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立法研究


 74《法制日报》报道,相关专家73表示国家相关方面正在调研,初步考虑准备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条例。这是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之后,面对拆迁问题,准备进行法治规制的又一次努力,此时,我们有必要仔细梳理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问题规定与需要面对诸多利益矛盾进行研究。

一、现行法律体系对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问题的规定与解读。

(一)、《宪法》的规定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土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区分标准为城市规划;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规定解读:本法条规定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转让制度;土地征收制度;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规定解读:本法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专用制度即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然,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规定解读:本法条规定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规定解读:本法条规定了耕地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用途确定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相关费用按照土地平均产量为基础计算;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法律规定解读:此法条规定了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即建设用地规划与指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规定解读:此法条规定了耕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原则,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土地承包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组织管理和使用;不同意统一安置的,安置费用给需要安置的人员保险费用;

(四)、《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及解读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
)为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
)()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项、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规定解读:此法条规定了宅基地收回后补偿原则,按照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

(五)《物权法》规定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规定解读:本法条主要规定以下三点:1、物权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3、征收个人住宅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规定解读:本法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具体规定还可以立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进行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立法研究应该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由于土地用途不同而产生不同物权类型,因此,对其进行征收拆迁与补偿需要面临不同利益主体,需要正确以下几个关系:

(一)、集体土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财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财产,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的保障,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改变为国有土地,实质上是集体所有权与国有所有权之间的利益调整,在实践中需要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

(二)、集体土地如果是农用地并且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在集体农用地征收过程中,就会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国家之间利益,三者之间关系实质上是三者之间的利益调整;

(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产权人、国家之间利益,三者之间关系实质上是四方利益的利益调整;

(四)、在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特别是农村承包经营农用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是农民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中获得社会保障的基础,因此,在征收、拆迁补偿过程需要考虑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生产、生活的综合问题;

三、相应立法或修正立法的建议。

1、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明确权利主体地位、正确处理相关各方的利益矛盾,在征收拆迁过程强调利益博弈、协调机制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相关矛盾;

2、在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按照产权评估、权利评估、房屋市场价格进行利益调整,而改变以土地原有用途决定补偿标准的做法;

3、改变城乡二元机构,在征收、拆迁补偿过程中增加相应社会公共服务与社会福利均等化;

4、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进行立法,在程序与补偿标准确定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