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城市最低参保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已经成了不良企业的潜规则。有些员工觉的很庆幸,顾着眼前的蝇头小利,是毫不在乎以后是否对自己有利。但也有很多员工有苦难言,只有安慰自己,给交总比不给交强。为了达成按照最低参保标准为员工交社保的目的,不良企业可能还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资薪金比实际略低的劳动合同,并声称这样做是为了使员工少交一些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虚报、隐瞒工资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那么公司擅自降低员工社保标准(按最低参保基数交社保)合法吗?
如果你的工资高于当地的最低参保标准,而公司却按最低基数缴纳,公司这样的做法旨在降低成本,是不合法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点米君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少交社保的用人单位,首先应该收集好相关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的工资标准来缴纳社保并补缴少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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