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财政部门审议预算、行政问责、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进掌握绩效评价报告结果运用情况。
完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被评价项目单位,对照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增强支出责任,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为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提供基础保障。被评价项目单位要把相应的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
合理安排预算。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的有机结合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一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应优先考虑。首先对连续性项目,在安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应给予优先支持;其次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安排后续资金时应予以充分保障;最后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该预算单位的其他同类项目时应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二是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应从严考虑。首先对连续性项目,在安排预算单位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应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其次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整改期间应暂停预算单位已安排资金的拨付或支付,情节严重的,应暂停该项目的实施;最后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在安排预算单位新增同类项目资金时,应从严考虑,并应加强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报告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对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汇总、总结,将绩效评价结果的总体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对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向同级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另外,根据需要将相关评价结果呈报同级人大或其工作机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照政府、人大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并将具体落实情况于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