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的资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应该给被拆迁人提供下列财物中的一种:
1、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
2、拆迁人应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1)、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适合原来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