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襄阳中院途中看到访民在襄阳市政府前下跪


去襄阳中院途中看到访民在襄阳市政府前下跪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2月12日
从中国襄阳政府网上看到《2月各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接访日程表》,其中显示,市中院 2月11日  王秋隆院长  市中院信访接待大厅。
于是,本人2月11日乘火车,前往襄阳,并于2月11日10点多钟到达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2013年7月16日、7月23日、12月17日三次进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装了笔记本电脑和照相机的电脑包,通过了安检,验证了身份证,本人进入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
(2014年2月11日上午刘先明在前往襄阳的火车上)
 
 
(2014年2月11日上午,在前往襄阳中院的路上,拍到襄阳市政府门前一幕)
 
(因刘先明举报,襄阳中院做的“中国前进!”广告与“前行300米右拐”广告被拆的场景)
 
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里,十多个访民在临时用排椅形成的隔断的外面等候,我掏出以前的记者证(注:在提交给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中,涉及记者证的事情),递给在隔断里的一位维持接访秩序的法警,对他说,我有问题要与院长交流。
法警拿着我以前的记者证看了看,就进到隔断里院长接访的一个房间。
旁边的一位女访民,看到我给了法警一个记者证,就对我说:你是记者,就来采访我们嘛!
我说,我也是访民。她问:你是襄樊市的记者?我说:不是。她还问:是省里的记者?我说:不是。她最后又问:你是北京来的记者?我说:都不是。
在院长接待访民的房间里,2013年12月17日曾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院长接待访民房间里与本人交流过的曹法官,看了法警拿进去的我以前的记者证后,就出来对我说:你的案子,我们已经讨论过了,下周你再来,我们给你法律文书。
我说:今天是院长接访日,我有问题要向王院长说。
曹法官说:那你填张表,排队等候吧。
我说:好。
于是,我就到了隔断外的一个房间里,填了一张表。
 
在等候的时候,我到大厅的一个宣传板前,拍了一张突出王秋隆院长的头像及其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的照片。看到大厅的显示屏(注:2013年12月17日刘先明曾在显示屏前拍照)残缺了、不亮了,我也把显示屏拍了下来。
 
在等候院长接访的区域,看到以下场景,我及时拿起照相机,拍了下来:
一、在立案庭与院长接访房间之间的走廊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椅子摆了一个隔断,两位法警在维持秩序,隔断里面的一个法官穿着制服,曹法官却没穿制服。我站在排队等候接访的人员最后面,举起相机,对着他们拍了一张照片,我感觉,曹法官和那位穿制服的法官,能看见我举起照相机,对他们进行了拍照。这时候,并没有人来制止我、不许我拍照,也没有人来提醒我,不让拍照。我拍这张照片,想记录和表达的是,同在岗位上工作,面对和接待访民的法官,怎么有的穿制服,有的不穿制服?央视《焦点访谈》近期曝光的东莞妓女们,还穿统一制服上岗、接客呢。
二、那位穿着制服的法官,从一个接访的房间里出来,手里拿着点燃的一支烟,靠着立案庭的玻璃窗抽烟,然后,又进接访的房间了;在他拉门进屋的时候,手里还拿着香烟,我就抢拍了一张照片。我拍这张照片,想记录和表达的是:在公共场合,穿制服的法官怎么还公然抽烟呢?
三、一位约有70岁左右的老人在前排,拿着一张头版上有习近平照片的《新华每日电讯》,对着隔断里面的法官,大声朗读习近平的一段有关法制的讲话,我觉得这很有意思,访民给法官宣讲法制。于是,我就从侧片抢拍了一张。
四、在念报纸的老人还在大声说话的时候,那位穿制服的法官,又从接访房间里走出来,我就立即来到后侧,又拍了一张,我想记录和表达的是,普通的访民,给穿制服的法官们宣讲法制。
 
我刚拍完,那位穿制服的法官又看到我拍照了,气急败坏地冲出来,还恶狠狠地大喊“拍什么!?”,他冲到我面前时,我想显示给他看,不料,他突然一把将我的相机抢了过去。
我质问,你凭什么抢我的相机?!
他说:这里不能拍照!
我质问:法院什么地方告知我们,这里不让拍照?
他说:就是不能拍!
 
见我俩争吵起来,几位法警过来,对我说:别在这里吵,到屋里好好说。
旁边几个访民对我说:别进去,进去要挨打的。
我说:他们不敢。
于是,我就随着法警进到一楼大厅安检处附近的一个屋里,法警的政委进来与我交流。
 
在开始交流之前,另一位法警又进来饶有兴致地问我记者证的问题。
法警问:你的记者证能不能给我看看?
我说:可以。
法警看了我递给他的记者证后,好像发现新大陆似的兴奋,提高嗓门说:你这记者证是手写的,有问题,与现在的记者证机打的不一样,我要拿去给我们的有关人员看一看。
我说:可以,我的这个记者证,是2000年发的,过时的;当时,就是手写的。
 
法警走出去了,法警政委与我继续交流:
法警政委说:记者要来采访,要履行相关手续。
我说:我今天是来信访的,不是来采访的。
法警政委说:这里规定,不让拍照。
我说:这里哪里告知我不能拍照了?
法警政委说:国家出了书,你可以去找找看。
我说:我以前在法院拍照过,没遇到问题。
法警政委说:我们这里规定,不让拍照,不让带相机进来。
我说:我的相机是装在电脑包里,与笔记本电脑一起,通过你们的安检,进来的。
 
在与法警政委交流期间,一位法警把相机送回来了。
我对法警政委说:我能看看我相机里的照片吗?我以前拍过其他的照片,我看在不在。
法警政委说:可以。
我看了看,当天在进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在火车上,在路过襄阳市政府前,拍的照片还在,当天上午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摄的宣传板的、凸显王秋隆院长的照片还在,访民以及法官在一起的几张照片,以及残缺的、不亮的显示屏的照片,被删除了。一位老人拿着《新华每日电讯》,对法官宣讲法制的照片,被删除了,我内心感到很可惜。
 
法警政委说:我们这里规定,相机要保存在安检处,不让带进来。
我说:如果你们有这样的规定,你们告知我,我配合。
 
于是,法警政委陪着我,到安检处进行了登记,把相机暂时保存在安检处。
 
保存好相机后,另两位法警,又主动先后找我闲谈.对于我2013年7月17日曾发布的《襄阳市中级法院一法警的上岗坐姿不雅》一文,一位法警带着责怪的语气说:你对法院领导有意见,别牵扯我们基层的人嘛!你知道吗?那个法警平实工作很不错的,你在网上发了文章以后,领导在大会小会上批评他。
我说:基层有问题,责任在于领导。
 
然后,我就坐在等候区,等候院长接访。
坐在等候区等候的时候,一位访民过来问我:他们没把你怎么样吧?我们还以为他们把你抓走了呢?
我笑着说:没有。
 
不一会儿,曹法官过来喊我进去与院长交流,
原以为接访的是中国襄阳政府网公示的王秋隆院长,结果不是,2月11日上午,接访我的是李副院长。
与李副院长交流的时候,本人以2月10日发布在新华网、人民网、中华网上的《真相大白!中化六建六说谎和襄阳中院二错审》为基础,进行了交流。其中,提到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02年10月30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解除了本人劳动合同之后,于2003年2月14日出具的一个《证明》,上面写着“兹有我单位职工刘先明……”。我说这个《证据》充分证明了两点,第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2002年10月30日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第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否定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本人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对于这一《证明》,李副院长问我以前是否提供过,我说提供了。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2003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
 
在交流中,我还表达了以下意思:
一、我希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慎重再审,一切服从事实,服从法律。
二、我在网上发布有关这一案件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章,是适应开放型法院的建设需要的,我对发布的文章,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是中化六建培养出来的,我不希望与中化六建对簿公堂,但是,中化六建因受个别人的操纵,伤害了我,我必须维权。
四、我不希望因为这个事给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襄阳市带来不好的影响,我只希望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2013年7月初在长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的精神,对于这个已经发现的错案,也进行查实、纠正。
 
李副院长在交流中,对本人2000年1月10日在中化六建经理办公室拿到工资存折、取现,而中化六建却曾在襄阳中院谎称2000年8月以前一直找不到刘先明,问得比较详细。
 
(2000年1月10日中化六建经理办公室劳资员在中化六建经理办公室交给刘先明的工资存折)
 
(中化六建在襄阳中院谎称2000年8月之前“找不到刘先明”)
 
李副院长还表达了以下意思:
一、2003年7月11日终审判决后,你没在两年内提出上诉,过了时效。
二、我们会按照复查的程序来复查,而且,会加快推进复查。
三、你在网上发的文章,如果是想给法院施加压力,那是不会起作用的;我们依据事实,依据法律来复查,不会受网上文章的影响。
 
与李副院长交流了约一个小时,大约在12点20分的时候结束了交流。
在与李副院长交流期间,那位拿我以前记者证的法警把记者证还给了我,态度明显温和多了。
 
走出院长接访的房间,我到安检处取回相机,离开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或生活保障基地补拍了凸显“坚持生态种养 确保法官健康”口号的宣传栏的照片。我认为,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坚持生态种养 确保法官健康”这一口号,与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精神,以及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背离。
 
吃了午饭后,下午约3点钟,本人进到襄阳市纪委。
一是向襄阳市纪委信访办反映当天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事先告知的前提下,一位法官粗暴地抢走本人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使用的相机,并在本人失去相机控制权的情况下,查看本人相机储存卡上的内容,删除了本人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的几张照片。当面举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理由是其违法养猪、违建审判与办公楼、制作不严肃的“中国前进!”的“中国梦”公益广告。
 
二是在襄阳市纪委查找“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奖金发放依据——《关于规范发放在樊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襄纪发〔2007〕7号),遗憾的是,在襄阳市纪委三楼的办公室的二位工作人员查找,都没查找到。办公室的人让我到四楼的党风室去查找,结果,党风室的工作人员,查找了近半个小时,也没查找到。不过,他留下了本人的邮箱,答应忙完工作后,继续帮我查找,等查找到后,再通过邮箱发给我。离开党风室,我又到襄阳市纪委的档案室去查找,但是,又因为档案员请病假,没查成。
在襄阳市纪委二楼的值班室,本人与两位人员谈及(襄纪发〔2007〕7号)这个文件,他俩都说,有这个文件,这个文件规定,评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每人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金。不过,没有具体的标准,有时是按基本工资发的,有时是按全额工资发的。
 
离开襄阳市纪委,我来到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复查的事情,市检察院的人员回答说:等市法院的复查有了结果,你再来,那时,有很多材料需要你准备和提供。
 
离开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去火车站的路上,我打电话给襄阳市110、报警,指控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粗暴曾抢夺本人照相机,襄阳市警方电话问清过程后,建议本人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投诉。
 
对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穿制服的法官公然抢夺走本人的照相机,并在本人失去相机控制权的情况下,动用本人相机以及其中的储存卡,在此,我要公开质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本人携带照相机进入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是通过了你们的安检的,你们事先没有告知,也没有提示,不允许访民携带照相机进入。本人携带相机进入,是谁的错?
二、中国的哪一本书规定了,在法院的立案大厅里,在信访接待大厅里,不允许拍摄访民与法官在一起的场景照?如果不允许,那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访民在一起的场景照,又是从哪里来的?只许你们拍法院法官与访民在一起的场景照,不许访民拍法院法官与访民在一起的场景照?你们所说的建设开放型法院,就是这么建设和开放的吗?
 
三、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里,如果不允许访民拍照,要制止访民拍照,在有法警在现场、维持接访秩序的时候,该由谁来提醒和制止?是法官,还是法警?
四、本人2013年7月16日、7月23日、12月17日,都分别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拍照过,2014年2月11日,先拍了好几张,你们的法官看到本人拍照了,但是没有提示、没有制止,为何拍到后来的时候,一位穿制服的法官突然像土匪一样,冲过来抢夺走本人的相机?如果要制止访民拍照,为什么一开始不制止?
 
(2013年7月16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立案大厅拍摄的场景)
 
(2013年7月16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信访接待房间里)
 
(2013年7月16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信访接待区域里拍摄大学生实习场景)
 
(2013年7月23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立案大厅拍摄的场景)
 
(2013年12月17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立案大厅显示屏前拍摄的场景)
 
五、相机是本人的私有财产,相机上的储存卡是存有本人其他私照的,你们抢夺走本人的相机,以及相机里的储存卡,在本人视线以外的地方,擅自动用本人相机以及储存卡,是不是侵犯了本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六、按照你们说的,不允许访民在大厅里拍照,访民如果在大厅拍摄了照片,就要删除,那么,为什么你们只删除了对你们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照片,而我当天在大厅里拍摄的宣传板的照片,却没被删除掉?
(2014年2月11日刘先明在襄阳中院立案大厅里拍摄的这一张照片没被删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