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应做反诈骗先锋


   (此篇为应约撰写的访谈,刊载于5月27日《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求索专版,有较大改动,此为笔者完整的观点。访谈嘉宾共有三人)

  明明接到“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的电话,并交出电子密码的口令配合“启动银行系统查案”,自己银行卡中的44余万元却不翼而飞。近日,深圳市民张女士被诈骗分子使用改号软件诈骗后,一直觉得电信运营商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她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福田法院目前已经受理该案。其实,类似这样遭遇信息诈骗的案例近年来不胜枚举,此例并不新鲜。近几年,各类电信诈骗可谓屡见不鲜,“3·15晚会”也经常把运营商发垃圾短信、泄露用户信息等事情摆上前台,可面对公众和媒体的质疑,运营商总是一味只顾发展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不顾电信资源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甚至,当媒体曝光垃圾短信,曝光改号等电信诈骗时,运营商还以一副受害者的姿态出现,总是说不法分子有多厉害,可难道保障通讯安全,保障自己的网络不被攻破,不是最基本的要求吗?

  
  1、从源头预防信息诈骗,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原因是什么?

  
  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不高,有以下原因:

  首先有利益方面的原因,电信、网络通信一般按使用数量与流量收费,短信、电话、网络的使用能够给电信运营商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其次与电信部门由国企垄断等原因形成的官僚问题有关,目前无论是三大电信运营商尤其是中国电信,由于垄断原因,客户使用选择的可替代性依旧不足,垄断企业在收费与服务方面存在许多官僚现象,举例来说,相信中国电信用户可能会有体会,它的账单收费单说明与设计,你根本别想读懂,而对于这种不懂之处,也根本别期待能够得到合理、清楚的解释。在这样一个强势的“卖方环境”之中,遇到问题对其进行求助之时受到漠视的结局,也就可想而知。

  其三,也与政府、相关行业规制与社会监督不力有关联,如电信部门在诈骗中的责任如何认定,需要有必要的行业规制明确认定,如果确定有责任,电信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失职就需要支付成本,目前这些方面似还有很多缺失。

  2、电信运营商在反信息诈骗中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短信、网络等诈骗现象必须从源头治理,这里最重要的“源头”之一即是作为诈骗工具的电信等通信信息工具。需要管控的内容,一是电信网络渠道资源不被不法利用,二是客户信息受到严格保护不被非法泄露。从新闻报道来看,不法分子能够盗用政府机关电信号码,说明电信部门在技术方面是有漏洞的,这种漏洞使得被盗号者与受骗者都是受害者,电信部门至少有责任提高自身防盗技术确保通信通道安全可靠。从报道看,如果不法分子信息技术手段较高,一直攻破了电信部门必要的保护屏障,电信运营商因此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也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并不能免其除提高技术、防漏补缺的责任,因为为客户提供必要的通讯、信息安全是其基本职责。而此处“必要保障”的安全边界在哪里,则需要合同或者行业规范进行确定或者约定。

  3、有效整治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相关各方可以做些什么?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无可借鉴的经验?

  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扩大宣传与提示。应当利用一切手段,针对公众尤其是易受骗群体进行必要与充分的宣传与告示提醒。这里的宣传应包括对居民进行必要的电信网络安全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防骗知识,同时去除期待天上掉下陷饼的贪便宜心理,也应当对诈骗现象、手段、方法、途径进行必要揭示与提醒。

  其次,保持强大威慑,一是大幅提高不法分子信息诈骗违法成本,同时如果认定电信部门负有责任,电信部门也应当支出相应成本,并且这种成本支付应当大大高过不法利益所得。
  
  第三,应当持续提高权威、公信部门的执法\执业)行为规范,同时消除(至少是弱化)公信力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充分现象。从现实来看,一些诈骗分子利用群众对公权力部门形成的服从甚至是恐惧心理图谋不轨,其行为屡能得呈,不能不说与有关部门执法、执业过程中存在大量不规范行为有关。必须规范与提高相关部门执业行为,使人们不至于仅仅接到一个电话只听说是某某部门人员所言即会轻信、盲从。

  在保持强大威慑与公权力部门规范执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许多经验可资借鉴。比如欧美海洋法系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其罚款数额并不受限于受害损失或非法所得数额,往往可以是数倍、数倍十倍,处罚与利益受损的严重不对称,可以大大降低为小利铤而走险的动机、行为。而在公信力部门执业方面,一切严格按法律、按规章、按程序办事的职业规范,可以消除公民对公权力部门的神秘感与畏惧感,减少这方面不法行为得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