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农民工称谓,切莫口惠而实不至!


       最近,关于取消农民工称谓的讨论沸沸扬扬。据报道,八位律师学者致信国务院,建议改变农民工称谓,有三名省级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呼吁取消农民工称呼,加之之前某省领导认为,“农民工”称谓有歧视应慎重使用。

    笔者认为,“农民工”的歧视性称谓,实质上是歧视性政策和歧视性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如果不能取消这些经济社会方面的歧视,那么取消“农民工”的称谓,就没有任何意义,只能是“掩耳盗铃”。

    曾记否,几年前,深圳市领导就提出“农民工应走下历史舞台”。但是,几年后深圳有关部门却出台过禁止农民工讨薪活动的“规定”。这样子地对待农民工,即使改变了称谓,又如何能够改变农民工所遭受的种种歧视?

    如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取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的劳动合同和报酬、平等的社会保障、平等居民权利和平等社会地位,“农民工”的称谓也就自然而然地取消了

    所以,对于“农民工”,只有政策平等,才有称谓平等!律师们、人大代表们、领导干部们,如果真心地为农民工代言的话,那么就请把为农民工争取平等权利放在首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