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


邮政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

   ●    陈 宏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现代服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当前,邮政企业去行政化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的任务仍相当艰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邮政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坚持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深化邮政体制改革。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79号)“第十条”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后,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业务结构,优化邮政网络,实行企业内部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此,邮政企业公司化改革后,应将中邮集团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并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对中邮集团组建方案的批复,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资产监管是财政部而不是国资委。虽然,在批复中“第三条”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暂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使用了一个“暂”字,即暂由财政部作为资产监管部门,尽管也在“第十条”中,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体现了邮政体制改革的过渡性安排和循序渐进,但尽快将中邮集团纳入国资委管理,显然更有利于邮政业的良性发展,促进向现代邮政业方向发展。

长期以来邮政处于封闭体系,是一个传统的老企业,习惯于长年沿用的管理模式,一些经营理念与时代潮流相背。多年以来,我国邮政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中邮集团实际成为了第二铁道部。根据2003年5月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央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邮政实现邮政体制的政企分开,同时对邮政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和改造,建立现代邮政企业制度,组建专业化经营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邮政从2007年实现政企分开,到今年已经进入了第6个年头。由于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业务混业经营,邮政普遍服务长期严重滞后。邮政企业在开放的市场环境里有着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即:承担法定义务的普遍服务提供者,又是邮政服务市场中的一个经营主体。随着邮政企业市场化逐步深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矛盾逐步显现;同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反向作用也凸显,邮政储蓄银行与邮政混合经营、混合管理,存在明显弊端且内部控制薄弱,随着业务向前发展矛盾将会逐渐升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大部分资金集中到总部参与金融市场业务操作或存放央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农村金融服务“失血”较为严重。

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企业经济核算、财务监督是企业管理的中枢,要防止经济效益因诸多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而削弱,导致庞大的资金未充分发挥效益。现代企业的建立,标志着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责任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努力降本增效,严控内耗向利润转化,要推行 “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项目公开,规范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推进邮政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应把推进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纳入我国政治改革的范畴,在政企分开方面要推进国企去行政化改革。我们应当看到,邮政市场尚未实现全面开放,竞争规则的制订使市场失灵的问题难以防范。如果在经营理念上将邮政普遍服务与市场化经营完全对立,即使实现了政企分开,仍然难以保证能够完全满足社会需要的通信需求。随着国内外投资者进入邮政行业,只有实现政资分开,使邮政监管机构的中立性、资产监管机构的严密性,大于其与国企邮政的紧密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发展。邮政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政企分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邮政企业公司化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为龙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普遍服务业务成本核算体系,并进行积极有效地监督,涉及的所有预算都应接受审议。要继续加快邮政体制改革步伐,以推进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战略方向,对邮政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推进邮政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强业与惠民的统一。

(作者为“强国锐评”圈主、“强国锐评”邮政法修订及邮政体制改革课题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