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母亲是以儿子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何被驳回?案例:贾某诉临江市某行政机关。经过法官的调查发现,张某(贾某母亲)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状及贾某委托张某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贾某的...

【一】母亲是以儿子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何被驳回?
案例:
贾某诉临江市某行政机关。经过法官的调查发现,张某(贾某母亲)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状及贾某委托张某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贾某的签名及所按手印均非贾某本人所为,也非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以儿子贾某的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以其贾某名义的起诉。
法官小课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诉讼需及时,法律维权也有时效性
案例: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某公司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刘某丈夫于1996年向某公司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该公司认为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一直未起诉。直至刘某丈夫去世,该公司才起诉要求刘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时,刘某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丈夫于1996年借款,至今已经超过20年,该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