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45)


 

解析物权法(245

 

 

陈绪国

 

 

【原文】〖占有物毁损灭失〗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占有物毁损灭失〗

本条款,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责任的分类规定。对于有权占有关系,如他物权之租赁、寄托、委托等关系或者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之类,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负的责任等,均各依普通物权法之基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去解决。

究其实,关于物权请求权与法律责任问题,无权占有关系与有权占有关系表面上是一样的,而实质上是有一定差别的。有权占有关系方面的物权请求权与法律责任,基本架构是法定的,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考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或者有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的物权化调整。无权占有关系方面的物权请求权与法律责任,架构几乎完全是法定的,且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往往重于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譬如,恶意占有人不得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也是法定的,所有这些,均是无权占有关系中主要的监控对象。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的责任是完全法定的,这个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仍然是从普通物权法系加以物权化调整的。关于占有关系特别是无权占有关系的物权化与规范化,包括物权请求权与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等,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比普通物权法系更加明晰而严格。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指依据普通物权法所规定的关于无权占有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占有物被毁损、被灭失的一揽子法律责任。其中,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的以上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是明确规定、不容置疑的。

一、毁损、灭失的定义

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无权占有的性质会发生劣变,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会因此陡增。然而,现代汉语中的“毁损”和“灭失”不是单词,而是“毁”和“损”、“灭”和“失”的并列词组。词与词之间、词组与词组之间,词性与色彩有深浅之分。

确切地说,除了要划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种主体的责任以外,还要区分两组、四个事实要件来平准他们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无权占有人所承担的责任,不是笼统的,也不是等量齐观的,责任的重轻依次为:(1)采两分法,是灭失毁损;(2)采四分法,是灭>失>毁>损。其中,采四分法的情形,“失”与“毁”有时候是旗鼓相当的,物全部的遁形“毁”等于物的“灭”。

1.毁损

毁损,指因无权占有人对于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的事实要件。

毁,即毁坏,不包括物的完全毁灭,也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完全降低为零的状态。损,即损耗,不包括物的完全耗尽,也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完全降低为零的状态。毁损是比灭失更加轻松一些的事实要件。

毁损事实的发生,主要源于物的自然磨损、机械磨损、人为毁损和精神磨损四个方面。

1)自然磨损

自然磨损,指物在自然状态下,非经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变化,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的事实存在。

譬如,机械设备在自然状态中保管不善良,会因风蚀、雨水蚀、冷冻蚀、高温蚀等而发生锈蚀、斑蚀或者褪色之类的自然损耗;某些易腐败变质物在自然状态中保管不善良,或者甚至于根本无法保管,也会因时空因素、天气因素、环境或者其他自然因素而发生诸如缩水甚至于腐烂变质之类的自然损耗;某些易损易耗物在自然状态中保管不善良,或者甚至于根本无法保管,同样地会因各种不利的自然因素影响较快地发生自然磨损;某些动植物在自然状态中保管不善良,或者甚至于根本无法保管,发生的自然磨损概率更高。

自然磨损所导致的后果: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降低方面,多数可以推定为必然性;导致占有物的交换价值降低方面,多数可以推定为可能性。不能百分之百推定为必然性或者可能性。物的类型不同,是否用于交换、是否受市场景气程度影响等,也会发生连带的效果。

2)机械磨损

机械磨损,指物在非自然状态下,经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变化,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的事实存在。

譬如,机械设备在使用与维护保养方面不善良,会加速其老化、折旧化、零部件甚至于整机磨损,严重时会导致损坏报废;某些易腐败变质物在人工状态中使用后保养不善良,或者甚至于根本是违章作业,会加速其腐败、变质,或者过快过早地消耗数量与质量;某些易损易耗物在人工状态中使用、保养不善良,或者甚至于根本是野蛮装卸与野蛮使用,会加速其损耗,或者过快过早地消耗数量与质量;某些动植物在人工状态中哺养、培养不善良,或者甚至于根本是胡乱作为(如向占有的奶牛过分的挤奶,过早的收获果实等),发生的人工磨损概率更高。

机械磨损所导致的后果:总体上比自然磨损的后果严重一些。从适法方面讲,无权使用他人财物而擅自使用者,本身是行为不当或者是非法的。从磨损程度上讲,机械磨损程度、速度和后果比自然磨损更进了一步。并且,某些机械磨损有可能与自然磨损发生竞合作用,可以加倍地增加毁损的必然性。由此可见,无论是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无权使用他人财物而擅自使用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比自然磨损的更加严重一些。相比之下,恶意占有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更重一些。

3)人为毁损

人为毁损,指无权占有人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过失而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坏或者损耗,导致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各种毁损的事实要件中,当数人为毁坏的责任为最大。严重的毁损可导致物的消灭,使得原物不能返还权利人。

主观故意人为毁损,指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故意无厘头的毁坏、破损、损耗,导致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譬如,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占有物,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无权占有人明明不懂得使用占有物,却执意违反操作规程,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无权占有人将物的一部分拆下据为己有,并且不能还原物的原状、原貌,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不妥善保管或者使用占有物,任由物发生锈蚀、坏死、缩水、短少、质变,不能还原物的原状、原貌,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等。……所有这些,均以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的物体、物貌、物量、物质发生负变量反应的,应以主观故意人为毁损论处。

客观过失人为毁损,指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虽无故意之嫌,但客观上仍然已经成为毁坏、破损、损耗之事实要件,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譬如,无权占有人不履行保管义务,或者保管、维护、保养、修理占有物过度损耗,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又如,无权占有人借用自行车逾期不还,自行车链条脱落时仍执意骑行,导致自行车链条断裂,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等。所有这些,均以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物体、物貌、物量、物质发生负变量反应的,应以客观过失人为毁损论处。

物的人为毁损,可以从物的整体与部分、外表与内质、原样与现样、数量与质量、性能与用途、原因与结果等各个方面的指标来加以衡量。但是,人的因素是决定的因素。一般而论,主观故意人为毁损比客观过失人为毁损的责任为大。当主观故意人为毁损与客观过失人为毁损产生交叉情形不易于推定时,或许推定善意占有人为客观过失人为毁损、或许推定恶意占有人为主观故意人为毁损。两种推定方式是不同的。这是由两种不同的无权占有人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善意占有人是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此后所发生物的人为毁损,一般采取“疑责从无”的原则;与上述相反,恶意占有人不是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此后所发生物的人为毁损,一般采取“疑责从有”的原则。

再回顾一下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的奇特现象。理论上,对于恶意占有人是主观损害或者客观损害均依后果推定的。那么,具体到司法实践上,恶意占有人及其律师等辩护人“讨价还价”并且成功的事例并不罕见。为什么呢?当恶意占有人身处逆境百口难辩和权利人狮子大开口时,恶意占有人会有本能的反映,千方百计为自己减轻责任。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讲客观原因,即使是扯不到“不可抗力因素”这一层次的免责原因,也会让权利人甚至于法官同情、原谅、减责。这在法理原则上是荒唐的,而司法实践上却有“衡量”和“衡平”的意义之所在。大陆法系的普通物权法不能与英美法系的普通物权法相提并论,一个是弹性的法律架构,一个是判例的法律架构,毫无疑问,大陆法系包括中国民法物权法系对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会在特定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物权化调整的。

人为毁损,当在排除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磨损或者机械磨损等合理指标条件下作出界定。对于人为毁损的推定,一般是重结果、不重原因的,跟不可抗力因素成因的免责范围也是不同的。

4)精神磨损

精神磨损,指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后,权利人不能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所导致的几种不良后果:一种是因自然磨损、机械磨损、人为毁损导致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贬低,这是因果关联度较大的一种情形。另一种是没有发生自然磨损、机械磨损,但是因为物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失去了使用与交易的一些机会,等于是物的利用价值处于零的状态,这是因果关联度较小的一种情形。

物的精神磨损,是与物的被占有时间、空间、地点、环境、市场机会等因素相正比的。被占有时间越长、空间越大、地点越远、环境越恶劣、市场机会失去越多,物流与资金流阻塞的概率越严重。因此上,物权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不是无限期的,而是必须尽快完成的任务。

所谓毁损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主要是从物的精神磨损来考量的,其他的磨损是个参考的变量。一般而论,因为自然磨损、机械磨损能够导致精神磨损加剧。但是,在个别或者特定条件下,如果是市场景气或者是运气相当好,可以弥补自然磨损、机械磨损的缺陷,从而化被动为主动、化坏事为好事。所以说,对于各种不利因素也不能一概而论。

普通物权法是注重物权化调整的,是在物权化中调整、调整中加强物权化,是粗中有细、细中有粗,需要分析细节与最后的结果。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就是说,普通物权法的法理逻辑不可能天衣无缝,总会有疏漏的地方,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修正错误、弥补缺点。

 

2.灭失

灭失,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主客观原因而不复存在,对于占有人来说或者已经是看不见、摸不着,包括物的实体消灭、丧失下落,少数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由原占有人返还。

灭,指物被无权占有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消灭、毁灭、弭灭、藏灭,包括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消灭、毁灭、弭灭、藏灭,所对应的物根本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根本不存在。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可能介入占有物的消灭、毁灭过程,某些易腐败易损毁物也会自然消灭。

失,指物被无权占有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消失(消弭、遗失、藏失、移失、遗失),包括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消失,所对应的物依然存在,但已经从原无权占有者改易到其他无权占有者手上了。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可能介入占有物的消弭、遗失、藏失、移失、遗失过程,某些易腐败易损毁物也会自然地缩水、缩体积与面积或者重量与质量。物的毁坏妨害程度高于损耗的程度,消灭的妨害程度高于消弭、遗失、藏失、、弭灭的程度。

总之,消灭的危害性比任何一种不良、非法事实的危害性要严重得多,所对应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要严重得多。并且,某些善意占有关系或许可以据此转化为恶意占有关系,从严追究新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

1)自然灭失

自然灭失,指物在自然状态下,非经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彻底变化,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灭失的事实存在。

自然灭失,包括整物的灭失、整物之个体物的灭失和物的部分灭失。譬如:新鲜食品过了保质期会自然地变质或者作废是整物的灭失;牛身上的牛奶没有经过人工采挤会自然灭失是整物之个体物的灭失;果实或者庄稼因天气等原因遭受毁灭,可以是整物的灭失,也可以是物的部分灭失。

2)机械灭失

机械灭失,指物在非自然状态下,经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变化,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灭失的事实存在。

譬如,无权占有的:内燃机使用过程中汽油、柴油、液化气等燃料和润滑油消耗殆尽,维护保养修理机械过程中更换掉而不存在的零部件,煤炭、石油、天然气、有机化学物品及其它易灭耗物品被使用后不复存在等等。所有这些,也可能包括整物的灭失、整物之个体物的灭失和物的部分灭失。

3)人为灭失

人为灭失,指物在无权占有者主观能动性作用下,经直接或者间接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变化,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灭失的事实存在。

譬如,甲借用乙的自行车,疏忽大意将自行车停放河滩处未有任何固定措施,河滩涨水将自行车冲向下流无法找回,或者疏忽大意疏于保管致使自行车被盗无法找回;无权占有的易溶化物品保管不善,经雨雪风雹等的浸渍溶化不复存在;无权占有的食品、一次性消费品被无权享用者消费掉,原物不复存在;无权处分之物被无权占有人擅自出卖、赠与、抛弃、藏匿、消弭而无法追回、找回等等。所有这些,也可能包括整物的灭失、整物之个体物的灭失和物的部分灭失。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灭失,最关键、最主要的是人为的灭失。无权占有者特别是恶意占有者的主观愿望是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包括无权占有和擅自使用、收益、处分其不当或者非法占有之物,他们会设计出各种假象、骗局蒙混过关,甚至于会利用法律的疏漏来钻空子。种种迹象表明,大量的案例显示,人为灭失不当或者非法占有之物是占有物灭失的主因。

4)精神灭失

精神灭失,指无权占有人拖延返还原物或者不履行妥善保管物的义务,致使其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商品使用价值或者交易价值全部或者部分灭失。

物的精神灭失是由物的精神磨损之量变质变的结果。商品流通领域瞬息万变,具有买卖双方交易权利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对于物的权利人而言,交易机遇常常是稍纵即逝。然而,因无权占有人拖延返还原物,或者不履行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仅仅是将物流、资金流冻结了起来造成精神磨损,而且会造成物的精神灭失。如果给定无权占有人一个返还原物的期限,这个期限以内或许定义为精神磨损,这个期限以外就是精神灭失。当然,广义的精神灭失应当包括精神磨损在内。

还应当注意的是,本法及本条款仅明确规定要求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有一定的质变变量的。某些善意占有人不是铁板一块的,在条件成熟时是可以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

打个简单的比方说,某甲与某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得以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即成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用有)人。如某甲不知某乙是出租权人,但租赁合同及其履行义务已经既成事实,某甲在合同期限与义务范围内属于善意占有人。但是,某甲不经某乙批准擅自将所租赁的房屋出租给他人谋利,并且损坏了房屋的设施,某甲不仅仅是负责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个例子可以证明,某些有权占有人可以蜕变为无权占有人,有的善意占有人可以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原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现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重要的区别在于,有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借贷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运输与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的无权占有(超过合同范围或者时间的占有),几乎是不论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需赔偿损失是非常盛行的“习惯法法则”。那么,本法及本条款所规范的对象,或者说物权化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无合同关系的无权占有之物权化调整,因此而分离出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两种不同形式的义务与责任。

本法及本条款的一个命题是:“对于有权占有关系,如他物权之租赁、寄托、委托等关系或者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时,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负的责任等,均各依普通物权法之基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去解决。”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只不过是有合同基础关系的不同于无合同基础关系的物权化模式,需要分门别类的去认真对待。

 

 

二、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一)概述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中作出的物权化调整模式,不包括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调整模式。

法律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甚至于赔偿损失等一揽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普通法锁责任。权利人为债权人,无权占有人为债务人。无权占有人得不延迟地担负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善意占有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之物权化调整方针,可以作如下定向或者定式推定:

1.按照责任主体来推定。

同为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之责任重于善意占有人之责任,这是毫无悬念的推定。恶意占有人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完全的法律责任人和完全的法锁责任人,比较善意占有人,其必要费用得偿权为零物权,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加责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轻于恶意占有人,具有个别的有限度的使用权、必要费用得偿权,一般不必承担弥补性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但是,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一般作为恶意占有人来重新推定,最好是比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减轻负担一些。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是有可能性的,这种案例并不罕见。另外,由恶意占有人转化为善意占有人,几乎没有这种推定的先例,故初始化的恶意占有人是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改邪归正,改恶从善,这是法定的义务与责任,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

就主体总量上而言,恶意占有人是有增无减的趋势。其一,个别甚至于部分有权占有人随着性质的改变,可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为无权占有人、甚至于蜕变为恶意占有人,这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其二,个别甚至于部分善意占有人随着性质的改变,可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蜕变为恶意占有人,这也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

自近代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自物权人、他物权人和零物权人严密的限制性条件越来越多,这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法治环境因素决定的客观存在。实体经济体系与虚体经济体系、有形物权体系与无形物权体系的占有形态花样百出,占有关系的精细化、严密化和法锁化是大势所趋。所有这些,酿成动态的和静态的恶意占有人有增无减的趋势,完全是必然规律。

2.按照毁损与灭失程度来推定。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说往深处探寻,损害的方式与程度不同,责任的追究方法也就不同。既然中国物权法不是判例法,模糊地带与弹性程度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执法漏洞,依据法理逻辑与深究的判断不失为一种可行性好办法。

按照毁损与灭失程度来推定,不妨采取由表及里、由粗及精的层层剥笋法来进行。

首先,采二组分法推定。确认灭失责任毁损责任。

其次,采四分法推定。确认灭责任>失责任>毁责任>损责任。

其三,采四组分法推定。(1)人为灭失责任>人为毁损责任;(2)精神灭失责任>精神磨损责任;(3)机械灭失责任>机械磨损责任;(4)自然灭失责任>自然毁损责任。

其四,采不同主体法推定。(1)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2)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权利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其中,第(2)项与恶意占有人分开推定,仅与善意占有人一起比较推定。因为,大概情形是,恶意占有人比善意占有人多一项弥补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善意占有人少一项必要费用得偿权。

以上推定,是根据普通物权法系的法治精神来推定的,其他物权法系的推定另作别论。

3.参照权利人请求项目来确定。

关于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本法本条款列举的请求赔偿项目,一是保险金,二是赔偿金,三是补偿金,四是弥补性的损害赔偿金。前三项,是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的共项;后一项,是恶意占有人的专项。

追究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应当具体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毁损、被灭失的事实要件。

如果被占有之物完好无损,权利人则适用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本条款所指的四项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当然,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另类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具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

关于普通物权法,对于民事权利人而言,通行的规则是“民不诉,官不理”。是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以及弥补性的赔偿损失,包括哪些赔偿项目、金额是多少等,应当由权利人来主张。通过法院公了,必需要经过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程序,诉讼主体是不能缺位的。

另外,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的办法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这后面一种情形,必须具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

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的权利人所对应的受偿底线与金额是有所区别的。自物权人的受偿权利可以大于他物权人的受偿权利,即法定保留、法定加额赔偿的权利是所有权人之一项特殊的权利。权利人为所有权时,赔偿损失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利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者租赁人时,对于占有物有限定的利益底线,其赔偿应以其限定的利益为限。

譬如,因占有物的灭失而不能回复所生之损害,质权人只能请求赔偿质权之价额,运送人只能请求赔偿与其运费相当的金额,其残余额度,应为所有权人保留(一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参照实行)。

4.特定情势下与其他物权法系接轨确定。

关于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本法本条款的规定,主要是以普通物权法为平台进行设计规定的。我们还遇到的法律瓶颈,是要不要与其他物权法系接轨以及如何接轨的问题。这是法律适用与法律效力的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其他物权法系,指普通物权法系之外的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我们知道,平时,各种物权法系的是独立运作的,因为有各自的法律条款、法律效力与势力范围,客观上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倘若与其他物权法系接轨的法律要件成立,那么,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占有物之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传统的赔偿学说,主要立足于单向赔偿、等额赔偿。然而,大量的案例表明,双向赔偿甚至于多向赔偿、超额赔偿甚至于倍额赔偿已经屡见不鲜了。特别是涉及到土地资源类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特殊赔偿的个案经常发生。究其实,这些赔偿案例是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发生了关联。

譬如,政府主导违法强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实为恶意占有之违法行为。强拆村民房屋,恶意占有人(政府与拆迁公司)不仅仅要赔偿村民房屋损失,还要承担集体土地使用权之损失。这就形成了多向赔偿、超额赔偿甚至于倍额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当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所不能及时,应当启用制度物权法的来充分发挥更大程度上的法律效力。

仅以经济补偿金这一项目而论,对于动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往往是等额补偿的,对于不动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往往是等额以外超额甚至于倍额补偿的。比如,政府与拆迁公司强拆若干年以后的旧民居,100平方米现折价10万元,而现在的商品房100平方米现价100万元,按照11的面积来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相当于原旧民居的10倍,但实物赔偿损失是“等额”的。由此可见,按照传统的赔偿学说,或者按照死板的普通物权法法则,或者按照动产损失的经济补偿之等额补偿方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能够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挂钩的,一定要与之挂钩。

另外,无权占有人涉及到国家专属所有、专有所有、专控所有之类财产的,无论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基本是不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一般是要求从严赔偿的,只有市场流通之一般财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并毁损、灭失的,才与普通物权法系相对应。

整个制度物权法体系,是加重惩罚、处罚之特殊物权化调整体系。其惩罚、处罚甚至于刑罚的项目之多、之严厉,是任何物权法系所不能比拟的。普通物权法中,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结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以罚金;普通物权法之损害赔偿,一般倾向于等额性质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等额以外超额甚至于倍额补偿,甚至于行政职务处罚、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之类极权赔偿。

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挂钩,是个涉及面很广泛的命题,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一一细述。关键在于,在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这样的问题十分严肃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书和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提及到,他们是“就普通物权法论普通物权法”,理论层面非常狭隘。

 

(二)责任

无权占有人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这里指的是在动态环境中确认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其中,恶意占有人需从一而终地定性为恶意占有人;部分或者个别善意占有人于事态恶化中蜕变为恶意占有人,从而重新确定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1.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与其享有的持有权或管有权之积极利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的有限度的持有权或管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善意占有人得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不能长期更不能长久占有他人之物,故“占有”的含义限于合法的有限度的持有权或管有权。本法允许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定义为一项特许使用权,最好是在权利人允许使用的条件下行使此项使用权。一些不宜使用的物,一次性使用之物和易损耗、易毁坏、易消灭、易消形之物等,所有应当避免使用的,不得行使此项特许使用权。善意占有人之收益权、处分权,如果没有原物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得行使此两项权利。

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毁损、灭失的责任范围,指责任的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具备时,一般法锁的项目是:一为保险金,二为赔偿金,三为补偿金。从第一至第三项,应当是用于清偿责任债务的顺序,首先以保险金清偿责任债务,其次以赔偿金清偿责任债务,最后由补偿金清偿责任债务。在确定与追究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实行,即只有在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

所谓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指占有人所受的积极利益,如当物的毁损、灭失由第三人造成时,占有人从此取得的赔偿金或者替代物便是积极利益。而消极利益,指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减少支出的费用,则不在此列。

譬如,甲误将乙家放养的小家鹿认为已家的,而猎人丙打猎误射小家鹿,事后丙赔偿甲2000元或者一只较大的家鹿。乙可以依据本条款向甲要求返还丙所赔付的2000元或者一只较大家鹿(积极利益)。但丙未对甲进行赔偿,乙不能以小家鹿已经死亡,甲节省了饲养费用为由,要求甲返还所省费用(消极利益)。

以上例子,存在双重法锁关系和双重占有关系。

首先,可以看出,他们三者之间是三角债性质的双重法锁关系。这是善意占有类型的一个相当普遍性的特征。甲与乙是一组债务与债权的责任法锁关系,甲与丙是另外一组债权与债务的责任法锁关系。甲有一正(债权)一负(债务)两个物权,两相抵消,最后仍然为零物权;丙只有一个负物权(债务),最后仍然为负物权;乙只有一个正物权(债权),最后仍然为正物权。但是,按照追究责任的程序,乙不能直接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原物而不是请求赔偿损失;在乙不能返还原物之时,再请求甲赔偿损失。

其次,可以看出,他们三者之间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占有关系。甲误认为乙家放养的小家鹿是自己家的,并且尽了饲养与保管的义务,原动物没有毁损、灭失,故甲属于善意占有人,本义上仅限于返还原物的责任。丙是无权猎杀他人之小家鹿的。野鹿是国家三类保护动物,同样是无权猎杀的,故丙应定性为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性占有人,权利人乙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丙还应当增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丙猎杀的是小家鹿,而赔偿的是较大的家鹿,或者猎杀的是小家公鹿,而赔偿的是同样大小的小母家鹿,此两种毁损赔偿方式均为“赔偿+补偿”的方式,这是完全符合本条款的赔偿原则的。对于善意占有人甲,只能是原封不动地将丙赔偿来的较大的家鹿(或者同样大小的小母家鹿)返还给被占有人乙,不应当截留而据为己有。甲可以向乙请求补偿饲养、保管小家鹿的必要费用,当然,这是另外一个层次的一般法锁关系,善意占有人甲是债权人,被占有人乙是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所谓“仅以灭失或者毁损所受利益为限而负赔偿责任”,对于权利人(被占有人)而言,仅仅是权利人针对善意占有人而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恶意占有人可以行使加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善意占有人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无论是已方或者是第三者的原因,或者是主观的原因或者客观的原因,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忽略一下,即无论是否可以归责任于善意占有人,只要其对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则都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有关中国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似乎有解读不够全面之嫌。他们仅仅举例分析三角债性质的双重法锁关系,即双重占有关系之“积极利益”的判定问题,单一占有关系的赔偿责任问题没有涉及到。实践中,单一占有关系的不乏少见。显而易见,单一占有关系情形下,无论是否存在“积极利益”的事实要件,善意占有人同样地会负全面赔偿责任。这在外国立法例中可以得到佐证。

《日本民法典》第191条关于“占有人与恢复人的关系”的规定,全文是“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时,恶意占有人对恢复人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善意占有人在因灭失或毁损而现受到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虽系善意,亦应予以全部赔偿。

以上规定,包含有三重含义,即三种灭失或毁损赔偿方案:

第一,无论是否有第三人介入物的灭失或毁损事由,恶意占有人对恢复人(权利人)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责任);

第二,善意占有人有第三人介入物的灭失或毁损事由,则由第三人顶替善意占有人负赔偿的义务(责任),但以善意占有人在因灭失或毁损而现受到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责任);

第三,善意占有人无第三人介入物的灭失或毁损事由,虽系善意,由善意占有人独自负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日本民法中,“恢复人”应当相当于中国物权法之“权利人”,“占有人与恢复人的关系”就是“占有人与权利人的关系”。“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应当是无权占有人。所有意思,指一级物权支配权(所有权)的含义,是对应于自物权的含义;无所有意思,仅指二级物权管有权(保管权)的含义,是对应于他物权的含义。

 

2.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是不可免除的和可据情加重处罚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包括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在内一并确认。

恶意占有人,非指其误信占有,指其明知或者重大过失不知自己为无权占有而仍然进行的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均有统一的意思表示,即:是不可免除的和据情可加重处罚的法律责任人与法锁责任人,包括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在内一并确认。

恶意占有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固定型恶意占有人。这种类型的恶意占有人,从开始是恶意占有人型的,最终仍然是恶意占有人。第二种,转化型恶意占有人。这种类型的恶意占有人,开始是善意占有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性质的变化,不再是善意占有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初始时为善意,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日起,变为恶意占有人的,当以后面的占有性质类型论处。

各种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一致认为,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故意仍然占有他人之物,其非法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法锁上的正当依据,道德上也乏善可陈,因此上,各国立法均对恶意占有人课以较重的责任,制度物权法的处罚程度更重,担保物权法的处罚更加严密。

转化型恶意占有人,其变态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一是性质可以肯定。主观上是恶意的,主观与客观上是恶性的;二是责任可以肯定。恶意占有人比较善意占有人,其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可以适当地加重处罚。从无权占有到无权使用、无权收益、无权处分和无权毁损或者灭失占有物,从自然毁损到机械毁损、人为毁损和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毁损,从自然灭失到机械灭失、人为灭失和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灭失,统统可以加重处罚。

转化型恶意占有人,其变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状态节点的变态。善意占有人开始确实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占有物为无权占有,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占有物为无权占有,但仍然将此占有物长期据为己有,甚至于擅自将此占有物用于使用、收益与处分,导致占有物灭失或者毁损。如遗失物捡拾人捡拾与保管该物是善意的,但捡拾人将此遗失物长期不交公处理,也不积极寻找失主,超过占有期后便有恶意占有之嫌。其他善意占有人,虽然持有与保管是善意的,但越权使用、收益与处分该物,导致占有物灭失或者毁损,便有恶意占有之嫌。

二是态度节点的变态。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善意占有人持有以后,权利人找到了善意占有人,并有证明人证实此物产主或者业主主权的归属。但是,善意占有人不听从劝告,也不返还所占有之物,仍然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变本加厉地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导致占有物灭失或者毁损,便有恶意占有之嫌。

三是时间节点上的变态。某些善意占有性质,经过长时间的考验,可以逐渐或者自然形成转化型恶意占有。如遗失物捡拾人捡拾与保管该物是善意的,但捡拾人将此遗失物长期不交公处理,超过占有期限后可自然形成恶意占有。特定的借款人、借用人、中介人、信托占有人等持有、管有人,无论是有权的或者是无权的善意占有人,超过规定的期限返还、送达原物,甚至于一意孤行,变本加厉地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导致占有物灭失或者毁损,便有恶意占有之嫌。

四是法定节点上的变态。某些善意占有之物,经过了调解、仲裁、法院等执法机构明确、裁决、判决不再归善意占有人占有,应当立即返还给物主或者业主,但善意占有人变本加厉地擅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导致占有物灭失或者毁损,便有恶意占有之嫌。

实际上,转化型恶意占有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四种类型只不过是比较典型而已。

关于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原则,权威解读文本中是这样认为的:

恶意占有人通常系由侵权行为取得占有,因此在决定恶意占有人责任时,应参考侵权损害责任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此外,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际价值为准,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为准。值得说明的是,有些国家的立法例将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定在可归责于其的事由为限。……但本法未采取此种立场,而是对恶意占有人苛以更严厉的责任,即无论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自身,对于物的权利人,恶意占有人都应负担全部损失的责任。(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20页)

对于两种恶意占有人是否需要区别对待,以及怎样区别对待,法无明文规定,权威解读文本也没有相应的解释。笔者认为,转化型恶意占有人也有不同的类型的:一种是善意占有期内尽了善良管理的义务的,一种是善意占有期内未尽善良管理的义务的。对于前一种转化型恶意占有类型的,可以免除必要费用得偿权,或许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比照后一种转化型恶意占有类型的,适当地减轻一些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前提条件是,在权利人提请加重处罚额度内适当地减轻处罚,赔偿物的实际价值为准的原则不变。对于后一种转化型恶意占有类型的,因为未尽善良管理的义务,不但不得“在权利人提请加重处罚额度内适当地减轻处罚”,而且权利人可以据此提请这种恶意占有人加重赔偿损失的处罚—前提条件是,在权利人提请等价值或者等额赔偿基础上适当加重处罚。

直率地说,如果对于恶意占有人尤其是固定型恶意占有人以等价值或者等额赔偿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不足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的。制度物权法里面,不仅仅要求恶意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而且是按照违法金额,并比照等价值或者等额赔偿再加上罚金甚至于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更加严厉的惩罚。因此,对于恶意占有人尤其是固定型恶意占有人以加重处罚或者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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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2·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3·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占有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4·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另行担保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5·占有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6·狭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7·广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8·自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9·他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0·公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1·国家专属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2·国家专有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3·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4·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5·共有物与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6·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7·关于共有物的几项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8·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9·合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0·合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1·合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2·私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3·私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4·私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5·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6·自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7·他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8·无权占有与三法融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9·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0·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1·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2·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3·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4·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5·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6·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7·善意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8·善意占有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9·自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0·他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1·恶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2·恶意占有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3·善意管理人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4·善意管理人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5·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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