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严监管重要股东肆意减持行为


    近期某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包括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再次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就像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对重大事项的投票权一样,减持股份是包括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过,如果其减持行为丧失了原则,没有了底线,甚至不惜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方式,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疑是值得商榷的。对此,监管部门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应对。

    根据统计,去年沪深两市重要股东减持套现高达3060亿元,成为继上市公司再融资之外的另一大“抽血机器”。步入2017年以来,重要股东的减持依然来势凶猛。数据显示,2017年初至今,已有285家上市公司总计被减持751次,合计减持金额约为243.05亿元。按照目前的态势,2017年又将是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年”。

    客观上,重要股东减持方式多种多样。有像山东墨龙大股东先预盈后减持再预亏的变脸式减持的;有像赢时胜等“高送转+减持”的;有像东方通监事先披露减持计划,后上市公司公布高送转预案的;有像金亚科技重组嵌入式减持的;有像步步高等不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的;有像海顺新材重要股东限售期满即着手减持的。还有更多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上演清仓式减持的,如去年275家上市公司338位股东减持到一股不剩。

    如果说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是一曲闹剧的话,那么其减持理由更显奇葩,堪称五花八门。像改善生活、小孩交学费、个人发展、做公益、反哺上市公司等都能成为减持的理由,但就是没有哪位重要股东“冠冕堂皇”地声称减持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不过,从实际效果看,这些规章制度的漏洞亦是非常明显的。否则,像上述的那些影响到市场秩序的减持行为就不会发生。

    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行为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是个中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不正常的市场行为。另外,某些股东的减持,根本无视市场与投资者的利益,更是肆意踩踏资本市场赖以生存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并严重打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监管理念下,对重要股东减持行为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应早日提上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中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与我国香港地区等成熟市场的经验可为我们提供借鉴,总体而言,其主要从锁定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以及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进行规范。比如美国证监会(SEC)根据《1933年证券法》制定了144规则,如果发行人的关联方在任意三个月内减持总量超过5000股,或者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就应当向SEC提交144表格。与某些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精准”减持一样,SEC对于相关股东的减持数量规范亦相当“精准”。这些显然都值得我们学习。

    对于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花样减持行为,笔者以为可从多个方面进行“花样”应对。一是堵住大宗交易漏洞。根据规定,持股5%及以上股东三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但大宗交易的减持通道却是畅通的。事实上,大股东也主要是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的。因此可规定,持股5%及以上股东每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持股的10%(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不受限)。

    二是建立减持“窗口期”制度。“高送转+减持”的利益输送模式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没有设置窗口期。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自家股份是有窗口期限制的,笔者建议,自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预案之日起,至其方案实施完成后的6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关联人等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建立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制度。上市公司高管如果在6个月时间内实施短线交易,其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这一举措同样应用于其他股东的违规减持。可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违规减持的,所产生收益的50%归上市公司所有,另50%用来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一规定如果真的能得到贯彻执行,将在市场中产生极大的震慑力。至少,不会有谁跟自己的利益过不去。

特别提示:请扫描下边的二维码或添加微信号 caozhongming999 关注曹中铭的微信公众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