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法律案例】公司调岗不规范,员工“被迫辞职”可否获补偿?


案情摘要

王某2013年入职某软件公司,在海淀区中关村门店担任店员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在北京;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2014年3月25日,软件公司通知王某2014年4月1日起至燕郊门店担任店员工作,王某认为软件公司未与其协商单方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燕郊门店,且其家住海淀,与燕郊门店距离很远,故其向公司提出异议,希望公司撤销调岗决定或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公司表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故调岗合理,无需给予协助。王某被迫于2014年4月2日以“调店距离较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后王某以要求软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发起仲裁和诉讼程序。公司调岗不规范,员工“被迫辞职”可否获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软件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王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鉴于该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在将王某调到燕郊门店工作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且考虑到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王某的现住址过远,而软件公司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协助,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于法有据,鉴此,法院对王某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解析/评论

……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

想知道商法通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分析点评?预知详情请点击商法通官网查找原文

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  http://blb.com.cn/blog/view/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