1)个别谋利活动的另类通行权
依习惯法,土地权利人于一定范围内放权让利,承受合理的特定的利益损失,并让通行权人于通行后得到特定的利益。可称之为扩大利益的土地通行权。
瑞士等欧洲国家,可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未设围障的土地刈除杂草,采集枯枝、枯树干,采集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等。瑞士民法典第699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入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类似瑞士的上述习惯法规定,中国也有相同的不成文法习惯。在相邻村庄的土地上,诸如采集枯枝、枯树干,采集野生植物,或者放牧等,被视为默认;但是,到远邻的村庄的土地上做这些事情,应当征得当地人同意。但是,采集国家保护类野生植物和狩猎国家保护类野生动物,无论到哪里是不允许的。
(2)减少财产损失的应急通行权
依习惯法,土地通行权人为避免自然因素或者偶然事件造成财产损失,必须通过他人的土地进行应急处理活动,土地权利人应当无条件放行,或者搁置争议无条件放行。可称之为追回损失的应急土地通行权。
应急土地通行权的主要类型。瑞士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入其地内巡查取回。”这就是搁置争议,允许通行的规定。但涉及物权的一些技术界定,可能需要司法解释来处理。
应急土地通行权也要承担义务。德国民法典第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可以想象,假如蜂群移住他人的蜂房不是空虚的,土地通行权人需要证明哪些蜂群是属于自己的。毕竟土地通行权与追回损失的权利不是完全同一的。本条款取材于习惯法,而习惯法是有弹性的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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