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下伪保障“底裤”  让经适房“裸奔”


扯下伪保障“底裤” 让经适房“裸奔”

                 ----对住房保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的思考

                                  朱时均

     在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而所谓经济适用房又不知何年何月才能“适用”到小老百姓身上的关口,一位起草人的几句依稀朦胧的话语,立即被多家媒体浓墨重彩地报道为《住宅保障法》立法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并立即被几位擅长为民请命的专家解读为“一部旨在重构住房制度的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纠正住房完全市场化的错误,其实质就是‘二次房改’”。仿佛《住宅保障法》立等可行,立竿见影,立马就能使国人走出住房困局。

    据媒体报道,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有两大“亮点”:其一,“政府和住户共有经济适用房产权”;其二,“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住宅保障法》的具体条文现在还不得而知,如果仅仅以媒体报道内容为依据,在我看来,这部所谓的“旨在重构住房制度的基本法律”,不过是对已经千疮百孔的现行住房保障体制进行技术性修补而已。这或许可以使面目越来越丑陋的“经济适用房”,焕发出些许迷人的姿色,让已经心灰意冷的老百姓再度亢奋躁动,但其结果必然是再度的心灰意冷,更加彻底的心灰意冷!因为,这部正在起草的《住宅保障法》对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名目繁多的 “保障性住房”依然予以肯定并沿袭,而这些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障性住房”正是饱受诟病的对象,正是现行住房保障体制的痼疾。

    近几年来,作为现行住房保障重要形式的“经济适用房”频频“走光”,丑闻不断。对许多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者而言,经济适用房始终是“水中月、镜中花”;对一些钻法律空子的宵小之徒来说,经济适用房始终是一条堵也堵不住的牟利渠道。

    2009年6月,武汉中心城区一处申购比达40:1的经济适用房项目,5100多名市民竞争购买124套经济适用房,六连号的申购户电脑摇号时竟然全部摇中,中签概率一千万亿分之一。

    2009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一处交房才八个月的经济适用房,竟然有一半左右已经被出租,一些业主不顾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的规定,现在就通过中介转卖住房,导致部分经济适用房登记的房主并非是真正的房主。

    2009年9月,有网民在北京市近期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市级备案结果公示》中发现,宣武区1名姓高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竟然是18个1。网友质疑, 111根本不是任何地方的地址码,公元1111年出生的人怎么可能活到现在,因此将其冠名为“史上最牛身份证号”。

    然而,与那些高举住房保障的旗帜,以极其“经济”的价格(常常是市价1/5甚至1/10)就合理合法地“适用”了黄金地段的美宅的“诸侯”们相比,这些宵小之徒不过是些“窃钩者”而已。

    据网友北温带骆驼爆料,“在这块城中旺地(紧临北京国国际贸易中心),一个大规模的楼盘建设历经两年,却不见任何广告,时常引起路人的好奇和议论。2008年底终于挂出“和谐雅园”的招牌,据此线索百度一下,网上的房屋出租信息透露---外交部公寓楼。”

    其实,像这种打着住房保障的旗号,与经济适用房一样享有行政划拨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等诸多优惠政策的“官员适用房”,早已在全国范围内 “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了。仅以北京为例,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全市住宅用地将近一半被中直机关、大型国企以及部分北京市直机关用去盖“官员适用房”了。在海淀区四道口,水利部公寓楼已经竣工,官员们只需每平方米4500元即可“适用”,而老百姓要在周边购买同样品质的房子,每平方米需要掏35000元以上;在丰台区保利百合旁边,北京市发改委、建委建造了几十万平方米公寓楼,官员们只需每平方米4000元即可“适用”,而老百姓要在周边购买同样品质的房子,每平方米需要掏28000元……

    经济适用房在取消福利分房的初期,对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稳定住房市场价格,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实操作与制度安排的初衷渐行渐远,经济适用房在被真正需要的群众适用之外,居然也被身份造假者“适用”,被用途造假者“适用”,被制定政策以自肥的官员“适用”。在住房保障的大旗下,经济适用房已成为一条遮羞的“底裤”,一大撮人在这片遮羞布的掩饰下肆无忌惮地瓜分国家资产!

    可以想见,未来的《住宅保障法》即使真的能够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也顶多不过是惩处些“窃钩者”以安慰百姓、和谐民众而已,奈何得了那些“诸侯”吗?正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而诸侯之门仁义存焉。” 

    造成经济适用房种种乱象的根本原因是,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形式,它具有了不应该具有的属性----产权属性。由于经济适用房享有诸多优惠政策,其价格远低于商品房,买卖之间蕴含了巨大的利润,因此沦落为牟利对象也就成为其必然的结果。

    住房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救助,而不是财富分配。住房保障的任务是为保障对象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而不是给他们分配一笔巨额财富---在任何国家包括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房产都是大宗资产,都是巨额财富。政府不该、也无权以保障的形式将原本属于全体公民的国家财富分配给某一部份人。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是全部都分给了低收入群体,也依然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道理很简单,纳税人救济穷人,只能给予其食物、医疗等基本的生活救助,但不可能说给他们股票、债券。如果一个买不起房的人可以靠全体纳税人的帮助而买上房,不但对纳税人(尤其是本身也无力购买商品房的纳税人)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一个社会的创造力。

   政府本身只是消耗财富,并不能创造财富,政府补贴经济适用房的手段不外乎两个,其一,征税,这对普通纳税人不公平,因为能买得起经济适用房的人,并不是最需要纳税人救助的人,何况经济适用房往往还是卖给了特权阶层,这无异于用纳税人包括部份穷人的钱补贴了富人;其二,用强制手段压低土地成本,如果是城市土地,搬迁户的利益必然受到伤害,如果是农村土地,农民的利益必然受到伤害,用农民的损失来补贴城里人购房,就更不正义。

    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拟由“政府与个人共享经济适用房产权”,5年后如果上市出售,所得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专家的说法,这“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但我看来却恰恰相反,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使本已乱象众生的住房保障更加混乱。

    从法律角度看,一个现实的、特定的、独立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所有权(如国家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这是确立产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和根本意义,如果否认这一点,产权制度就丧失了其制度价值。政府与住户分享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无异于对所有权的肢解。这一“双重所有权”既不符合现行《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基本制度,在现实操作上亦会带来更多的制度难题,比如:房屋的修缮与物业费用,政府因有产权份额,是否也应分担?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投票时,是否还要加上政府的那份“份额票”?政府既然有部分产权,是否有权干涉房屋内部装修,是否可以“临时安排”受灾居民搬进去住两天,或者在征收和征用时降低补偿标准?最核心问题是:谁代表政府去实现与购房人的共有产权?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而,政府是谁?----如果与政府共有产权的人是身在江湖的平民,政府就是国家!在神圣的国家面前,还计较什么个人权利!如果与政府共有产权的人是位居庙堂的达官,政府就是自家!既然是一家人,还分什么彼此!因此,如果有一天,我们听说某些人用血汗钱购得的那点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被奉献了,决不应该感到惊奇。当然,如果听说政府所拥有的那部份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被另一些人“保障”了,我们也同样不应该感到惊奇。

    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应该说是个世界性难题,各国政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也依然做不到尽善尽美。我们试图把什么都管起来,所以就设计了各种层次的住房保障品。一个什么事情都想管的勤劳的政府,未必就是一个高效的政府。事实已经证明,像经济适用房这种具有产权属性的保障形式,既无现实价值,又容易滋生腐败和分配不公,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住房保障的品种设计必须遵循简单、易行、便于管控的原则。香港政府只负责提供廉租房的政策思路,就值得参考;国内某些地方改“补砖头”为“补人头”,直接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住房补贴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只有取消一切具产权属性的住房保障形式,才能彻底根除住房保障的种种乱象,从而更加有效地组织国家资源,使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人们得到应有的、及时的保障。

 

ps 到底什么样的人迫切需要住房保障?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途径才能提高保障房的效率?本博主将于近日另行撰文表达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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