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是指:(一)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打击报复等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如在投票选举中利用非法手段强迫、诱使选民投某人的票或不投某人的票;随意取消、调整或更换候选人;强行违法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在投票、计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二)候选人在选举中用威胁、恐吓、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手段获取选票、干扰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一是选民对选举违法行为有权向乡级、县级的人大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二是查处选举违法行为的负责机关,乡一级是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县一级是县市人大党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三是负责机关在接到村民举报后,要认真调查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依法确认换届选举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四是确认选举中有违法行为后,负责机关应责令违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并纠正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以暴力、威胁、贿赂和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如何查处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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