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到2015邵阳市妇儿监测目标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12〕3号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16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一)妇女与健康
⑴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⑵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距,农村与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之比控制在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⑶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5%。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⑷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80%;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⑸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⑹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⑺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⑻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⑼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二)妇女与教育
⑴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⑵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⑶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⑷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⑸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⑹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⑺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⑻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⑼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
⑽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妇女与经济
⑴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⑵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6%以上。
⑶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⑷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⑸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⑹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女职工四期保护覆盖面不断扩大,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⑺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⑻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⑴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⑵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⑶加大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⑷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45岁以下的厅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
⑸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5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县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不少于15%、20%。
⑹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 30 %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 5 %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 50 %左右。
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⑴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⑵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⑶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⑷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⑸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⑹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六)妇女与环境。
⑴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⑵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⑶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⑷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⑸倡导妇女积极参与“两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⑹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⑺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⑻增加市、县、乡妇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市、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妇女活动中心。
⑼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5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⑾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
⑴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⑵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⑶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⑷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⑸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市、县(市区)各建一所反家暴庇护中心。
⑹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⑺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一)儿童与健康
⑴降低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服务对象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70%。
⑵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差距,农村与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之比下降到2.0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⑶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⑷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⑸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⑹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⑺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⑻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⑼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
⑽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其中农村6%以下,城市4%以下。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⑾7岁以下儿童保健体系管理率达到80%以上,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覆盖率,流动儿童享有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⑿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发生率。
⒀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⒁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⒂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二)儿童与教育
⑴促进0-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
⑵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⑶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⑷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⑸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⑹促进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⑺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⑻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三)儿童与福利
⑴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⑵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参保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⑶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⑷基本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⑸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⑹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⑺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⑻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⑴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⑵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⑶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⑷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⑸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⑹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⑺增加市、县、乡三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市、县(市区)至少要有1至2所综合性、多功能儿童活动中心。
⑻85%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⑼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⑽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⑾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率为100%,大型游乐设施定检率为100%。
⑿保障儿童交通安全,学校、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为100%。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⑴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和工作机制。
⑵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⑶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⑷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⑸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⑹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⑺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⑻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⑼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⑽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免除轻罪儿童的前科报告义务的配套制度。实现公、检、法、司在儿童刑事案件中的跨部门合作,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