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的历史选择与现实可能


  摘要:世纪初,国家希望通过税费改革解决三农危机,实现乡村稳定,推动乡村发展。然,在缓解危机的同时,负面效果也在呈现,乡镇资源枯竭加之村干部的“不作为”,村庄难以治理,市场冲击下的消费主义兴起,乡村治理又面临新的困境。此时,新农村建设的国家政策使村庄治理的改善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也为农民合作策略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农民合作;历史逻辑;税费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巨大的税费压力使得乡村治理出现了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一系列治理性危机,农村出现了土地抛荒,农民生活困难,精神压力巨大,干群关系紧张。危机不断之下,李昌平在新世纪初,以“我向总理说实话”的方式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困境[1],从而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回应。农民合作成为其中一条破解三农危机的思路,温铁军认为单凭一家一户的小农是不能应对市场的风险和外来冲击,只有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农民合作才可以化解风险,让农民利益累加在一起即可以分散风险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2]。贺雪峰主张发育各类社会文化性组织,成立老年人协会,使农民组织起来重建农村生活,以获得切实的福利,实现一种“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水准[3]。这许些建议都给我们以不同的启示,也描绘了一个理想的农村合作图景。目前,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希望通过退出村庄舞台,促进农民合作的自然选择,这种目的非但没有到达,相反造成了内外秩序的缺失,农民合作面临更大困境,公共品难以供给:道路失修,大型水利建设难以实施,纠纷不断。由此许多农民再次抛弃土地,税费改革之后新的治理危机在出现。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实现农民增收,促进村庄建设,农民合作成为一条很好的路径。厘清农民的合作可能,必然要从合作的历史选择谈起。
     一、国家介入下的农民合作
梁漱溟早期开始发动乡村建设运动,试图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重建农民生活,建立一个合作的村庄社会,希望通过乡村建设的实验把这种合作推广到全国。而当时梁先生感慨中国工业之落后,政府之无力,乡村建设没有外力支持的困境,只能以自救来建设乡村,这种乡村自救的力量极其微弱难以推广开来[4]。建国以来,国家全能型政治处于不断建设之中,尤其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开始清除宗族体系,强化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控制体系,乡村处于国家严密监控之中,虽马克思认为农民是散落的马铃薯,很难衑起来,孙中山也感慨农民的“一盘散沙”,而人民公社的全能体制却将散落的农民组合起来,实现了历史之巨变。
这一种合作的实现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因在建国之后,国家工业基础当落后,工业建设的原料和资本需要从农业中提取,最大任务就是集中一切资源支持工业建设,农业资源完全贡献于工业建设。在急需农业资源情况下,农业自身的发展被注重起来。如何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困境,集中最大力量保证农业对工业的供给,在历史进程中合作就成为了必然选择。但是合作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必然会出现一些搭便车问题。那么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民合作何以可能?
建国后国家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拥有自己生产资料的土地所有者,国家希望通过土地分配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农民也因为有了自己梦寐以求的土地而增强了生产积极性,而当时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条件不健全,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分散、落后,不能有效地使用土地实行合理耕作,无力抵御自然灾害,进行扩大再生产。农业产量较低,难以支持工业建设。农民仅能满足自己的生存问题,如果再大量抽走农业资源支持工业建设,那么农民就会面对生存困境。国家开始寻求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存状况的道路。农民合作就成为必然选择,政府通过农业集体化,初级社到高级社的稳步发展,改造了家户为单位的分散小农。这种改造是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实现的,国家的体制一直延伸到乡村内部,通过各种意识形态的宣传激励农民的生产热情,加之较强的政治氛围,农业合作得以实现。
这一时段的合作生产解决了诸多问题:一方面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原材料和劳动力,粮食生产的稳定也为城市的生产和建设提供保障,国家工业化基础也因为农业支持得以建立。另一方面集体合作和集体主义产生的热情,土地调整、道路建设、水利设施的兴建都变得容易得多,许多大型水利设计和村庄的规划都是在此时完成,村庄纠纷也很少。人民公社化后,国家在农村建立起了以政社合一和集体所有为突出特点的高度集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国家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控制,强制人们的合作,农民合作问题实质上变成了国家的一个组织问题。国家的强力介入,克服了几千年来农民的组织困境,从而在短短的20余年中建造起了无计数的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水利化[5]。”虽然集体化时代的农业生产有很多弊端,农民的合作在国家全面介入下是可行的。
此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体制,小组有专门会计和自己的帐目。小组的集体生产收益会直接转移到公社,政府此时不必与农户直接接触,资源提取也更加便利。国家机构渗透到农村社会基层,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农村的政治、经济、社会,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等所有领域进行合乎目的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大集体主义下的农民合作。这种合作的目的是看得见的,就是为了支持国家工业建设,集体化的农业生产也确实达到了支持工业的目的,也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合作的问题。毕竟国家在不断提取中,农业发展是缓慢的,加上管理过分集中,监督成本过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少数搭便车的人引起了集体效应,造成了农民普遍的效仿,平均主义下“多劳多得”的效益看不见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极为低下。土地的利用率不高,农民基本都处在生存底线的边缘,基本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农村发展和稳定都面临很大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发展也不得不扬弃集体合作的生产方式。
二、分田到户后迈向合作的可能性
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一家一户”的分散小农再度成为了独立经营、核算的生产单位,大集体时代的搭便车心理也得以抑制,监督成本也得以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极大提高,在此基础之上国家实行了“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生产模式。这种“多劳多得”的生产模式使农民的劳动热情再度被调动起来,农民享受到了田园般的生活,村庄内部集体生活也很热闹,此时集体有部分收入,经常组织一些村庄活动,请些戏班子或在公共场合放电影,村民集体生活比较充足,使忙碌的农民可以在闲暇时间有放松的机会。在此基础之上村庄的内生秩序和外在秩序维系相对较好,村庄基本处于稳定状态。
分田到户只是减弱了集体主义感觉,建立在家庭基础之上的血缘认同仍然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很难应对天灾人祸,出现了宗族、传统信仰的复苏,血缘和姻缘基础上的合作单位再次自发出现,乡村社会的伦理本色在维持村庄发展中起到很大作用,传统伦理道德仍然存在。家庭经营的传统农业在经历了集体化的断裂后,再次复活。农民生存空间出现了历史最好局面,许多农民也因为生产经验或者资本充足而首先富裕起来,此时的积极性和集体化后期的懈怠心理形成鲜明对照。但是这种分散的小农在生产和生活中又难以应对各种风险,村庄层次的合作也因为国家缺位而带来极大困境,此时的农业生产中,农民都力图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对土地重视度极高,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集体化时代的排水沟都被农户填平,大型水利设施荒废,以家户联合为单位的小型水利取代了大水利,这样在遇到大旱或者大涝的季节很多农户就有颗粒无收的危险,在分田到户之后虽然家庭层面的合作还存在,但是之上的村庄合作在国家缺位后变得不可能了,合作变的不可能,但是合作的必要性更为明显。
1993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的权力扩展开来,中央税收任务的压力和以税费收取、指标完成为指标的奖惩方式,给基层政府带来了极大热情,税费收取成为了唯一工作。想尽一切办法收取税费是最为主要的,于是在国家之外,出现了许多新的关系,国家官僚体系成为了对接“社会”的关键。各种“实践”的关系就应运而生,“大国家”在税费收取中隐蔽起来,基层政府成了国家的代理人。在面对乡土社会时他们的土生土长的身份,在收取税费时期政策是灵活的,运用更多的是非正式权力——软硬兼施。在税费收取的过程中,税费收取的硬任务也压制了基础设施的“软问题”,软硬兼施的技术的“硬”手段主要是针对“钉子户”,而这种强硬手段激化了干群关系,但是由此带来的贫困户因无力交税,出现土地抛荒现象,乡村治理危机不断加重,干群冲突不断。背后的国家通过上访这种“安全阀”虽可暂时稳定住村庄秩序,可以不断再生产国家合法性,但是却解决不了无止境的问题,由此在世纪末出现了“三农危机”。诸多问题也是由于农民过于分散,无力应对各种因素的冲击所造成。国家于是不能再隐于背后,税费改革政策在国家推动下应然而出,再次改变了历史。
在税费改革之前,除了国家——基层政府——农民连接之外,市场也在逐渐的侵入到村庄,农民的面向也展开了,市场的强大和无形是农民所不能回避的,市场的出现使学者认为当前农村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公共品供给不足问题,大都是因为乡村组织“政府性权力太大”,而市场化不足造成的用市场化的办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这是我们需要树立的解决农村问题的信念[6]。市场进入了村庄内部,打工成为贫困农民维持生活的必需工具,较多农民就是因为在巨大税费下无力维持基本生存,而抛弃土地外出打工,由此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干群关系也在不断激化,农业、农村、农民处在一个新的危机点上。此时国家站出来,果断取消延续千年的“皇粮国税”,并且实施粮食直补。把农民生存的“负担地”变为“福利地”,希望可以稳住农民、缓解矛盾,使农村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蓄水池。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到底是什么情况的?
三、后税时代农民合作的现实可能
在税费改革之后,现代性的因素不断冲撞村庄结构,市场、打工经济给农村带来了巨大变动,传统的秩序不断得到撞击,农民变得更为理性,精于计算,合作需要的是利益的考量,农民生存理念和村庄结构都异于传统。随之而来的农民所承受的人为制造的“自然灾害”越来越多,却寻找不到一条解决之路,农业、农民、农村在税费改革之后其实际仍然处于一个关键点上,如何从正面引导好理性化的农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出路。
随着市场的入侵,消费经济也深刻影响到村庄内部,农民生活面向就不仅仅在局限在村庄内部,消费欲望也因市场变动而在不断提升,一旦这种消费理念出现很难抑制住,此时农民收入又不可能实现高速增长,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消费理念,只能以新农村建设来实现一种“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努力把农村建设成一个文化生产场所,从而提高村民的福利感,通过建立各种民间组织,如老年人协会等来重树村庄权威[7]。这样就可以重新建立新的传统权威,为农民合作提供连接纽带。这种“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方式需要的是国家的新农村政策和国家适当的介入,单纯依靠分散小农难以实现。只有在国家权力的引导下,农民才有了背后的风向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支持也可以提供政策和资本保证,那样民间权威和传统才可能较好维系与重建。
税费改革与市场进入乡村同时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为了应对消费需求不断外出打工,土地租于同村农民耕种,乡村中单户的租种面积达到了几十亩。这样,确实出现了黄宗智所说的小家庭农场(非专业化的),又如政府富农政策——大棚蔬菜等都暗含了小家庭农场的意义,从反面看,农户的租种亩数提高后,农户之间也因为利益增加为了避免风险而会产生相应合作,同时就有利于大型机械化推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民就可以增加土地收益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市场带来的高风险。进一步来看,税费改革后的这种家庭农场使农民获得了实惠,也为小专业户和合作组织实现提供了可能。
目前,农村因为土地30不变的政策和税费取消致使农民敢于放弃土地,而外出打工从事半工业化的生产,而再次回去后也有权力收回租出的土地。从事各种职业的农民因土地的稳定就有了预期,有了生活的安全感。承包土地的农民因土地的不断增加而收益倍增,留在村里的农民不出去打工,有了大面积的承包地,或者种植高回报的大棚蔬菜都可以获得稳定收益,在利益不断增大、风险提高同时,也因为农民的理性而逐步会向小专业户和合作组织过渡,从长远的历史的视野来看,抓住今日的历史性契机来逐步改善制度化了的极小规模、低劳动生产率、低报酬农业可能是解决农民增收的相当关键的一面,农民为了降低生产风险也会有合作的主动性。
更为重要的是税费改革后国家出台了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给农村发展、农民合作带来了一个历史性契机。大集体时代的合作不免于国家介入,现在的多面向和当时的国家计划已经完全不同,国家新时期“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已经和以前完全颠倒过来,宏观背景彰显出了新的机遇。物价上涨、机械化实施等市场背后的国家在不断走出来,汪晖认为:“中国的市场并不是自然进化的产物,而是由国家创造的过程,政府活动与市场活动的相对分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他的实质是把国家转化成为内在于市场调节的因素[8]。”农业生产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价格上涨基本支持工业发展,而国家以此增加的税收又可以反哺农业,增加转移支付,真正把受益留在农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这样虽然农民合作存在困难,但是从工业发展中间接提取的农业效益,又可以归还农村,那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品供给会得到很大提高,一些老年人协会也会有资金支持,老年人的集体生活的加强又会重建村庄权威,抑制无公德个人的出现,农民合作也会变得实际起来。
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9]。在市场、机械化、理性小农、新农村建设这些间接有利于合作的因素不断出现的条件下,农民合作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此外欠缺的是国家介入,这时也有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与引导,在市场与村庄之间就有了中介,就有了国家介人的强大后盾,市场带来的不利因素被消化掉,分散小农在应对市场时就有底气。又有市场的高效调节,还有坚实的村庄共同体的支撑与历史经验的参照,合作起来的农民对于税费改革之后的各种困境的解决意义是非凡的。
四、小结:
经受市场冲击的小农逐步学会了运用市场来致富,农民开始外出打工,开始独自经营第三产业、发展乡村副业。理性可能带来的是利益分散,在有效引导情况下出现也会促成合作,使市场带来的风险偏向有利一面,土地会产生意料之外的收益。加之国家通过物价上涨间接提取的农业税收,可以大部分转移到农村,反哺农业,农民生产生活的条件会逐步得到。在传统权威消减情况下,在国家外在干预之下,农民合作起来后,村庄内生权威和秩序才有再生的可能,才可改善农民的人际关系,重建了农民的本体价值和村庄生活的意义,全面的村庄建设才有可能,农民合作就有了更多维系的纽带。曹锦清以黄河边的经验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经验[10],农民不善合,并不意味着农民不需要合作,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传统的组织资源被破坏,农民内部难以自发产生合作能力,而得不到他们需要的合作,这就需要多方的参与,在一个新的平台搭建合作的可能,单纯的市场、国家或者农民都难以实现合作之目的。在此,恰好三者同时出现,也就有了合作之可能,那关键是如何在他们的交错关系中理顺最佳的配置方式,使农民受益真正留在农村,让农民可以充分享受到现代化的好处,从而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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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曹锦清. 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