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报社如何刊登《港澳法院通告文稿》
作者:李砚宗
一般而言,法院诉讼公告是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广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为非诉讼公告和诉讼公告。是法院就某些诉讼活动或者特定人和事,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和张贴的告示性司法文书。简言之,法院诉讼公告就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目前,我们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发布的公告统称为港澳法院通告。(注:具体详见李砚宗著《法院诉讼公告适用知识读本》第24页至25页)
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弄清什么是涉外广告。所谓“涉外广告”顾名思义是指广告主通过国外的或国际的传播媒体,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观念等的信息传播活动。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来内地作广告宣传,参照来华广告进行管理。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但涉外法院通告而非商业广告,这是最为本质的区别。
一、谁具有代理、刊登《港澳法院通告文稿》审查资质?
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非诉讼法律服务。具有该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有代理涉外法院通告的内容审查和形式审查资质。
刊登通告格式和内容的拟制与内地法院公告有所不同。(注:具体详见李砚宗著《法院诉讼公告适用知识读本》第25页《公告文书格式不同》)
二、报社仅作《港澳法院通告文稿》形式审查。
律师事务所依据港澳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拟写《港澳法院通告文稿》,并在打印的《港澳法院通告文稿》上加盖事务所法人公章,同时还必须向报社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律师个人执业证明复印件等凭证。
三、关于内地报纸刊登《港澳法院通告文稿》使用的文字
2000年10月31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确立了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文字的法定地位。
内地报纸通常合法用字是简化字为。如有特殊要求必须是简化字、繁体字(或外文)对照,不得单独使用繁体字(或外文)。
外文需要由翻译公司签写“简化字与外文内容一致”字样的法律声明,并加盖翻译公司的法人公章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