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2019-3-28
在阿奎那(1226-1274)的时代,教会在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积累物质财产。《新约》的精神实际上被颠倒了,信仰的地位降低到了次要的位置。教会成为最大的地主,占有欧洲土地的1/3-1/2,教会大量雇佣农奴经营农业,并成为奴隶制最后的堡垒。教会还积极从事工商业经营,因为有免税的特权,经商的教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通过经营农业和工商业,教会积累了大量货币财富,成为最大的货币所有者,成为最大的金融组织,放贷取息成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
积极投身经济活动,努力积累物质财产,教会的经济行为与基督教教义产生了冲突。作为教会神学家,阿奎那有义务为教会的商品经济行为辩护。阿奎那为世俗经济活动辩护的一个要点,是声张个人财富积累的合法性,也就是为私人财产权辩护。如果私人积累财产是合法的,教会积累财富的行为也就可以得到解释。私人财产权本质上又是个人利益问题。这样,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问题就等价于个人利益的合法性问题;而个人利益的合法性问题又等价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问题。如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或者说个人利益追求能够导致社会利益的实现,则个人利益追求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反之,追求个人利益仍是一种恶。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思想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在经济学早期的历史上,经济学家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它关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因为资本主义是一种主张个体利益并以此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的社会制度。可以说,正是借助于个体利益追求,资产阶级才带领民众推翻了封建制度,并进一步带来经济社会的巨大进步的。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在其诞生一百年的时间创造的价值超过以往一切时代的总和,所借助的正是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强大动力。
阿尔伯特·赫希曼(1915-2012)在其名著《激情与利益》中,对经济思想史上个人利益合法性问题的讨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根据赫希曼的说法,人的行为受激情的推动,有的是安全的,有的是危险的;有的是可控的,有的是不可控的。比如,追求荣誉的激情,可能导致人们对战争或者政治的积极参与,但这种激情推动下的行为的后果是不可控的,甚至是危险的。战争的破坏性自不待言,过分的政治热情也是危险的。在古罗马时代,曾经在一百年内换了三十多位皇帝,这些皇帝绝大多数都没有善终,而是死在篡位者的刀剑之下。赫希曼认为,人的激情之中,有危险的,也有安全的;有不可控的,也有可控的;而且,人的激情的总量还是一定的。通过某种外在的制度的设计,是完全可以将人的激情引导向安全而可控的路径上去的。激流中的水能,不加以控制的话只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破坏,而加以控制的话则可以用于发电,造福人类。将个人激情引导向物质利益追求就是安全而可控的。
赫希曼说他之所以研究激情与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是受到孟德斯鸠(1689-1755)的影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讨论“社会契约论”相关问题时,涉及到这一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人们因为软弱而签订契约进入社会,但一旦进入社会又会因为自负而陷入战争。不过,人们同时还有贸易的天性,而贸易则会改变一个地方的习俗和风气,从而给社会带来和平。“贸易使习俗温顺”,这是孟德斯鸠的发现。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人们变得理性,变得温和;人们的行为变得确定,变得可靠。于是,利益代替了荣誉,和平代替了战争。物质利益追求有助于社会和平的实现,这也就证明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证明了个人利益追求的合法性。
在思想史上,在孟德斯鸠之前和之后,思想家一直在探索个人物质利益追求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问题。赫希曼此书的副标题 “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就表明,证明个人利益的合法性,证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就是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就是为走向胜利的资本主义制度造势。意识形态论证也是一场战役,而“个人利益合法性”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投向敌人的一颗重磅炸弹。
在重商主义者约翰·海尔斯(?-1571)的《论英国本土的公共福利》中,当爵士说圈地运动可以促进人们经济利益的增长时,博士提出怀疑。博士说符合个人利益的事情不一定符合社会利益,有时候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他们还讨论了借助法律来规范个人行为,使之趋向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在曼德维尔(1670-1733)的《蜜蜂的寓言》中也讨论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曼德维尔将个人利益追求看成是个人行为绝对的推动力量,在他眼里除了自利人没有任何其他行为动机,一个人行为中偶尔呈现的“利他”现象,本质上也是出于利己的动机。个人绝对的利己主义也是危险的,与社会利益是有冲突的。曼德维尔认识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桥梁是制度。只有形成一种既能促进又能合理引导利己冲动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才可能保证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中产生促进社会利益的结果。
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讨论中,斯密(1723-1790)的论点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影响。物质利益是个体的行为动力,也是社会运转的力量源泉。斯密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利己的打算。”(《国富论》,P14)斯密是个乐观主义者。在他眼里,追求物质利益的人们都是理性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之下,人们在努力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努力不损害他人利益;这样,个人利益追求的结果就必然是社会利益的实现。个人利益追求经由市场的引导促进了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合法性得到完美确认。斯密的乐观主义导向了自由放任。
现实可能不是那么理想。作为律师和法学家的边沁(1748-1832)可能看到了社会生活更加现实的一面。固然,个人利益追求是社会运行的动力,但个人利益追求却不一定导向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改革者,边沁所相信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有必要对个体行为进行规范,校正和干预。法律和法庭,监狱和贫民习艺所,就是为这一目的而设计的。边沁的现实主义导致了干预和专制。
在“资本主义走向胜利”之前,思想界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讨论,对个人利益合法性的证明,都是在努力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造势。在“资本主义走向胜利”之后,经济学讨论的主题就慢慢转移到市场制度的运转方面去了。
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在托马斯·阿奎那那里,我们看到了最早的解释。
在阿奎那之前的主流观念里,私有财产代表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对立的,因此私有财产是一种恶。可以理解,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技术长期停滞,供给长期不变,财富增长趋于停顿。一个静态的社会,财富总量的既定的。个人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同时也就是在减少他人的财富。富者越是广厦万间,贫者越是无立锥之地。
在阿奎那所处的时代,技术有所进步,生产率有所提高,财富供给趋于增长。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整个社会日趋活跃而开放。在一个静态的社会里,财富供给是既定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冲突的;在一个活跃,开放而动态的社会里,财富总量是可变的,增长的;个人财富增长的同时,就是社会财富的增长。阿奎那敏锐观察到了这种情形。“人们能为自己取得的一切特殊的利益,如财富、收益、健康、技能或学问等等,也必然导向社会的幸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中文版,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P87)
既然个人利益追求可以导致社会利益的实现,或者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个人利益追求就具有了充分的合法性。阿奎那为教会的经济行为辩护,客观上成为推动商品经济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