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闹鬼的“三步曲”


        在本文中,永中闹鬼的”三步曲“是指:第一步,找“替身”;第二步,玩“对价”;第三步,逼“破产”,可谓“步步高”也。
      第一步,找“替身”就是设立“永中软件“,不管这个“替身”的来路合法与不合法。
      第二步,玩”对价“,这一步是整个永中闹鬼故事的一个“高潮”。在英美国家,所谓“对价”是一个法律合同用语(或术语),意思是指:一方得到权利(或权益、益处),或另一方换取对方的承诺,为达此目的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或所担负的责任或是所做出的牺牲)。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展到其他方面。目前,虽然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使用“对价”这个术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老完成。
      第三步,逼”破产”,这是鬼戏的“最高潮”。实质上,就是叫永中科技快快地安乐死,为“替身”正式登台做“铺垫”,扫清障碍。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程序是:永中科技已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实际上,永中科技目前还没有真正的“破产”(死掉),还有机会被“重组”,也就是说,永中科技很可能发生“异主”,即更换主人。值得注意:在企业破产阶段,是债权人“讨债”的阶段,事情的发展,往往是债权人说了算,而不是股东说了算。企业股东只能被动“挨宰”,很难受。
      我们要明白一点:这“三步曲”是一出“戏”,是一个整体。也就是说,走第一步的时候,早就为第二步做了前期“铺垫”;走第二步的时候,也必须事先想清楚,在走第三步(破产)的时候,是否会影响到第二步对价的“成果”。由此可见,第二步的“看点”是,在“对价”的合同文本中是如何避免被第三步破产所拖累,等等。整个永中这部“鬼戏”是经过事先精心策划与设计的,计谋多多,环环相扣,十分严密。
      看永中“鬼戏”的,什么人都有。谁最盼望这出“鬼戏”演出获得圆满成功?此乃微软也。因为,永中是它的“死对头”。永中“替身”的发展路线与战略,肯定不同于永中科技坚持对抗微软的强硬路线。对于这场永中”鬼戏”,微软有何动作(包括暗地里面发生的那些事情)?这也是本戏的一个“看点”。
      永中破产是否受到所有债权人的欢迎?未必。这要看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在我国IT产业,以往未曾见过这种大型软件企业破产的情况,永中科技开了“先河”。永中所走的路线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即便永中有错误,也不应该演“鬼戏”把它整垮。永中不能垮!我们的国家需要永中,我们的经济需要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