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部分内容的正确理解


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部分内容的正确理解

2019718

这是正在请求获得帮助的信件,内容照录

20191227日转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帮助解决

交通事故理赔中遇相关机构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部分内容理解不同影响其正确执行,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给予明确为盼

20191226日增加:关键分歧在于“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鉴定标准是否已经统一?相关机构认为目前依然是独立的。我不认同,理由如下:

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分级》的公告”,其中明确“自20171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分级》,并规定自201711日起正式施行。(新闻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 葛晓阳)

对比不同时期(GA35-1992GB18667-2002)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可以发现,最新的《分级》首次增加了如下内容,也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因此,这个《分级》标准通过规范性文件引用已经实现了“鉴定标准的统一”。

 

2019816日增加:2019812日发现,上面引用的第一个文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面也有被引用的文件:

GB 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这个文件的实施时间是从201411日开始的。其适用范围写的也非常清楚。也就是说从那时开始“交通”和“工伤”定残条款已经合并了。)

 

1规范性引用文件

目前没有发现官方的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具体定义,即“本文件”与“引用文件”的关系问题没有明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可以找到这个出处但未见相应定义或解释。

根据网上查到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话认可的解释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指标准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条款后,引用部分就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引用的文件和条款与标准文本中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

这个表述有文化的人应该可以正确理解。

2019816日增加:201986日晚发现国家相关标准,最后查到最新版国家标准《GB/T20000.3-2014》从它的引言中可以了解并确认相关含义,可以作为佐证。)

 

2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发现有如下描述:

1)引导语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在列出所引用的文件之前应有一段固定的引导语,即: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2)文件清单

可见,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被规定为一个标准用语。目前发现老的标准都在改用这个表述。

但事实上,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它不符合国内民众的通俗表达习惯。据查,这样的表述可能来自于ISO国际标准用语“The following referenced 这个单词被省掉,国外的目前查到的都带,原因未知。) documents are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document”的翻译。

相对而言,在《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版本中的表述非常容易被人理解: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可见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的河间市人民法院网址:http://hjsfy.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47。但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的新版本中可看到已按标准GB/T 1.12009要求改成了“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网址为:http://c.gb688.cn/bzgk/gb/showGb?type=online&hcno=F16F867C57A7ACA737C2FF4060597F29

 

2019816日增加:参照最新查获的《GB/T 1.1 -1993》和《GB/T20000.3-2014》标准对此部分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了。但他们依然不接受。)

 

综上,为能让相关机构统一认识,进而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确认如下观点是否正确(20191226日增加:或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常见的有法释。另外查到司法厅有培训考试,所以看看能不能通过这个途径予以纠正。):

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规范性文件引用是按下列文件”整体引用,故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应用时应该把被引用的3个文件作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应定残条款应按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执行譬如:《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条款认定达到9级伤残的,即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9级伤残定级,其他类推。

 

2019816日增加:根据给最高人民法院总机打电话和微信公众号来看,法院没有对应的解释部门,微信智能提示可向司法部咨询,但目前还不知道怎样可以获得回复。)

 

如有不当请指正,谢谢!

 

20191226日增加:

1、前段时间发现,归口管理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所以转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予以帮助明确,谢谢!

2、从附件《06标准独立条款比较20190831》可以看到特定伤残条款互为补充,没有冲突。

3、从《分级》和引用的《工伤》里确实发现有少数矛盾的地方,尽管已有相关的解决原则,但看看是不是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完善(加个标注也可选),仅供参考。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独立条款比较

 

伤残

名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条款

条款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八级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九级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十级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本比较只摘录:

1、单下肢非缺失及和其膝关节有关的条款       

2、未做人工关节手术的条款

3、非完全功能丧失或重度功能障碍的条款      

4、非强直性固定功能障碍的条款

5、非双肢长短不一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