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潢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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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随勤律师   13764922280

 

装修装潢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一、针对(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2184号发表几点意见

1、【事实认定错误】本判决书第2页第三段“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66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这个认定明显错误,实际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09615日,从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审理该案法官是如何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认定的,完全不负责任。

2、本判决书第37行至第10行,“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2010110日,原告的施工队伍撤离了上述房屋。同年3月初,被告开始使用该房屋。此后,原告曾今要求与被告结算,并要求被告付清工程余款,遭到被告拒绝。”这一段要说明四点问题:(1)【约定大于法定】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上诉人才有义务支付工程余款。(2)【被上诉人人违约】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09616日至20091031日,施工队撤离的时间为2010110日,拖延工期70天。(3)【上诉人并非提前入住】在2010110日施工队撤离后至上诉人20103月搬进该房屋入住。此时早过工程期,所以并未提前入住。由于上诉人(两个大家庭)承受不起高房租才不得已入住。这近2个月期限被上诉人为何不组织验收。难道要业主组织去验收吗?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过错。(4)【被上诉人消极履行义务的责任不能转嫁于上诉人】我们不是不愿意付钱,只要验收合格后立马支付余款。

3、由于第一审并非我代理,所以才提出第2项请求是请求调解,调解不成上诉人会另行起诉。

二、针对(2010)长民三(民)初字第2182号发表几点意见

1、【事实认定错误】本判决书第2页第三段“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66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这个认定明显错误,实际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09615日,从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审理该案法官是如何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认定的。完全不负责任。

2、本判决书第36行至第9行,“ 2010110日,原告的施工队伍撤离了上述房屋。同年3月初,被告开始使用该房屋。此后,原告曾今要求与被告结算,并要求被告付清工程余款,遭到被告拒绝。”这一段要说明以下四点问题:(1)【约定大于法定】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上诉人才有义务支付工程余款。(2)【被上诉人人违约】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09628日至20091031日,施工队撤离的时间为2010110日,拖延工期70天。(3)【上诉人并非提前入住】在2010110日施工队撤离后至上诉人20103月搬进该房屋入住,这近2个月期限被上诉人为何不组织验收。难道要业主组织去验收吗?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过错。(4)【被上诉人消极履行义务的责任不能转嫁于上诉人】我们不是不愿意付钱,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后立马支付余款。

3、由于第一审并非我代理,所以才提出第2项请求是请求调解,调解不成上诉人会另行起诉。

希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证的裁决,不要再以荒唐的判决来亵渎法官的身份和威严,否则上诉人不排除申请再审,继续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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