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一问一答】公司合并后,是否需与原有职工重签合同?


 

问:徐某于2007年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2008年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此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2013徐某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B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种要求应该给予支持吗?

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何审核合同

A公司注销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徐某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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