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将房屋赠与小三是否有效?


       问:我老公是浙江人,在浙江老家时我们育有一对儿女,但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2000年,我和他一起来到上海后,他在建筑工地上打拼多年,慢慢有了自己的工程公司,又先后在上海买了三套房子。2007年,我才和老公补领了结婚证,成了合法夫妻。然而,夫妻合法没多久,我老公就有了外遇,聪明漂亮的90后女孩子怡成了他的宝贝。

    今年3月,我和老公协议离婚。为了追求所谓的幸福,我老公将所有房产、车子以及截至当日的工程款全部给了我和儿女。老公宣称“净身出户”,但我很快就发现,他撒谎了。原来,我老公在2009年1月买过华灵路上的一套房子,还将这套房子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赠与“小三”子怡。我非常气愤,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律师那套房子是否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能否把房子要回来?

    答:房子是在你和你老公婚姻关系有效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老公无权将它擅自送人。房子的买卖合同仅是形式上的合同,实质是你老公将房屋赠与子怡,子怡未支付过任何钱款,所以根本是个无效的买卖合同,房子当然也就没有子怡的份了。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回该房屋中属于你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