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2018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很多时候不管是进行修路还是其他的规划,都是需要进行征地的。土地的使用全都是归公民或者是企业所有。因此在征地的时候需要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进行一定的补偿,2017水库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征用水库的时候的补偿方法,是大部分地区都要按照标准执行的。

  征用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征用土地后,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中国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一、2017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2013〕98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2、补偿费处理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综上,2017水库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分为几种情况,不同的征地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在水库进行被征用的时候,除了水库本身的价值以外,还需要对因为水库短时间内不能利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如果能够有其他地方可以代替征地地区重新修建水库的话,由征地方重新修建水库。

  附1、2017重庆市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

  2017-04-11 来源: 沙坪坝区政府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沙府办发 〔2016〕 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沙坪坝区水库征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库产权者、管理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水库建设、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渝府发〔199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征用水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完成了水利工程确权登记获得《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的23座小型水库。

  第二章  补偿方式第四条  征用水库实行有偿征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水库。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能够修建替代水库并保证水库原有效益或需要异地还建恢复原功能的,征用者应负责修建与原水库效益相当的替代水库或者按水库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

  (二)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不需要异地还建的,征用者应按照恢复水库的重置价格交纳补偿费;

  (三)水库重置价格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应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2013〕98号)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征用水库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征用水库的管理单位测算提出补偿方案,经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评定,由区农委审定。

  第七条  征用水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修建替代水库的,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动工的同时,开工建设替代水库。替代水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项目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征用水库的补偿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三章  补偿费处理第九条  收取的补偿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能够修建替代水库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该项替代水库建设;

  (二)异地还建水库能使原水库受益范围继续受益的,补偿费由水利部门用于还建水库;

  (三)不能修建替代水库或还建水库的,原受益单位(指个人、社、村、街(镇)、区、市、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投入的资金(含投劳折资),从收取的补偿费中予以返还。

  第十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