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伺候“骗子发怒”?
百度一下“深圳骗子”,找到相关网页约2,370,000篇,有人戏说“深圳是骗子的天堂”,在这一篇篇故事里,最难防、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是高智商的骗子!
何为骗子?用谎言和诡计使人上当,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名誉的人。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判断是否涉嫌诈骗,从犯罪构成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骗子骗术再高明,他不可能在所有时间、所有地方、欺骗所有的人。骗子行为不仅道德、情感、法律所不容,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揭露骗真面目如同点穴,骗子无处藏身,所以骗子最恼怒的是别人说他骗子。
媒体报道:BTV《法治进行时》五一期间推出“追问”。5月4日播出:戳穿“解冻民族资产”骗局。骗子自称是周恩来总理,假称解冻民族资产,没想到短短数月竟有多人上当,被骗取了数百万元,更不可思议的是当编造的显赫身份被揭穿后,骗子竟然发怒。。。。。
近日看一文,一位企业家写给他的副手空难遗言:“和某某官员的关系继续搞,和某某公司的竞争继续进行,某某厂的货款继续欠,某某银行的贷款继续赖。。。。。”这虚构的笑料可折射出某些企业家的骨子里的“骗性”!
笔者曾与深圳某传媒集团总裁钟某较量过。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笔名钟×,真实姓名朱××,又名朱×,以“投资80万”为诱饵,自称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家》杂志为载体,2005年2月5日,朱××用笔名钟×与某县人民政府签署《采编出版发行〈魅力×县〉一书的合同》,收取某县企业及有关单位现金25。7万,至2007年4月26日,两年《魅力×县》未出版发行,25。7万已被朱××用完只剩下2000多元。笔者用事实历数钟某“十大谎言”引诱当事人上当受骗,要求退还给某县企业及部门,钟某勃然大怒,说他“没有犯罪故意”,下面把与骗子对话真实再现,目的是让善良的人们引以为鉴:
蔡律:两年来你没有履行合同。你跟某县签的合同和跟我签的合同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欺诈性合同,(1、投资80万是诱饵,诈骗;2、《某某企业家》在香港没有记录,未注册,伪造杂志文件,而且有前科。3、虚假用笔名签署欺诈性合同,4、两年未兑现合同。25。7万,数额教大,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
钟某:我跟某县订的合同是要上法庭的。老兄哎,我们按合同办事。我没有犯罪的故意。
蔡律:关键是,你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你不用真实姓名签署合同,用笔名签署合同,再说两年你都没有履行,那我们能不能达成共识?我们是协商解决还是在法庭上解决问题。
钟某:你不要威胁我!
蔡律:这怎么是威胁呢?
钟某:这是第3次了。某县找我,我才会上法庭。
蔡律:这是威吓吗?这是在协商嘛!
钟某:某县找我,我承认,我才会上法庭。
蔡律:你以为某县不会找你吗?
钟某:法律上也有一个调解过程,调解不成我就去坐牢。
蔡律:我告诉你,不要太聪明!
钟某:蔡律,我这么想,希望你这次来是破冰之旅、和平之旅、友谊合作之旅,我的愿望非常好。扯皮一是动粗,二是打官司,这两方面成本都很高,如果不是几个亿,打官司花不来,估计你没有100%胜算,在某地我也不怕。
动粗,这是十年前玩剩下的东西,你不是我的对手,我过去带一帮人敲诈勒索,搞过好多领导干部,我还没有输过一次,那时我在公安局,当过刑侦队长。朱某(其弟兄)在某地(监狱)三进三出,我带出来。
我把你搞掉,你把我搞掉,搞一些恐怖的东西,很磨人的意志,而且很伤感情,但是如果你逼得我没有退路,你提出让我无法接受的条件,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他的有猎枪。象我钟某人这么聪明的人,决不会束手待毙。你拿刀子,我肯定拿刀子,我现在就可以去拿。我对生死看得很淡,吃过,玩过,也没有什么牵挂。
朱某昨天找到小某,要到旅馆找你们,我说你们把他们搞残了,我还要付医药费,我把医药费给他们不是很好吗?现在这个社会不时兴这个,不时髦。我既然这么真诚,这么友好,希望你不要给我增加压力,大动干戈,你把我搞死就能赚100万,你能搞过我吗,这方面你搞不过我。一旦我没有办法的时候,我就咬你一口,所谓狗急跳墙,我在你面前不能任人宰割!
如果你提出的条件让我去赔,我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就是有的话,我也绝不会答应!
蔡律:我赞同一个观点,协商、商量,这是第一步。(不成功再用其他办法,法律途径)
钟某:我很累,不知你累不累?你认为我软弱,我们不是朋友就是敌人,我对你很真诚,这么远来,大家都是朋友,不然很伤心。这几个月我非常困难,我想去做点事,赚点钱。你带其他人来,一切免谈。
钟某:你在深圳我的地盘上撒野,我可以搞几个人整天搞。你能搞过我又怎么样,何况在这里肯定搞不过我。我可以讲,我绝不怕死,如果大家搞翻了,把我逼急了,我做得很缺德!我跟你讲,我当公安科长(钟某亲口对蔡律讲当个刑侦科长,谎言)拿大刀把人打翻在地,差点用刀子把人砍死。我用刀把人耳朵割个口子流血撕,问“给钱不给钱?”这情形你问朱某。你做过没有?我教你,这是做公安工作,要用黑社会手腕,不打人,案子出不来,我跟你讲这些,是把你当朋友。
钟某: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希望你第一不要把我搞去坐牢,第二你不要派人把我杀了,这两个都是极端的东西。只要不判我刑就行。
你不要为难我,你要为难我,为难我也没有用。我的三小姐叫我到澳门赌博,拉大陆几个人去,她接待,我没去,今天跟你谈。
蔡律:你前前后后,步步算计,欺骗当事人十次,从第一次来就骗当事人,你知道吗!
钟某:你要尊敬人格!你要干什么?
蔡律:我讲事实!
钟某:说骗局,你要按合同讲,我把你当朋友,不要讲侮辱性的话!
蔡律:我讲事实,讲道理!
钟某:准备动手动打蔡律。就在椅子把你搞掉!不谈了!玩!我要你出不了深圳!事不过三,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你他妈的×,老子说话算数,搞邪了!我派人把你搞掉,喂狼,喂狗!敬酒不吃吃罚酒!我罪不致死!不谈了!
蔡律:那就等法律来伺候你!
尽管高智商的骗子用尽花言巧语、威胁恫吓,最后在法律和事实面前终显“纸老虎”!
[地点:深圳时间:2007年4月]此案将有后续报道。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无论什么人,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惩处陈良宇之所以人心大快,从一个侧面是人民对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感到高兴!
对付骗子发怒的的办法很多,主要用法律工具和媒体的公开揭露。
相关文论参见:cailv.bokee.com
蔡律 2007年8月8日
百度一下“深圳骗子”,找到相关网页约2,370,000篇,有人戏说“深圳是骗子的天堂”,在这一篇篇故事里,最难防、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是高智商的骗子!
何为骗子?用谎言和诡计使人上当,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名誉的人。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判断是否涉嫌诈骗,从犯罪构成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骗子骗术再高明,他不可能在所有时间、所有地方、欺骗所有的人。骗子行为不仅道德、情感、法律所不容,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揭露骗真面目如同点穴,骗子无处藏身,所以骗子最恼怒的是别人说他骗子。
媒体报道:BTV《法治进行时》五一期间推出“追问”。5月4日播出:戳穿“解冻民族资产”骗局。骗子自称是周恩来总理,假称解冻民族资产,没想到短短数月竟有多人上当,被骗取了数百万元,更不可思议的是当编造的显赫身份被揭穿后,骗子竟然发怒。。。。。
近日看一文,一位企业家写给他的副手空难遗言:“和某某官员的关系继续搞,和某某公司的竞争继续进行,某某厂的货款继续欠,某某银行的贷款继续赖。。。。。”这虚构的笑料可折射出某些企业家的骨子里的“骗性”!
笔者曾与深圳某传媒集团总裁钟某较量过。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笔名钟×,真实姓名朱××,又名朱×,以“投资80万”为诱饵,自称在香港注册的《××企业家》杂志为载体,2005年2月5日,朱××用笔名钟×与某县人民政府签署《采编出版发行〈魅力×县〉一书的合同》,收取某县企业及有关单位现金25。7万,至2007年4月26日,两年《魅力×县》未出版发行,25。7万已被朱××用完只剩下2000多元。笔者用事实历数钟某“十大谎言”引诱当事人上当受骗,要求退还给某县企业及部门,钟某勃然大怒,说他“没有犯罪故意”,下面把与骗子对话真实再现,目的是让善良的人们引以为鉴:
蔡律:两年来你没有履行合同。你跟某县签的合同和跟我签的合同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欺诈性合同,(1、投资80万是诱饵,诈骗;2、《某某企业家》在香港没有记录,未注册,伪造杂志文件,而且有前科。3、虚假用笔名签署欺诈性合同,4、两年未兑现合同。25。7万,数额教大,证据确凿,已构成犯罪的所有要件)
钟某:我跟某县订的合同是要上法庭的。老兄哎,我们按合同办事。我没有犯罪的故意。
蔡律:关键是,你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你不用真实姓名签署合同,用笔名签署合同,再说两年你都没有履行,那我们能不能达成共识?我们是协商解决还是在法庭上解决问题。
钟某:你不要威胁我!
蔡律:这怎么是威胁呢?
钟某:这是第3次了。某县找我,我才会上法庭。
蔡律:这是威吓吗?这是在协商嘛!
钟某:某县找我,我承认,我才会上法庭。
蔡律:你以为某县不会找你吗?
钟某:法律上也有一个调解过程,调解不成我就去坐牢。
蔡律:我告诉你,不要太聪明!
钟某:蔡律,我这么想,希望你这次来是破冰之旅、和平之旅、友谊合作之旅,我的愿望非常好。扯皮一是动粗,二是打官司,这两方面成本都很高,如果不是几个亿,打官司花不来,估计你没有100%胜算,在某地我也不怕。
动粗,这是十年前玩剩下的东西,你不是我的对手,我过去带一帮人敲诈勒索,搞过好多领导干部,我还没有输过一次,那时我在公安局,当过刑侦队长。朱某(其弟兄)在某地(监狱)三进三出,我带出来。
我把你搞掉,你把我搞掉,搞一些恐怖的东西,很磨人的意志,而且很伤感情,但是如果你逼得我没有退路,你提出让我无法接受的条件,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他的有猎枪。象我钟某人这么聪明的人,决不会束手待毙。你拿刀子,我肯定拿刀子,我现在就可以去拿。我对生死看得很淡,吃过,玩过,也没有什么牵挂。
朱某昨天找到小某,要到旅馆找你们,我说你们把他们搞残了,我还要付医药费,我把医药费给他们不是很好吗?现在这个社会不时兴这个,不时髦。我既然这么真诚,这么友好,希望你不要给我增加压力,大动干戈,你把我搞死就能赚100万,你能搞过我吗,这方面你搞不过我。一旦我没有办法的时候,我就咬你一口,所谓狗急跳墙,我在你面前不能任人宰割!
如果你提出的条件让我去赔,我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就是有的话,我也绝不会答应!
蔡律:我赞同一个观点,协商、商量,这是第一步。(不成功再用其他办法,法律途径)
钟某:我很累,不知你累不累?你认为我软弱,我们不是朋友就是敌人,我对你很真诚,这么远来,大家都是朋友,不然很伤心。这几个月我非常困难,我想去做点事,赚点钱。你带其他人来,一切免谈。
钟某:你在深圳我的地盘上撒野,我可以搞几个人整天搞。你能搞过我又怎么样,何况在这里肯定搞不过我。我可以讲,我绝不怕死,如果大家搞翻了,把我逼急了,我做得很缺德!我跟你讲,我当公安科长(钟某亲口对蔡律讲当个刑侦科长,谎言)拿大刀把人打翻在地,差点用刀子把人砍死。我用刀把人耳朵割个口子流血撕,问“给钱不给钱?”这情形你问朱某。你做过没有?我教你,这是做公安工作,要用黑社会手腕,不打人,案子出不来,我跟你讲这些,是把你当朋友。
钟某: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希望你第一不要把我搞去坐牢,第二你不要派人把我杀了,这两个都是极端的东西。只要不判我刑就行。
你不要为难我,你要为难我,为难我也没有用。我的三小姐叫我到澳门赌博,拉大陆几个人去,她接待,我没去,今天跟你谈。
蔡律:你前前后后,步步算计,欺骗当事人十次,从第一次来就骗当事人,你知道吗!
钟某:你要尊敬人格!你要干什么?
蔡律:我讲事实!
钟某:说骗局,你要按合同讲,我把你当朋友,不要讲侮辱性的话!
蔡律:我讲事实,讲道理!
钟某:准备动手动打蔡律。就在椅子把你搞掉!不谈了!玩!我要你出不了深圳!事不过三,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你他妈的×,老子说话算数,搞邪了!我派人把你搞掉,喂狼,喂狗!敬酒不吃吃罚酒!我罪不致死!不谈了!
蔡律:那就等法律来伺候你!
尽管高智商的骗子用尽花言巧语、威胁恫吓,最后在法律和事实面前终显“纸老虎”!
[地点:深圳时间:2007年4月]此案将有后续报道。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无论什么人,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惩处陈良宇之所以人心大快,从一个侧面是人民对中国法制社会的进步感到高兴!
对付骗子发怒的的办法很多,主要用法律工具和媒体的公开揭露。
相关文论参见:cailv.bokee.com
蔡律 20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