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遭轮奸、被逼卖淫案,咋4年不结?


11岁遭轮奸、被逼卖淫案,咋4年不结?

昨日,《潇湘晨报》一篇题为《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开庭多名被告相继翻供》的文章,让社会再一次将关注的焦点投向湖南永州。

四年前那个举国欢庆的“国庆”之夜,年仅11岁的小学生乐乐遭人强奸,强奸犯以“杀你全家”相威逼,并以“找工作”为名将乐乐拐骗至休闲中心卖淫。其间,乐乐遭到4人轮奸和殴打。乐乐被摧残几个月后,导致精神障碍和“迁延性心因性反应”等多种后遗症。根据乐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显示,其外阴水泡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复复发、尚无有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等。

纵观该案的处理过程,笔者相当怀疑永州市的公检法系统,是否已经处于“运转无力”的状态?

在案发阶段,乐乐的母亲唐娟不相信警方,自己在蹲守十来天摸清了乐乐的下落后,电话打给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负责乐乐失踪案的刑侦队中队长杨军祥,“但杨到店后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唐娟说。

唐娟只得寻求110帮助救出乐乐。而杨军祥坚称“这只是一个一般的治安案子”,而不愿意按照刑事案件立案。

直到次年的2月中旬,在省公安厅领导作出“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后,才正式立案。而明显构成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罪的杨军祥,事后仅受到党内纪律处分。

不知道省公安厅领导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到该案的。但笔者以为,如果没有“越级上访”,省公安厅领导恐怕很难得知此案。

我们不妨再来看看该案的处理过程

2007年2月。公安机关立案,并很快抓获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08年4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

唐娟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而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09年1月,此案重新审理,2月11日做出判决,判决结果与一审无任何差别。

此案二审后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

2010年11月24日,此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却出现了“多名被告当庭翻供”的咄咄怪事。

法院认为,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再过几天,离乐乐首次受害的那个“国庆”日,就是51个月了,离公安机关成功解救乐乐也已整整4年。

4年过去了,案件还没有结束这样的案件,乐乐全家要承受着怎样的痛苦?司法机关难道就没有一个“限时办结”的规定?

这样的案件,犯罪情节十分清晰,怎么就“案情复杂”呢?这“案情”的背后,是不是有权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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