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税法实施的背景
(一)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
据《通典》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宋代的欧阳修曾说:“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缺,而租、庸、调法弊坏。”
(二)赋役制度破坏,农民负担过重
据记载:安史之乱爆发的天宝十四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户,人口为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人;到乾元三年户数只有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户,人口为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人。
(三)户籍紊乱,户口失实
唐朝初期,初行租庸调法之时,有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三年一造户籍,为了编造户籍,建立了团貌制度。国家每年征收的赋税数字,都要在县衙门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众所周知,征税的官吏不得随意加派勒索。
均田、户籍、租庸调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均田、户籍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租庸调法也就无法再继续推行下去。
(四)户税和地税的发展
由于户税和地税收入不断增加,地位日渐重要,为向两税法过渡创造了条件。
唐代到代宗,开始以亩定税。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由,没等到秋禾成熟,就按青苗地每亩敛钱十五,又征地头钱每亩二十,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征青苗的开始。大历五年,又规定:“夏,上田亩税
二、两税法的内容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对着土地兼并严重,户籍混乱,田亩转移,人口流散,吏治败坏,藩镇截留税收,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上书请作“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根据史籍记载: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归纳起来有如下要点:
(一)财政原则。唐代以前的历代财政,一般是以实行“量入为出”为原则。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
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最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再把总税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二)课税的主体:“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不分主户和客户,都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
(三)行商是流动的,不常居一地,规定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这样,行商的税负大致和定居人相差不多。
(四)课税标准: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贫富,也就是按照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
(五)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交纳,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六)纳税物品:两税法规定是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
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是“定税之初,皆计缗线,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说明到唐朝中期,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实物纳税逐渐进入到以货币纳税,这是财政史上一大发展变化。德宗时,政府每年征得钱三千多万缗,米二千多万斛。
“两税法”的显著特点在于,它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使税收负担相对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两税法”实施不久,又告失败,一切又都回到了从前。这可从《无名税》中看出。
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的《无名税》诗,不仅对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和衰败剥削劳动人民作了生动的写照,同时对“两税法”的产生、发展、消亡也作了精当的剖析。诗文如下:
厚地植桑麻,所要济生民;
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
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
厥初妨其淫,明敕内外臣;
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
浚我以求宠,索(我)无冬春。
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
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
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
夜深烟不尽,霰雪白纷纷。
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
悲端与寒气,并入鼻中辛。
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
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
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
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
三、对两税法的评价
(一)积极意义
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简化了税制。两税法把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到一起,分夏秋两次征收,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
2、扩大了纳税面。唐初在实行租庸调法的时候,纳税的只限于课户,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大地主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还庇荫着大批的客户,均不交纳赋税。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不管主户、客户,都要按规定纳税。
3、均平了纳税负担。两税法的课征,不再以丁床打算,而是以资产、田亩计算,就是“以贫富为差”。资产和田亩多的则多征,资产和田亩少的则少征。商人和农民一样征税。改变了以往赋税负担只集中在一般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起到了均衡负担的作用。
4、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中财权于中央,整顿了财政制度,消除了以前财政上的混乱局面,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施行后,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多万贯,比实行两税法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经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二)两税法的缺点乃至弊端
1、配赋不均。两税法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因为战乱,各州、道田亩数额变化很大;情况变化了,再按旧额数摊派赋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税负不平。两税法是按户等纳税,唐朝制度规定,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也是产生税负不平的一个原因。
3、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规定以货币计税交纳,这在我国财政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在唐德宗时,货币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程度终究有限,所以,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从钱轻物重,到钱重物轻,这一变化,人民的负担加重了。
当时人陆贽曾上疏说:“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知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其二矣,虽官非减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4、按财产征税,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两税法规定按财产的多少来征税,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别。如果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
5、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造成统治者横征暴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