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行进口的商标权问题探析


 

  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保持年均20.1%的复合增速,到2020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12万亿元,占整体货物进出口比重超过37%。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加剧了传统销售商与跨境电商间的利益竞争,有关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的讨论更为热烈。因此,平行进口下商标侵权问题成为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平行进口并非纯粹的法律概念,国内亦无法律法规对平行进口进行定义。通常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 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而商标平行进口,则是指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交易平台的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具体到跨境电商平台规模化“海淘”业务下的商标平行进口则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平行进口的商品为合法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二是进口商品的商标与本国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指向共同的商品来源;三是商品通常都经由正常的进口国报关手续入境;四是商品进入进口国时,一般未经当地的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授权。

  可见,跨境电商平行进口的商品既非假冒,也非走私,仅是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商标权人与授权经销商对商品销售的地域控制力。而从商品本身的角度看,本地销售商品与平行进口商品间的差异通常很小,甚至是没有实质性差异。

  缺乏统一标准

  我国商标法并未对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任何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内司法机关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基本持肯定态度。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关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的答复中写明,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底颁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则指出,要“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但上述司法文件并未对如何具体判断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进行任何说明,实践中,目前仍只能从各级法院的个案裁判中归纳提炼出一个相对标准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