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所需要的外部环境(之三)


 (三)理顺政府职能,确保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质量

总体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确保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质量方面应该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质量监督部门确保产品质量,以保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质量

第一、产品质量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分配主要以货币形式流入居民手中,其主要表现为一种价值形态,为了实现国民收入由价值形态向使用价值形态的转变,居民就必须将货币形态的国民收入用来购买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从而真正地实现社会生产目的,满足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就体现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而言,商品质量的高低对于保证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质量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居民用新分配的国民收入购买到具有真正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换而言之,如果商品质量较高,则居民可以通过对于商品的购买,实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目的,实现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生产目的。反之,如果商品质量较差,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居民用价值形态的国民收入购买商品时,就不能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就不能达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一定时期产品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质量,如果产品质量较高,则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质量也较高;反之,如果产品质量较低,则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质量也较低。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数量不能代表居民的实际国民收入水平,只有实现货币形态的国民收入与实物形态商品之间的交换,并且保证商品的质量,真正义上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第二、加强质量监管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为了切实加强商品质量监管,确保商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能,就必须大力扩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规模,提高他们的执业水平,确保质量监管部门能够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于假冒伪劣商品,质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协力配合,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以此提高社会商品质量,确保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质量。

(2)严格商品价格监督,确保市场价格体系的合理有序

①价格监管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之间的关系。理论上而言,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居民取得货币形态的国民收入,对应的是具有实物形态做支撑的商品使用价值,由于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价值量等于商品的数量与商品价格的乘积,因此,商品价格的高低就成为衡量居民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取得的货币收入购买力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具体言之,当商品价格较低时,一定货币形态的国民收入能够购买到较多的商品;而当商品价格较高时,一定货币形态的国民收入只能购买到较少的商品。由此可见,衡量居民收入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不在于居民货币形态收入的高低,而在于居民实际购买力的高低。从实践中来看,这种实际购买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受价格因素影响较大。目前在我国经济管理中,往往采取扣除一定物价指数的方式,来确定居民的实际购买力水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物价指数是根据一定商品标的的权重计算的,而居民消费的商品、企业购买的产品与计入物价指数的商品标的之间在种类上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在权重上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此外,管理者对于一定时期商品标的种类的选择以及各种商品在物价指数中所占权重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期物价指数计算的科学性。就此而言,保持商品价格相对稳定,是确保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②加强商品价格监管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当前为了有效地加强物价监管,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确保国民收入分配质量,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加强对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等初级生产要素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投机行为的发生。鉴如在工业化社会,土地和自然资源等初级生产要素的价格水平在社会总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为了防止这些初级生产要素价格上涨而导致社会商品总体价格水平的提升,维持社会商品总体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当前应该加强对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等初级生产要素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投机行为的发生,使土地和自然资源价格的确定在考虑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基础上,科学合理。与此同时,对于土地和自然资源由于稀缺性而出现的价值溢价部分,应该统一收归财政所有,通过财政再分配,用之于民,从而使国民收入与支出之间保持协调一致,防止出现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公。

第二、加强对国计民生项目的价格监管,保障居民最基本的权益。对于粮食、住房、电力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必须加强价格监管,防止价格投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居民不断增加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阶段,居民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之后,要将货币形式的收入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消费,其主要表现为粮食、住房、电力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为了确保国民收入分配质量,真正地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必须加强对于粮食、住房、电力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保持这些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以此保障居民最基本的权益。

第三、规范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干预而增加产品价格成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销售价格由多方面因素组成,从非市场因素来看,一些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用,一些政府权力出租行为等,都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为了稳定产品价格,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质量,当前,必须规范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干预而导致商品价格上涨因素的发生,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规范的政府收费会提高产品价格成本。一般而言,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都会提高商品的价格成本,从而导致商品价格上涨,由此降低真实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水平.

二是不合法的政府出租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如税收回扣、参股分红、公款吃喝、过节送礼等违法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有效转变以及社会对于权力部门还缺乏有效监督等因素影响,目前在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政府寻租行为,其主要表现在税收回扣、参股分红、公款吃喝、过节送礼等方面,理论上而言,由政府寻租行为所导致的上述支出不会从市场经营主体的利润中开支,而是会作为成本支出,加入商品(或服务)价格中去,通过价格上涨的方式来转嫁给消费者。

总体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职能不能实现根本性转变,其一方面会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也不能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政府不能有效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等现象的发生;使政府不能有效地加强商品价格监管,防止价格欺诈等现象的发生。有鉴如此,笔者认为,未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理顺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对于商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管理,确保价格公正、公平;加强政府对于教育、科研和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