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没在城市发展浪潮中的农民土地利益


/金宁

近年来,温州市大规模推进城市建设,在这场城市发展的“大跃进”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城中村”。城市扩疆,农民失地,这其中的利益本就失衡,于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匆忙脚步的,难免会是因征地而引发的一桩桩诉讼、纠纷。

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杨府山塗村的黄国强等家庭成员承包经营农户便是众多因土地被占而遭受损失的农民中的一小部分。为了挽回自己的土地,从土地被侵占那一刻起,他们就从未停止过奔波。两年前,在多次上访、多方协调均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只好诉诸法律。但在经历了两次来回两级法院四轮、历经数年的民事诉讼,截止今日,案件并没有任何进展,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并且因为纠纷长时间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所遭受的损失还在逐渐扩大。

   受温州市国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国光公司)以及温州国光东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温州东部公司)委托,温州市强力建筑工程处(下简称强力工程处)自20083月,就对杨府山塗村原“村十一队地段101中巴站东首地块”范围内的地块开始了施工行为。期间,强力工程处雇用挖掘车擅自在黄国强等户所承包的耕地上肆意进行挖掘,致使该片土地遭到严重破坏,丧失了耕地的功能,耕地上的附着物也全部被毁,从而给黄国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直至今天,整整四年的时间,黄国强等村民遭遇的已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有心灵的创伤。

在强力工程处施工之初的20084月,黄国强等杨府山塗村诸多土地承包经营户曾起诉强力工程处的项目经理黄小毅。当时的受案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黄国强等户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却也确定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强力工程处施工范围确处于黄国强等农户的承包地上。

虽然诸多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并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是不争的事实,但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的道路上,他们仍然遭遇了重重阻力。

   2010年10月28为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损失,黄国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户终将国光公司、温州东部公司强力工程处、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杨府山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府山塗村村委会)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保护诸多原告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判令诸多共同被告立即停止对数农户所承包土地的侵害并恢复至原始状态。

然而一审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在受案后不久,便做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是其认为这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时认为,涉案土地已被征为国有,黄国强等农户对其已不享有权利。

从案件材料来看,黄国强等农户处于他们“村十一队地段101中巴站东首”范围的土地被占用的事实清楚明确,对此类集体土地纠纷案件更是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所谓争议焦点,也可由现有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轻松得出结论。基于此,鹿城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着实令人不解,对于这个结果,黄国强等众多原告也难以接受。

关于鹿城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黄国强等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首先,这起集体土地纠纷有《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可以适用,鹿城区法院为何却适用了相对于前两者来说属于旧法、一般法的《民法通则》?另外,既然法院认定涉案土地已被征为国有,那么“土地征收”至少需要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争议农用地进行征收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件,可是,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不仅如此,鹿城区法院还屡次回避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变更,何时消灭,又何时被征收的问题,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呢?

原告承办律师提出:法院认为争议事项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显然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由规定》。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报请法定职权部门(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然而,原审法院却以被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推翻原告的《土地承包权证》,以后设用益物权推翻前设用益物权,亦有违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案卷材料及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难看出,鹿城区法院还对国光公司等被告提交的诸多不符合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视而不见。在既未阐述否定理由,也未对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质疑予以分析说明的情况下,就对共同被告一方的所有证据材料全部予以采信,并支持被告所有辩解理由。

鉴于以上种种,鹿城区法院做出的判决实难令人信服。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黄国强等人上诉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对原审原告的上诉理由置之不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黄国强等失地农户的再审申请。

原审两级法院来回所进行的四次民事诉讼停滞后,黄国强等农户以行政主体违法向国光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温州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鹿城区法院以涉案土地已被征为国有,黄国强等户对其不曾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一纸不予受理裁定,再次将黄国强等户拒之门外。虽然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们早有准备,但仍然难掩失望。

今年初,在司法救济道路上屡次受挫的黄国权等十户土地承包经营户针对自己的所遭所遇,结合长达十三年多的时间里,温州市“城中村”滨江街道杨府山塗村涉及价值高达百亿,面积多达千余亩的水田、耕地、园地等农用地以及农村居民的建设用地长期遭遇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的非法审批征占、非法低价出让,非法转让倒卖的情况,联名对包括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以及现任局长在内的9位主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在城市建设征地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审批征占农用地,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进行了举报,要求纪检及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侦查,并追求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三个月过去了,这一纸报告书就如石沉大海,相关部门始终没有予以回应。

至此,黄国强等土地承包经营户在199811日签署《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就已设立用益物权,并于1998930日在鹿城区人民政府进行了登记造册及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遭到侵害后更是寻求多方救济而不能。这些“被失地”的承包户如今已是穷途末路,唯一希望是期待着浙江省高院的再审程序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每每说起温州,人们无不感叹于这样一个东部海滨城市所创造出的巨大经济价值,其经济发展模式也一度成为许多城市争相学习、引进的典范。就在今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刚刚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纪伯伦的《先知》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已经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正如今天的温州,她已然走在了经济发展的前列,并且还在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的脚步,但却似乎忘记了经济、城市发展的根本,是为了使百姓受益,发展成果共享。

“发展是硬道理”没错,但更有“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的核心。面对城市发展与人民利益,只要统筹兼顾,依法依规办事,“鱼”和“熊掌”即可兼得,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