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受理刘先明对襄阳市总工会的投诉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9月4日
9月4日,国家信访局受理了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8月28日在大连对襄阳市总工会的投诉,国家信访局已经将刘先明的投诉转交湖北省信访局办理。
投诉的内容如下:
襄阳市总工会的答复不认真、不负责
http://liuxianming.blogchina.com/1594066.html
现对襄阳市总工会《关于刘先明反映中国化学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至今拒不改正,要求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三种说法予以驳斥:
一、既然襄阳市总工会是认真细致的,那么请问襄阳市总工会: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有多少个工作日?依据哪国的历法和法律,2002年8月7日——10月30日期间的连续旷工能算成80多天?
既然襄阳市总工会是认真细致的,《关于刘先明反映中国化学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至今拒不改正,要求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为何不解答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在法庭上谎称“连续旷工80多天”的问题?
既然襄阳市总工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那么请问: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都出具了有关文书,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哪一份?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一份文书,没有证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出具伪证了吗?
既然襄阳市总工会是认真细致的,那就请襄阳市总工会的人员再认真、细致地看一看《关于刘先明反映中国化学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曾在法庭上公然出伪证、至今拒不改正,要求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第一页的倒数第四行,是不是少了一个反引号?
二、襄阳市总工会征求了当地工商、国税、地税、人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10个部门的签署意见,2013年4月15日《工人日报》第5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可能襄阳市总工会都没有收到异议。但是,没收到异议,并不代表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就没有违法地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过伪证。
另外,请你们看一看襄阳“人社”在微博上公开回复本人的意见:
刘先明:7月6日,《可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会算旷工天数》一文在多家网站发布,请在百度搜索、看真相。7月9日 13:59
刘先明:7月7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化六建的违法行为,7月8日,国家信访局就有了回馈。国家信访局对于这一件投诉,有这么快的回馈,我认为,最大的好处就是:通过网上投诉,有的投诉能降低投诉者的投诉成本,投诉者可以不亲自到国家信访局投诉,也能起到投诉的效果。 7月9日14:00
襄阳人社:计算确实有问题! 7月9日 17:56
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第五条规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基本条件中,有“诚实守信”这一项。第十五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第十七条规定,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然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十年前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伪证,就是不“诚实守信”的;现在,在出伪证的事实面前,仍然拒不承认、拒不改正,不仅是不“诚实守信”的,也是“弄虚作假”的,撤销的理由怎么不成立?另外,推荐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是襄阳市总工会;撤销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也该由襄阳市总工会提出和上报,怎么超出了襄阳市总工会界定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