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的胶棒既然已经过期,那你们超市就必须支付我赔偿金并且退货退款!”
这是发生在前郭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里的一幕。
2023年7月11日,原告高某在松原市前郭县某超市购买了一支售价为3元的固体胶棒。后发现该胶棒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而产品就在高某购买商品的前一日,也就是在2023年7月10过了物品保质期。原告高某认为,胶棒已经超过了物品保质期影响后续使用,超市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应向其支付赔偿金500元并进行退货退款。在与超市的多次沟通中,超市明确表示可以退货退款,也可以换货,但不能支付赔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便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案子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法官遂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严格审查原告高某出示的证据及充分了解到高某的诉求后,法官便开始做超市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先是向其释法明理,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商品欺诈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审查义务,商品是否过期问题通过商品外观的生产日期即可判断,因此,超市要对此承担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超市向高某支付赔偿金500元并退货退款,高某也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官提示: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和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警惕一些不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要遵守诚信原则,不要以次充好,不要以假乱真,并及时检验商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否则,一旦被发现,不仅会损失信誉和客户,还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