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的修改是谁的胜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终于修改了。此法从200310月通过以来,就饱受争议。舆论围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产生了质疑,认为是对机动车一方极大的不公平。

 

  正是因为这种情绪的广泛蔓延,引起了立法者的不安,4年之后,迎来了此76条的修改。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立法不过10部左右,能进入这个立法层面的当然都不是什么小事情。而这10部左右的立法中,一部分是制定新法,另一部分则是对现有法律的修改。显然,并不是所有的被认为需要修改的法律都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只有那些紧急、重大的,才被优先考虑。道交法从通过到提出修改,不足4年的时间,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虽然不能说是罕见,比如200312月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10月就被修改,算下来,不足3年时间,又比如《个人所得税法》20076月才修改过一次,当年12月又修改一次,一年两改,真正的罕见,但是,相对于大多数修改过的法律而言,4年一改,还是不多见的。说明了原道交法第76条的的确确受到了相当大的压力。

 

  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法律被修改,是因为它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其中的条款已明显落伍,跟不上形势。但也有少部分的法律是因为走得太快,超越了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从此次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来看,则应该归入后一类。如果说什么是中国立法史的希罕事的话,我认为,因为这个原因修改道交法,倒是可以算作其中之一。

 

  道交法原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适用的是民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意思是说,此类民事侵权行为,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和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机动车一方对此却耿耿于怀,认为不能因为谁有车就是强势一方,无车之人就必然是弱势群体,不加区分的适用此76条,甚至有鼓励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的嫌疑。道交法76条在这里遭到了有车一族广泛地质疑。

 

  在利益面前,法律从来都很弱小,它可能因为立法者的意见分歧而被改来改去。法律是不同的利益者之间博弈的结果。那么,此次道交法76条的修改,倒底是谁的胜利?

 

  是机动车一方的胜利?如果他们认为自己胜了,那至少也是一种不彻底的胜利。修改后的道交法第76条与原76条相比,改动多达7处,可以说已经面目全非。只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处最能体现机动车一方的胜利。但是在实践中只要发生比较严重的车祸,机动车一方很难是完全没有过错的,最常见就是超速,其次是那些使用年限较长的机动车其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往往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机动车一方不可能只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道交法新76条给出一个10%的赔偿限额,在轻微车祸发生时,对于机动车一方意义不大,此时其赔偿额尚在第三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机动车一方也根本不用担心。

 

  从对76条的其他几处修改来看,机动车一方没能占到太多的便宜。新76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了这样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把它放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面,毫不掩饰立法者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偏向。假如车祸发生了,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任何一方都没有过错时,怎么办?新76条对于这种情况没有考虑,也许立法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然而,万一出现了,从立法者的原意去理解,机动车一方照样脱不了干系。另外,对比76条之第二款,旧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新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了“碰撞”和“赔偿”这两个限定,显然,对机动车一方不利。

 

  道交法76条的修改,很难说是机动车一方的胜利。而从总体上说,相对于机动车一方而言,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该是弱势群体无疑。原76条敢于明确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反映了立法理念的先进性。很可惜,这种先进性与现实明显脱离。假如中国的有车一族普遍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买足保险(当保险法与道交法原76条冲突时,首先修改保险法),即使发生了车祸也不会对机动车一方造成过多的财产损失时,应该不会有太多人去附和对原76条的质疑。原76条还能凭借其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向世界表明中国立法技术上的先进性。

 

   道交法76条的修改是谁的胜利?当存在正反两方,可以说是反方的胜利,但它绝不是先进的立法理念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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