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平县的吴某某因缠访、闹访,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信访、言论自由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超越了合法范围,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要求解决山林地权属争议,补填新林权证,解决其户承包地与她户林地四至界限争议,要求永平县公安局对其3次系错误拘留进行赔偿”等为由,多次到镇、县、州、省乃至中央国家机关上访,影响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上访期间,各级部门人员按程序多次接访吴某某,并对其上访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吴某某共领取永平县博南镇政府给予的各项补助金231904元。之后,被告人吴某某承诺不再上访。
但是,没过多久,吴某某以不合理诉求非正常上访,严重影响相关部门日常工作开展,破坏正常办公秩序,博南镇政府多次对吴某某进行劝返。 2018年7月24日,民警在永平县委政法委政工科办公室将被告人吴某某拘传到案。 永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反映的问题已有明确解决、答复并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领取了相关补助的情况下,为满足个人不当诉求,仍然到各级机关上访、缠访、闹访,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永平县各部门在接访、劝访工作中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今年4月29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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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郑重提醒:以下22中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