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广西浦北法院,对贪官情妇法外施恩?
1月24日,法制晚报社旗下公众号“观海解局”《区委书记找曾获刑女人当情妇 两人共谋受贿均获刑》一文披露,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委原书记莫小林因受贿1515万余元,获刑10年。而上月,比其小10岁的情人梁某,也因受贿880万元,被广西浦北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早上看到这个标题时,还是有点惊讶,很自然地联想到此前一些“真会玩”的贪官。他们有的爱玩“姐妹花”,有的爱玩母女,有的爱玩“女下属”,有的爱玩“制服诱惑”,有的爱玩3P,有的爱玩处女,莫小林这又算什么新玩法?
莫小林受贿1515万余元,仅获刑10年,绝对是享受到了“超老虎待遇”,明显有获得轻判之嫌。因为即使在《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量刑做出重大“优待”之后,已经结案的贪污受贿金额在1000至2000万元之间的几名“老虎级贪官”,刑期都比莫小林要长。笔者以2017年判决的几名“老虎”为例进行对比说明问题: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受贿1996万元被判12年;北京市委副书记吕锡文受贿1878万元被判13年;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孙鸿志受贿1420万余元被判1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廖永远受贿1339万元被判12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徐建一受贿1218万元被判11年另5个月;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受贿1105万余元被判11年。
按照刑法规定,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莫小林受贿1515万余元,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金额的5倍,却领受该档“起点刑”,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
各级法院对贪官“网开一面”的案件我们时常能见到,这不仅仅有损树立依法治国的司法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建立“不敢腐”的权力环境,因此危害性极大。
莫小林受到司法优待不说,他情人梁某同样受到了司法优待。因为按照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梁某与莫小林的量刑应该靠同一“档”,也应该是10年起刑,可她仅获8年有期徒刑,也不知道浦北法院依据的是哪条、哪款法律?笔者不妨再罗列下部分涉案金额具有可比性的“老虎级贪官”判决结果:广西区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受贿881.18913万元被判11年;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司献民受贿789.2777万元被判10年6个月;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受贿796万余元,被判十年零六个月;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受贿63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同日澎湃新闻也报道了另一则受贿案判决结果,说的是中信银行原泉州分行行长李耀东因受贿340万元,被福建南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如果没有搞错的话,福建省南安市法院与广西浦北法院执行的是同一部《刑法》,量刑标准也都一样。 可受贿340万的李耀东被判10年,而受贿880万的梁某却仅被判8年,难道广西浦北法院对贪官情妇法外施恩?
针对“电梯劝烟猝死案”、“私拿窖藏酒却误饮工业酒精身亡案”二审判决结果,我的《两份终审判决,让法院赚足了“赞”!》一文在网上发布后,收到了众多网友点“赞”!不是赞我的文章写得好,而是赞郑州、长沙二审法院判得好,甚至有网友留言称“好多年都没有看到这么舒心的判决了”。
毫无疑问,法院每做出一件符合常理的判决,都会赢得社会赞誉;而每做出一件违背常理的判决,就会损害法院的形象,损害司法公正,甚至对社会价值起着负面的导向作用。
此外,笔者虽非法律业内人士,也从未系统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但对梁某一案的管辖权仍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业内人士能做一个解释。 那就是梁某受贿880万元,最高刑期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那么浦北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