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央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的管理机构,一些政府的官员在解释为什么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抑制房价的上涨时,有一种原因是担心如果调控的力度过大,结果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效应,即没有达到稳定房价的目标,而是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下跌,这是政府部门绝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如果房价下跌,已经购买了住宅的居民就会受到损失,居民的财产在房价下跌的过程中产生了“缩水效应”,房产没有以前那么值钱了,城市的资产水平下降了,不利于城市的经济形象,影响了城市在区域中的整体地位。
政府不会采取“过度打压”房价的政策,不愿意看到房价下跌的局面,只可能采取“温和调控”的六条或是八条的指导性的措施,目的是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让房价保持稳定,这是否意味着政府有责任保障居民的物业“保值增值”呢?居民房屋的产权意义的“私有率”在城市中已经达到了80%到90%以上的水平,政府部门有责任保护绝大数的居民免除由于房价的下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吗?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工作目标是保护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的房地产政策是避免房价的“大起大落”,具体来说,是确定一个不让房价下跌的“底线”,这是在保护城市居民的基本的财产利益吗?
房价从去年以来出现了全国范围的大幅上涨的局面,今年的房价仍然延续了快速上涨的趋势,主要的经济发达城市还普遍产生了“红五月”的现象,成交量和价格是“双双齐飞”,房地产商,经济学家,“业内人士”在分析房价快速上涨的原因时,提到了城市中心土地供应紧张的原因,提到了城市化的过程形成了大量的人口,特别是农村的人口和大学毕业生向城市转移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持续十年,二十年,形成了巨大的住房需求,提到了建筑成本不断上升的原因等等,有一条原因没有提到,政府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综合性调控措施偏于温和,没有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如果要动用更多的政府资源,开出一剂“退烧的猛药”,势必会伤及到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肌体”,特别是担心居民的财产(也许是一生的积累)发生了“贬值和缩水的效应”,政府没法向人民群众交代了。
我以为政府有责任指导房地产行业建立一种适合国情的开发建设模式,房屋分配的模式,具体来说,房屋是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最重要的部分,政府有责任为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创造基本的居住条件,比如说,确定一个合理的开发经济房,廉租房的比例,分配土地资源用于适合中低收入者居住的住房开发建设。政府实际上没有为居民提供房屋“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调控房地产的目的在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于限制房地产业不合理的“暴利行为”,而不是在于防止房价的下跌,为居民的房屋资产提供保值增值的“政府保障”。如同政府不会保护股票市场中股民的收益与损失一样,政府也不应保护房地产市场中的自住者或是投资者的收益与损失。
具体来说,政府应当考虑房屋的使用价值,居住的功能就是房屋的使用价值,房屋居住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保障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尽可能地获得居住的权利的确可以看成是政府政治的一部分,或者,有的人不喜欢用政治这个词来描述房地产的情况,我们也可以用社会政策这个词,因此,居民的房屋居住权是政府社会政策的一部分,而且在目前的情形之下,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政府不应当考虑房屋的价值,“保值增值”是房屋价值的范畴,那是居民自己的事,是市场的基本功能,是居民的一种市场选择的行为,政府没有必要为拥有住房的居民进行“理财”的服务保障。
去年以来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与投资者的活跃有很大的关系,投资者主要追求的是房屋的资产价值,而不是房屋的居住功能,政府有这种责任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吗?显然,政府只能通过综合的政策来鼓励或是限制这种投资活动,投资者的活动是一种市场的行为。当然,经济学家的担心是正确的,如果房价下跌过大,通过银行贷款的购房者有可能由于房屋的市场价格低于了当初的购房价格,出现了“负资产”的原因而拒绝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必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最有可能是政府不愿意看到房价大幅度下跌的主要原因。
物业的保值增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屋固定资产的一种特征,而不是政府责任的使然,即便是香港地区,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房地产的价格大幅下降,但是,“蒸发掉的”还主要是“泡沫的成分”。人们投资房地产的热情也与人们看到了房屋资产的保值增值效应有关。物业的保值增值与固定资产的不可移动性,不可复制性,土地占有的“空间垄断性”等因素有关。但是,经济学告诉我们,供应与需求的均衡点决定了房屋商品的价值,因此,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非常明显,今年美国房地产的价格出现了10%以上的下跌,就可以说明那种认为房地产价格只能升,不能降的观点是一种“真实的谎言”,政府没有责任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没有责任保护居民的资产价值,否则,这就不是一种市场经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