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对韩国三星、LG,台湾奇美电子、友达光电、瀚宇彩晶及中华映管6家液晶面板企业(下称液晶面板 巨头)于2001至2006年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下称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出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53亿元人民币。该 案一经公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喝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天元)作为该案举报人的代理人、亲历者和推动者,更是欢欣鼓舞。近3年来,天元合伙 人黄伟律师带领的工作团队承载着国内彩电企业的迫切诉求,怀着一份为民族产业助力的热情,足迹遍及国内全部彩电企业,在多少个日日夜夜的挑灯奋战和共同努 力下,终于迎来了这一胜利的时刻。
2013年1月30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举报人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白为民等一行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献上“展卓越执业能力,破液 晶面板垄断,促彩电产业发展”的表彰锦旗。白为民一行对以合伙人黄伟律师为首的天元律师在该案中的突出贡献表示高度赞赏和衷心感谢,并希望今后能与天元加 强合作,持续推进民族产业发展。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致感谢信,高度评价了天元合伙人黄伟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在该案中体现的扎实专业知识和严谨工作态度,并对天元在该案中提供的大量信息及工作支持予以衷心的感谢。
浩海寻珠 夯实法律基础
中国是彩电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自2004年起,国内彩电市场从CRT时代向液晶时代逐步转型,至2007年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液晶面板市 场,也是最大的液晶彩电生产国。然而,让国内彩电企业始终困扰的是在液晶电视市场需求稳步增长的同时,其上游液晶面板资源却长期依靠进口。液晶面板巨头掌 握着几乎全部面板资源,在交易过程中,液晶面板巨头高度一致的价格行为使得彩电企业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始终受制于人。
随着美国于2008年11月率先公开了其就液晶面板巨头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后,国内彩电企业愈发觉得液晶面板巨头很可能在中国地区也同样实 施了价格垄断行为。在国内彩电企业的共同委托下,举报人与天元合伙人黄伟律师取得了联系,天元迅速组成了以黄伟律师为负责人,包括高柳风、李峥、柳衣、朱 凡等均具有国内外双重法学教育背景的律师团队介入此案。
在与举报人充分沟通后,天元律师们为因液晶面板巨头的价格垄断行为而导致我国液晶电视产业在起步阶段就先天受制、举步维艰,长期以来后续发展动力不足、增量不增效的现状而深感揪心。然而,如何加快推进该案绝非易事。
首先,没有先例可循。国内并没有任何对国外企业实施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的先例,如何搜集证据、准备材料无先例可借鉴。其次,液晶面板巨头之间的价 格垄断协议高度机密,是否已经在中国实施?如何实施?要获取相关证据的难度非常大。第三,国内彩电企业虽在此前先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过有关情况,但 由于举报人当时所能提供的信息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多数资料来源于单方面陈述或媒体报道,并无实质证据材料支持。第四,举报人举报的是2001年至今液 晶面板巨头的垄断行为,时间跨度如此之长,证据何在?然而美国仅认定垄断行为截至2006年年底,在中国是否也是截至2006年年底?同时,这一期间涉及 《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延递、追溯时效等法律问题,也必须予以认真研究。
带着问题,带着决心与热情,天元律师们与举报人一起,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第一步是取得、翻译、研究、整理国外生效法律文书,固定液晶面板巨头已承认的事实。通过与美国律师的合作,天元取得了美国司法部及法院对相关液 晶面板企业的认罪协定、裁定及判决书,天元律师们对这些材料进行了全文的翻译和证据梳理。此后,天元又对长达几百页的欧盟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进行了翻译 和梳理。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翻译、研究、整理,天元归纳出以下事实及证据:其一,液晶面板巨头的价格垄断行为已经被确认的期间是在2001年至2006年; 其二,液晶面板巨头的价格垄断行为是针对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全球市场进行的;其三,液晶面板巨头达成价格垄断联盟的方式是通过定期召开的“晶体会议” (Crystal Meeting)及后续会议;其四,液晶面板巨头会议所讨论的内容涉及面板产量、面板供给、面板价格等多个方面;其五,液晶面板巨头因该等价格垄断行为在 美国、欧洲及韩国均被处以巨额罚款,且均供认不讳并接受了罚款。
第二步是分析研讨相关法律问题。天元律师认为,该案主要涉及几个核心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是在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如果液晶面板巨头的行为持续到《反垄断法》生效之后,对其垄断行为可以 适用《反垄断法》;如垄断行为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停止,则无法适用《反垄断法》,只能以《价格法》及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此外,由于“晶体会议”的召开地点主要在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也就是说价格联盟的达成是发生在境外。对《反垄断法》及《价格法》就发生在境外的 价格垄断行为是否适用,天元研究认为一些液晶面板巨头(例如三星和LG)在我国设有子公司或办事处,我国彩电生产企业采购面板均通过其子公司或办事处进 行,相关的报价、议价、销售等行为均发生于我国境内,应当受到《价格法》的规范。一些液晶面板巨头虽然在我国没有子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其报价、销售等行为 均针对我国境内企业,相关产品也最终进入我国境内。因此上述行为的结果和部分过程发生在我国境内,也应当受到《价格法》的规范。
二是救济途径问题。对于反垄断救济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途径。就民事救济而言,《反垄断法》和《价格法》都规定了经营者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时国内并未有行政执法机关来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前,直接以《反垄断法》或《价格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法院受理的案件。因此, 天元建议还是将已启动的行政程序推进下去,然后再根据行政程序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提起司法程序。
三是主管机关问题。我国反垄断执法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领导,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均各司其职。
天元认为,根据国内彩电企业反映的情况,液晶面板巨头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价格协同方面,部分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本着有的放矢、逐个 击破的原则,天元向举报人建议,应当首先就液晶面板巨头的价格违法行为再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诉求为主推进本案。
四是追溯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时效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二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然 而据国外执法机构的法律文书,液晶面板巨头的垄断行为在相关地区于2006年已相继停止,而天元团队介入此案时已是2010年,是否已经过了《行政处罚 法》所规定的二年的处罚时限问题,也一度让天元团队产生困扰。经过多方的努力及研究,天元找到了相关的法律证据,本案从追溯时效上不存在问题。
国家发改委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
天元律师们为全面了解国内彩电企业在2001年以来的面板采购情况,有针对性地起草了调查问题清单及提取资料清单,与举报人共同走访了国内主要 彩电企业。在走访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的情况是,从2001年至今,各彩电生产企业的面板采购流程大体一致,即在每个月的月底,液晶面板巨头几乎都是不约 而同地向彩电生产企业发出报价单且报价趋同,彩电生产企业几乎毫无议价空间,所能做的仅是确定采购数量。经过整理分析,天元将液晶面板巨头对国内彩电企业 的价格行为归纳为:报价十分接近;调价基本一致;价格水平相近;议价空间很小四个特点。为此,天元向相关彩电企业调取了报价单、议价文件、合同、付款凭 证、报关手续等整套的文件以证明液晶面板巨头在中国已实施了价格垄断。
在上述基础上,天元律师们10易其稿,整理了一份详尽的举报材料,并附上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1年提交给了国家发改委。自此,本案进入了快车道。
国家发改委多次充分听取了天元律师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组成调查组开展了系列调查工作。根据天元和调查组讨论确定的调查方案,天 元律师们与调查组分别赴国内全部彩电企业开展正式外围调研工作,调研过程中对举报材料所述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以正式调查取证方式提取了各家彩电企业自 2001年以来的面板采购数据。同时,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天元律师们与调查组又赴国内主要上游面板生产企业及下游彩电经销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并提取了相关 数据。此后,天元律师们与调查组紧锣密鼓地对提取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研究,确认和核实了液晶面板巨头的价格行为的高度一致性并固定了相应证据。同时,天元律 师们还协助调查组通过系列手段获取了2001年至2006年期间液晶面板巨头参与“晶体会议”的部分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2012年天元律师们协助调查组对液晶面板巨头开展了直接调查。在有关部委的积极推动和共同努力下,相关企业最终先后向国家 发改委对其于2001年至2006年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予以自认、提交了相应自查自认报告,并积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愿意配合国 家发改委的相关调查工作。
由于处罚的行为期间是在2001年至2006年,根据《价格法》,除责令液晶面板巨头改正之外,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 于违法所得中属于经营者或者其他消费者多付价款部分,应当退还多付部分,无法退还部分按照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于违法所得及多付价款的计算,天元律师们协 助调查组分别对液晶面板巨头的销售数据及国内彩电企业的采购数据予以整理核算,由于历时久远,当时的一些数据保存并不完整,只能尽可能地通过各方途径还原 数据原貌。在此基础上,天元律师们协助调查组通过经济学回归分析法确认出几种损失确定方法,并选择了其中较为合理的计算方式作为最终确定多付价款及违法所 得依据。
在完成全部证据固定工作后,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公布了处罚决定,6家面板企业总计遭到经济制裁3.53亿元,其中向国内9家 主要彩电企业退款1.72亿元,同时6家面板企业承诺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每年让国内彩电企业节约成本3.95亿元。
处罚并不意味着结束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无疑是此案的阶段性胜利,但直至今日,液晶面板巨头仍掌握着绝大多数面板市场资源。天元律师已根据举报人的委托,请求相关执法机关对液晶面板巨头的市场行为进行长期的动态监管。
第一,密切关注液晶面板巨头2006年以后的高度价格一致行为。调查及数据对比表明,2006年后,相关液晶面板巨头仍客观存在高度一致的价格行为。行为是否有意联络,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目前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仍应予以持续关注。
第二,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液晶面板巨头的垄断行为。根据目前数据分析,部分液晶面板巨头的某些尺寸面板在中国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何 防止相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对自身下游彩电企业和国内彩电企业在交易条件上差别对待,防止任意违约、拒绝供货、拒绝提供最新产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出 现,也需持续关注。
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是价格垄断执法以来,由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对境外企业开出巨额罚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民族产业争 取了巨大权益。该案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成立20周年添加了亮丽的一笔。我们愿天元继续发挥专业上精益求精,勇于挑战的精神,继续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 民族产业发展和振兴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贵阳律师www.tj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