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精图治,铸就法治城市
陈柳钦
从农村到城市的生活巨变,是现代法律规范的起源。城市生活打破了个人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形成了契约与权力关系。法律结构随着城市复杂性的进化而变迁,最终形成法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宪法。改革、发展、稳定,无不以法治为框架,用法治作支撑,由法治来贯穿。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传承文化的载体,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无疑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从现代文明的观点来看,决定一个城市的地位或者说品位的最重要指标是它可以为聚居于此的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民权利义务上演的平台以及城市人口精神与心理舒展的理性空间。支撑这个平台和空间的是制度、是法律、是围绕法的精神展开的具体而生动的市井生活。放眼全球,凡是文明、和谐、宜居的现代化城市,必然是法制健全、公民法律素养高的城市。因此,法治是跨越时空界限的共同城市精神,是所有世界城市治理建设的不二选择。
法治城市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单元,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城市实行依法治理,确立法律在城市社会调整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实现法律对城市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和控制。创建法治城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建设品质之城的重要指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在需要,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志,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法治也是许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能够实现的保障。 “法治城市”的未来,也是“法治中国”的未来。法治城市建设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谋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努力实现“人人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理”的目标。在建设法治城市的进程中,我国的部分城市的法治化与世界城市相比较,已经做到了某种程度的“形似”,或者说法治城市的基本要素正在趋于完善。但在实质意义上,尤其在法治程度上呈现出不小的差距。
法治城市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在丰富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良好法律制度覆盖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并保持理性运行富有城市地方特色的社会文明状态。何以建设中国的法治城市?笔者认为:首先,要破除“认识之冰”。切实提高法治城市建设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社会性的认识,建立起强有力的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体系,树立“大社会”观念,塑造法治城市的法治精神。其次,增强“法治权重”。有立法权的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各个方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把权力关进“笼子”。法治城市首先要求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首先实行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的法治化。我们要将法治的核心转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建设有序、公信、高效、民主的善治政府。第四,戴上“紧箍咒”。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法治指数等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将依法治理的全部内容实在化、具体化、现实化,使其具有可操性,用“度量衡”来检验创建成果,让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自然地融化成公民本能,让法治真正内化于市民的日常生活,成为这座城市的一种基本素养,成为市民的生活方式。第五,提升“公信力”。执法的关键是严格,既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也要避免行政不作为,不搞人情执法、钓鱼执法以及形形色色的执法经济。第六,办好“惠民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切身体验。只有完善和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全社会尊法守法才会渐成风尚。因此,我们要坚持把法治惠民利民作为创建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法治惠民促进发展成果群众共享。第七,练就“协调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既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治建设的载体,也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城市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结合在一起,使其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总之,法治城市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深度有效推进的基石。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事实是最有力的说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信仰最好的支撑。良法善治是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的美好愿景,回应着公平正义的群众诉求,诠释着现代治理的题中之义,激发着改革发展的前进动力。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