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民告官胜诉一例(3)
陈绪国
一、决定书对于涉案事实认识不清的几种表现
被告在没有同本人面议的情况下,草率地地作出了“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可能是在怀疑本人的身份基础上,将本人的角色进行了转换或扭曲,进而实施脸谱化描绘。用形而上学世界观看待事物的现象与本质,将本人的优点缩小,缺点放大,从而达到以偏概全的目的。
1.被告不假思索地阅读档案,将本人的特殊工种的连续工龄理解为片断工龄,在特殊工种工龄起点时间上就后不就前
如将本人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XX水暖器材总厂的连续工龄的简历说成是:“包装:74年8月;化肥车间成品大班吊车工:80年9月;行车工:85年10月;教员:86年12月、88年9月;教师:87年11月;干部:90年12月。1991年7月至2000年3月在XX水暖器材总厂工作:其中:发电工94年11月。”
实际情形是,化肥包装车间包装工的起点工作时间是74年7月1日,大概是8月份领工资才填表放到档案里去的。今年5月11日,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劳资培训科开具的证明(下称511证明)中,写明“1974年7月-1978年12月 冶炼厂化肥车间包装二班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工作”,已经证明了起点工作时间是7月,而不是8月。
顺便说明一下,文中的“冶炼厂化肥车间”,应当是“(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车间”。为什么要这样写呢?具体原因本人不得而知。有一个情况可以参考:1986年上半年企业机构改革,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合并,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机关全部撤消,工作人员有的充实到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各级部门或公司内部调整,有的则退居二线。显然,在原有机构完全撤消、没有公章的情况下,让已经关闭的单位来出证明是不可能的了;如果叫名称为“冶炼厂”出具“化工厂”的证明,就没有证明的效力,所以干脆就“化工厂”的名称修改为“冶炼厂”了。不管怎么说,这是善意所为,是不得已而为之,请原谅。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劳资培训科的511证明“1974年7月-1978年12月 冶炼厂化肥车间包装二班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工作”,如果细化工种,应为“1974年7月-1978年12月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包装二班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包装工工作”;证明中“1979年1月-1982年12月 冶炼厂化肥车间成品二班、三班从事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工作”,如果细化工种,应为“1979年1月-1982年12月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化肥车间成品二班、三班从事普通过磷酸钙行车工(吊车工,与行车工为同一工种)工作”。1983年1月以后的考勤资料,由于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与原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两个公司内部的兄弟企业合并,遗失了部分资料,现在已经找不到了。
511证明是真实可信的。既然本人向天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退管办提交上去了,有关部门应予存档、应予采信。
至于其它工龄连续时间,决定书所列的时间,估计是工资晋级时或调整工作时存档的。从企业劳动职能部门来讲,不可能每年每月将每人的工作、工种全部记录在档,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冶炼厂有3000多名新老及退休退职和调动工作的职工,负责档案的才一二个人,哪能做得那么仔细呢?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的考勤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职工连续旷工两周,很快就被企业除名了。如果职工成年累月旷工,岂不被除名了100次?
如果说阅读档案,劳动人事部门的任何人都比我们内行得多。这本来很简单,当职工的档案中出现两个以上的工种时间差时,第1个与第2个工种之间的工作时间,肯定是属于第1个工种的工作时间段落;当第3个工种出现时,第2个与第3个工种之间的工作时间,肯定是属于第第2个工种的工作时间段落……以此类推。因为任何时候,时间是顺时针推算的,不能反时针推算,否则,就会将时间、事件都弄颠倒了。按照顺时针推算,很自然地将每个工种,将“点”连成“线”,这样就完整了。
2.被告对“发电工”、“油机员”这一类特殊工种的相关事项认识不清
决定书中列出本人在XX水暖器材总厂当“发电工”的经历,没有列出是“柴油机发电工兼高压空压机工”,但本人在提前退休申请表中讲明了是“柴油机发电工”。这是不是档案记载不全,还是什么原因,不清楚。反正,“发电工”应视为“柴油机发电工”的简称。柴油机发电工是有毒有害工种,火力发电工是高温工种,两者虽然都是特殊工种,但特殊工种的类型是不同的。高压空压机工是有毒有害特殊工种。
决定书中没有列出本人在部队期间从事柴油机发电工的经历,未免欠缺。本人1970年10月被北京军区空军2539部队(空军情报部第8独立团)批准入伍, 1971年6月被分配在团部当柴油机发电工,直至1974年3月份退伍转业为止。部队从来不叫这个工种为发电工,而称之为“油机员”,如本人的退伍证上写的就是“油机员”。
我是在祖国处于十万火急的危重关头,投笔从戎,勇敢地报名参军的。1969年“中苏珍宝岛之战”,全国进入一级战备状态,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前线告急。那年9月,我在中学里第一个带头报名参军,在全校40多个报名者中,我与徐一丰、熊新民、尹家松4个干部子弟荣幸地成为一名光荣的子弟兵。徐、熊二人分配在北空雷达28团当雷达兵,我和尹分配在北空技侦8团当电子侦察兵、油机员。
在许多人眼中,当兵的个个是“吃财政的,不会给社会创造经济效益的”。否。就拿我们油机员来说吧。我们部队的油机员,平均每人每年可以为国家创造经济效益14000元以上。
有时候,全发电班全天24小时开机。全团有各类大小机器数百台,这些机器一般是24小时不间断地开机工作的。还有3000多士兵和家属日常战备、生产、生活用电,也是由我们这5个发电兵负责。具体经济、毒理数据,请参考本文第五部分的内容。
由于我们油机员居住的地方,就在发电房隔壁,即使我们不上班,在休息、睡觉时,仍然饱受柴油机噪音、振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五氧化二铅和苯并芘有毒有害声波和气体的侵害。这比在地方上企业里遭受有害健康噪音、振动和气体的侵害更持久、范围更大。换言之,部队油机员即柴油机发电工,有“五大最”:油机员身体受侵害的范围最大、最持久、创造的效益最大并且工资福利待遇最差,其劳动成果最易被人们忽视。在七十年代,一个普通士兵每年能够为国家创造财富14000元以上,而每年的士兵津贴一般不足100元。工资与效益之比不足1:140。即使如此,迄今为止,从各级地方政府到各级部队,很少有人站出来为这些功臣们说过一句安慰、鼓励、赞扬的话,也极少人立功受奖。许多油机员直至老年退休、直至去世以后,在浩渺的历史长河中,这些在特殊岗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勇士们,如漫无际涯的沙漠中一粒沙,像浩瀚无垠的大海中一滴水,被埋没着,被漂流着,无声无息……
在1971年“913”林彪事件中,我们空军技侦8团表现出色,荣立集体一等功。古代战争中,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代战争中,是“兵马未动,情报先行”。由于我们情报部门及时破译了苏军的密电码,掌握了敌军的兵力布置和动态,敌军不敢轻举妄动,避免了中苏大战的爆发。我们技侦8团发电班,在出色地完成了发电、供电本职工作以外,还自行研制了73型断电自动起动机,在全军推广,全班荣立集体三等功。此项合理化建议的就是本人提出并参与研制的,后来在全军推广。那个时候,没有什么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班只记了一次功。
3.被告对于本人从事化学工业的特殊工种和通用特殊工种的归属认识不清
被告出具的434号决定书,以十分怪异和打哑谜语的手法,叙述以下内容:
基于以上事实,你因:
□一、从事的工种,包装、化肥车间成品大班吊车工、行车工、教员 未列入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化工厂)所属 冶金 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
□二、从事的工种,发电工 未列入 XX水暖器材总厂 所属 建材 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
□三、从事的工种, , 所在单位 , 的主管单位分别为 , 因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
□四、资料记载你从事特殊工种,浇铸工、浇铸 的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有关条件。
□五、从事的特殊工种, 属 性质, 类属 性质, 属 性质,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年限不可累加。
以上五项内容,竟然有二项是全部空白,共有12个空档。被告到底是业务不娴熟,还是故弄玄虚?
此决定书从形式到内容,全部不合格。以上已经表明的三项内容,全部是虚假陈述,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其余二项内容,竟有12个空格,这种写作方法,连个小学生都不如。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于被告不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上述“事实”部分和下面的“法律依据”部分变得面目全非,而且,是在拖延1个半月以后才出决定书,出了决定书一个月才叫原告去领。第九条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五个重要事项中,有二个缺损,并无安排。第二十五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决定书通篇堆砌工种和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引用许多所谓的新政策,全部没有说明,到底是使用哪一条、哪一款、哪一句,对应什么事项,统统都不具明。而且,将浇铸工、浇铸这类不存在的工种也塞进来了。
对于以上事实,其真象到底是什么?
首先,谈谈本人从事化学工业,而非冶金工业的事实。一是所谓“包装”,是化肥包装工,即普通过磷酸钙包装工,对应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78]化劳字第935号)“普通过磷酸钙”项目中,归类于化学行业的化肥工业,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二是化肥包装工、化肥吊车工(实为行车工的别称)、化肥行车工,统称“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均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三是最根本的问题,也是最根本的事实,上述工种全部属于化学工业的特殊工种,不是属于冶金工业的特殊工种,不能将行政建制单位替代产业范围。有关上述的班、大班、车间、化工厂属于化学产业,冶炼厂、有色金属公司属于有色金属行业行政建制。“化肥车间”、“化肥成品大班”、“化肥包装某班”、“化肥成品某班”等,是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的分支行业-化工行业,虽然行政隶属关系都属于有色金属行业,但行业内部是多元结构,不是单元结构。四是有色金属行业与冶金部早也不是一个系统,在80年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早就与冶金部分家了。迄今为止,有色金属行业没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范围表》。有色金属行业除了可以参照冶金部的特殊工种范围表以外,其他任何行业(系统)的特殊工种范围表,全部可以参照执行。
其次,谈谈本人从事油机员、发电工是通用特殊工种,而非建材专业工种的事实。一是,所谓“发电工”,实为“柴油机发电工”,即利用柴油机动力来发电、供电,以保证本厂和本厂附近职工宿舍及时发电、送电,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有毒有害”型特殊工种;二是,所谓的“柴油机发电工”,实为“柴油机发电工兼空气压缩机工”。因为空压机班的工人人手不够,加之发电房与空压机房是连为一体的,我们发电工在工作的同时,还兼管空压机的开机供气和日常维护、修理。三是,柴油机发电工,是全国通用的特殊工种,在同类型的工种范围内全国各行业、企业都可以参照执行。如船总人字[1987]1433号等。四是,大型空气压缩机工,也属于“有毒有害”型特殊工种,是全国通用的特殊工种,可参照煤炭工业部的有关文件执行。五是,水暖器材行业的所有特殊工种,都是通用型特殊工种,都没有列入建材行业《范围表》,都是参照其他行业的文件执行的。
第三,本人在部队从事“油机员”工作,实为柴油机发电工,可以与广州水暖器材总厂柴油机发电工的特殊工种一同计算工龄。其依据是劳办发(1995)126号文件精神。70年代的油机员,是在部队作出贡献最大、福利最差的工种之一。《决定书》没有提及“油机员”,是为遗漏。
第四,什么叫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先看“可”。“可”可以分为“大可”、“小可”。“大可”,就是大家都可以,指本系统本工业和他系统同类工业、他系统他工业的同一工种均可以。“小可”,就是仅仅属于本系统本工业的同类工种则可以。大可以,就是凡为特殊工种,全部可以为其他行业(系统)所通用的工种依据。反之,本行业(系统)的工种范围也可以为他行业(系统)所通用。1985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而各主管部门所审批的,是一个大概的范围。但是,各主管部门在范围表中作了参照其他行业系统同类工种的说明。各主管部门的中心意思仍然是以特殊工种为本位,不是以行业系统部门、企业、车间和个人为本位。
1985年前后各行业主管出台的特殊工种范围表,不是其他特殊工种范围表的替代品,也根本不可能成为替代品,更不是审批特殊工种的唯一依据。
“特殊工种范围”也有大范围、小范围之分。大范围,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呈幅射状态的范围。小范围,仅仅是全部范围的大部分范围。每个行业(系统)不是单一的行业(系统),而是多元的行业(系统),而且,企业做得越大,多元的特征就越突出,发展就越快。企业越是发展,多元特征越是明显。原有的范围本来就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越是发展,越是不能满足需要,越是需要借用或参照其他的范围,否则就不能维持正常的运转。制订范围表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鼓励工人们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岗位去工作,同时也给予他们相应的待遇。那么,以“小可”代替“大可”,以“小范围”代替“大范围”,就是静止地、孤立、片面地看问题,与动态地、联系地、全面地看问题形成了水火不相容的世界观。其结果,打击了群众生产积极性和企业纵向发展的积极性,有悖于宪法“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
大家不妨来查一查,在已经公布的33个行业(系统)中,看看哪一个行业(系统)的文件中有没有声明别的行业(系统)不可以对此借用、对照、参照?没有!看看哪一个行业(系统)有没有声明本范围表只是规定基本范围,其他的工种可以参照其他同类型的行业(系统)执行?有!既然如此,被告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生活中常常见到这样的荒诞逻辑“说你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在特殊工种退休问题上,许多地方多年来始终争论不休,就是因为有人喜欢采取双重标准,不喜欢宪法“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喜欢国发[78]104号文件的原则规定,不喜欢受合同法的制约。
大家不妨查一查冶金部、建材总局、化工部等行业(系统)范围表前言的“说明”中讲了些什么?这些说明,是不是与劳动部双方之间有什么契约关系?按照这些契约关系,我们都应当怎么遵守,而不是单方面毁约?
关于合同文件及其合同内容、如何对待,以及有关行业(系统)灵活运用的例证、本人从事几个特殊工种的劳动贡献如何、劳动条件是否完全改善、审批时对应于什么文件等等,本文将分别陆续论证。
4.“浇铸工、浇铸”是根本不存在的工种
以上高温工种,可能是档案记载错误,乱弹琴,该记的不记,不该记的乱记。
声明:本人从来没有从事这一工种。当然,主要责任在于填写档案的人,不能责怪被告。
但是,被告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同原告沟通,在审批环节中出现了纰漏,同样是认识事实不清的另一种表现。上述工种,在决定书中既没有工作时间,也没有工作单位地点,为什么这么含糊?
这个工种的疑点问题,将在本状第六部分结合企业备案制度的执行问题进行阐述,故不赘述。
以上列举的是,涉及本案的基本事实部分,扩展事实部分,以下分别阐述。被告对于基本事实认识不清,对于扩展事实部分,更是既不知其然,又不知其所以然。
5.对于“事实与理由”第三、第五项空白题目的猜谜解释
434号决定书不但内容十分怪异,而且形式上也十分怪异。内容上将本人已经存在的特殊工种全部枪毙,将并不存在的特殊工种强行硬扯上去;还出12个填空题目让别人猜。原告活到55岁,也见过许多各式各样的文件,但象这样不三不四、不稂不莠的密电码式的哑谜文件,平生还是第一次见到。有关人员对工作、对同志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见一斑。
既然如此,本人只好硬着头皮、壮着胆子往下猜想了。
(1)简单解密第三空白题
从事工种:油机员;所在单位:二大队、修理所;主管单位为:空军技侦8团、空军情报部。
此题目涉及两类政策问题:
第一,依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规定,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油机员,即柴油机发电工,劳动条件是:在使用柴油机发电过程中,产生噪声、振动和硫酸雾、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并芘、氧化铅等多种有害身体健康气体。可适用文件有两个:一是1953年《劳保条例和细则》第15条第丁项“或直接从事铅、汞、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八年,或符合以上条件,现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者,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岁,均可按规定享受养老补助待遇。”两个文件是针对全国各行各业各单位通用的,应当包括部队。其中,“兵工工业”当时就是属于部队系统、军事管制的。部队系统也存在大量的特殊工种,如铁道兵、工程兵、化学兵、武警黄金兵中高温、井下、高寒、高原、原子、化学和油机员等等。今年,国务院又将从事过核试验和参加过历次革命战争的士兵,作为特殊工种予以补助。二是参照船总人字[1987]1433号文件的“柴油机工”执行。
关于油机员、柴油机发电工同类特殊工种的法理分析、毒理解释和经济技术论证、超额劳动时间,将在以下各个部分叙述。
(2)简单解密第五空白题
从事的特殊工种:化肥包装工 属 有毒有害 性质,吊车工 类属 有毒有害 性质,行车工 属有毒有害 性质,全部为同一工序、同一劳动条件的有毒有害性质。以上工种通称“普通过磷酸钙制造工”,同一性质的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年限可以累加。
关于化肥包装工、行车工同类特殊工种的法理分析、毒理解释和经济技术论证、超额劳动时间,将在以下各个部分叙述。吊车工,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厂劳资培训科的证明中已经解释为行车工别称。
被告写的434决定书,故弄玄虚,躲躲闪闪,理屈词穷,简直如同天书。其所列举的“事实”与“理由”,将真正存在的事实全盘掩盖,变成他们认为是不存在的事实;将真正的特殊工种说成是一般“工种”,将不存在的特殊工种硬往上乱扯;将吹毛求疵、歪理邪说当成所谓的“理由”。被告已经用形而上学代替了实事求是,用唯心主义的二元论、静止观代替了唯物主义的一元论、发展观,使整个决定书全部出错,而且出的是十分低级的错误,错得太出奇了。
字数:79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