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回家发生性关系该额外付费吗
文/胡磊
大年前,很多网友都为租女友回家过年的新鲜事争论不休。新年过后,本来以来“情侣们”各归各的家、各找各的妈,事情在支付完扮演女友的薪水后,大家就一了百了。但这种“潮爆”的事儿,还是留给我们很多的谈资。
有的“情侣”竟然在假戏一场后,假戏真做了,大家真的来电,成为真正的情侣。这种情况下,租女友而花费的钱,就太值得了,肥水不流别人田,给一点钱,还了家庭逼婚债,也遂愿找到女友。但这种好运可能万里挑一。
有的“情侣”为一次租赁关系,扯上另一种肉体关系,情不自禁下,偷吃了禁果,那么,男人该不该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呢?不给嘛,人家女孩开口要;给嘛是否就算性交易、涉嫌卖淫嫖娼吗?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况,还是让人有点儿同情。以下就是一个真实的个案:
王军(化名)今年30岁,老家在四川巴中,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由于王军年纪不少,父母早已下了“催婚令”。为了让父母高兴,王军租用了自称24岁、某广告公司的陈琳琳(化名)为女友,回家过年。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王军保证不做陈琳琳不愿意的事,如果牵手、拥抱超过10次,均得另外支付100元。
年三十,两人来到王军老家。在家里待了两天,两人都觉得很聊得来,还开玩笑说干脆假戏真做。第3天,父母让王军带陈琳琳去看望舅舅。当晚,王军喝得有点多,在舅舅家留宿,舅舅将两人安排到同一个房间。当晚,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4天,两人回到重庆,结算时,陈琳琳要他多付1000元,因为两人发生了关系,“牵手都要给钱,发生了关系当然更应该给钱”。王军傻了眼,因为协议中没有约定,发生关系也是经她同意的。这1000元,自己应该付吗?如果付了,不就成了性交易吗?两人为此产生纠纷,至今还没解决。后来陈琳琳一气之下,将此事捅到某论坛,让网友们公开讨论。(据《重庆晚报》报道)
从论坛的跟贴来看,大多数网友认为,这1000元是应该给的。但善良网友的看法,却并不能代表法律观点,有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规定人格、身份权不能租赁,但“女友”不属于此列,准确地说,王军租的是陈琳琳的劳务,他们的行为不违法。约定牵手、拥抱多少次就付多少钱,这些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陈琳琳以此索要费用,就涉嫌卖淫了,因为陈琳琳把性拿去换钱,就是一种交易。
王军应不应为一次合同条款外的欢悦买单呢?我认为这种事不应该扯得更大范围,对租赁双面也不是一件情面上的事,双方应该平心静气地解决。作为王军,是较被动的一方,起码“女友”对他的家庭情况,经过一次租赁,是相当熟悉了。王军本身租用她,就是一种欺骗——对家庭的欺骗!如果再为不多的1000元,使得此事被自己家乡的人知道,在以后寻觅真正的女友时,不啻是一个污点,也容易成为家乡人的笑柄,这又置自己的父母亲戚于何种颜面?所以,明知是自己受点委屈,最好还是给点钱把此事尽快处置好。
这种事为以后要租女友的男人提个醒,在“情到浓时”做任何事,都是有得有失,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不如尽快正经地找个对象。就算不出这点破事,单说欺骗父母,自己的良心也不会真正安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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