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市,发挥厦门特区在海西建设中
体制机制创新和龙头示范作用
李友华
厦门特区扩大后,可以扩大特区政策覆盖范围,扩大经济总量规模,有效增强厦门特区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体制机制创和龙头示范作用,更好地发挥厦门特区在扩大开放、对台工作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
一、重新认识当前和今后经济特区的优势
(一)最大优势是经济特区立法权
国家对经济特区由赋予“特殊政策”到“特别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先试先行。经济特区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今后经济特区最大的优势就在于有立法权。
(二)先行先试优势将长期存在
目前,经济特区尽管在优惠政策方面的优势弱化,但20多年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先行优势还在,经济特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中央多次重申:发展经济特区的决心不变;对经济特区的基本政策不变;经济特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不变;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还要办得更好。因此,今后,特区不是“特”在优惠政策,而是“特”在特殊地位、特殊体制、特殊作用,“特”在“先行先试”。
(三)特区企业和新设高新技术产业仍享有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经济特区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条:一是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二是新设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特区扩大到全市,岛内岛外企业均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厦门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二、国内特区申请扩区进展及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一)国内特区申请扩区情况
我国经济特区设立20多年来,国务院为增强特区的实力和窗口功能,先后多次批准四个特区面积的扩大和调整。
1、国内经济特区的历次调整。1984年厦门特区从湖里2.5平方公里扩大到全岛131平方公里;1983年珠海特区从6.81平方公里扩大为15.16平方公里,1988年再次扩大到121平方公里,2009年6月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1991年汕头特区范围扩大到汕头市区,2003年汕头市行政区划作了重大调整;2009年4月国务院批复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
2、深圳特区申请扩区最新进展。多年来,深圳一直不间断地在特区扩区上做工作。目前,将深圳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关外宝安、龙岗两区已列入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工作日程。同时,深圳“向国家申报特区延伸至全市”任务被列入市2009年重点实施项目。根据《实施方案》时间表,深圳在209年7月拟定专项方案,9月向国务院正式申请。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及时间
1、两种办法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同时存在。解决“一市两法”问题思路有二:一是扩大特区法规适用范围,二是扩大特区范围。但第一种实现难度较大,因《立法法》是基本法,如修改法规内容,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启动修改程序很难;第二种在程序上相对简便,主要涉及国务院。深圳目前更倾向于后者,拟以呈批件形式上报国务院,获扩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也很大。
2、问题解决的时间及厦门特区入围的可能性。国务院在深圳综改方案批复函中提到“涉及到特区范围、土地、金融等重要专项改革另行按程序报批”。问题解决的时间大致在2009年底或2010年前。厦门虽与深圳申请特区扩区理由上存在差异,但解决问题的性质相同。如果厦门在2009年底前提出扩区申请,有望与深圳特区同时进入获批扩区之列。
三、厦门特区扩大至全市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1、突破特区空间发展瓶颈。长期以来,厦门的经济总量在全国同级别城市中排名一直都比较靠后。从省内看,辖区人口、土地面积和经济总量也低于福州和泉州,不足以成为带动海西发展的龙头。厦门全市陆地面积共1573平方公里,其中经济特区仅限于岛内的131平方公里。目前岛内可供开发用地所剩无几,而岛外“非特区”土地面积是岛内的10倍。厦门未来的发展重点和空间在岛外,希望和潜力也在岛外。
2、破解“一市二法”难题。厦门自获得立法权以来,截至2008年3月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运用“两个立法权”共制定经济特区法规54部、较大市法规19部。但经济特区法规不能在特区外使用,因此形成特区内外“一市两法”现象。“一市两法”造成了法制环境的割裂,行政管理的不统一,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不平衡。 “一市两法”不利于城市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统一,不利于厦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不利于厦门“法治城市”建设,影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3、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从 1995年起,厦门开始实施岛内企业向岛外转移的战略。目前,厦门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差距较大。如果特区扩大到全市,则有利于厦门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新机制;有利于厦门通过工业集中区、重大产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延伸推动农村城市。
4、建成“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发挥对台优势,推动祖国统一大业最后完成,是中央赋予厦门特区的特殊历史使命。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对台交流合作水平,在促进两岸交流融合上发挥前沿平台作用。
(二)可行性
1、技术上可行、操作上可执行。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将经济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二是扩大经济特区范围,技术上不存在问题。我国经济特区设立20多年来,国务院先后多次批准四个特区的面积调整。经济特区扩区有成功先例可循,具有可操作性。
2、条件上具备、时机上已经成熟。第一,中央已着手解决国内部分特区扩区问题,厦门特区理当争取;深圳特区率先提出扩区申请,厦门特区顺势而为、借力使力,可获事半功倍之效。第二,厦门特区有着特殊的对台优势,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适时推进台商投资区扩区”要求。厦门特区扩区则更有利于对台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实验区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台商投资区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建设。第三,厦门经济特区建设28年来,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济特区建设经验。2003年厦门完成了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岛外的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台商投资区、工业集中区、海关监管区域建设日臻完善。厦门特区在扩区的条件和时机上已经成熟。
3、法律上允许、政治上能为有关各方所接受。扩区有利于经济特区的发展,有利于对台工作的开展,是更好地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窗口、示范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和龙头示范作用,与中央一再重申的“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还要办得更好”的目标一致。
四、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不失时机地推动厦门经济特区扩区
基于以上分析,当前,厦门经济特区扩区条件时机已经成熟,尽早尽快拟定专项方案向国务院正式申请。建议福建省委省政府、厦门市委市政府联合成立一个扩区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省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有三:一是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管理层对解决经济特区扩区问题的意图及取向,便于厦门研究和解决特区扩区问题;二是对国内尤其是深圳特区申请扩区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三是对厦门特区扩区进行调研,充分论证,撰写申请报告,适时上报。
作者简介:李友华,集美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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