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心理素质及其思维定势的改变


  

  律师的心理素质及其思维定势的改变

  律师是一个与争吵打交道的职业,或许人们会为律师们在法庭上迷人的风度、侃侃而谈的口才、精深的理论、广博的学识、机智的举措而倾倒,但是人们很少体味律师除了接受严格的训练法律知识外,能够承担的压力和困难。律师要四面出击,律师在与检察官对方律师,甚至法官及陪审员做着最直接的对垒。律师还要承受判决结果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偏见和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思维过程中,律师要培养良好稳定的心理素质,克服不良的心理障碍及思维定势。

  一、律师的心理素质要求

  律师必须具有热情、镇定、自信三方面的心理素质。

  热情是真诚而高尚的感情,是律师可贵的思维情绪,它能激发律师的潜能和创造力,克服怯场心理,调节好情绪,以使自己判断准确,思维严密,确保办案取得好的效果。

  自信是信心、热情、力量的一种结合。自信源于坚定信仰和对案件材料的熟练把握,自信使律师处于良好的竟技状态,感觉灵敏,思维敏捷,镇定从容,精神焕发,精力充沛,记忆精确,思路清晰,使律师的思辩强烈有力。

  热情、自信、镇定是律师应具有的基本心理素质,三者结合,使律师将各种思维技能完善地发挥出来。

  律师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通过不断地学习、积累、总结、提高而逐步养成的。律师要保持豁朗的心还必须增强自己的意志锻炼,注意完善自己的性格品质,克服性格弱点,养成良好的思维品质。

  二、律师的思维障碍

  由于律师职业的激烈对抗性及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对律师心理压力不可名状,由此可能形成律师心理障碍。常见的心理障碍有:

  (一)傲慢、盲目乐观的心理;

  (二)紧张、怯场、盲从的心理;

  (三)应付、先入为主,单凭经验的心理;

  (四)急功近利和投机心理;

  (五)畏惧、冒险心理。

  以上这些律师心理障碍,都会影响律师的有效思维,对办案产生负面影响。

  三、律师思维定势及改变

  思维定势不是由于心理障碍造成的,而是在正常思维过程中,由于受到个人知识、经历、经验即某些成见的影响,律师在办案中受其制约,思考问题时难以跳出固有的圈子,即形成思维定势。当然有心理障碍的人就更易形成不良的思维定势。

  思维定势有从众型、经验型、权威型、书本至上和自我为中心型的思维定势。

  (一)从众型的思维定势

  指律师长期受日常接触行为模式、思考模式和解决问题方法模式的影响,习惯性地模仿和参照别的律师行事的一种思维定势。

  从众心理使律师陷入盲从和随波逐流的境地,从而导致律师思维的局限性和思维的偏差性。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擅于思考,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

  (二)经验型思维定势

  经验受传统观念、个人经历的影响。经验可双成为律师的好帮手。但经验又具有很强的狭隘性,会束缚思维的广度、变通,决不能形成定势。

  (三)权威型思维定势

  权威性人们普遍怀着尊崇之情的高度认可,而这种尊崇常常被演变成为神话和迷信。从而形成权威型思维定势。

  律师思维领域的权威型定势要源于律师知识的有限性。为了创新性办案,必须打破以权威为标准的思维障碍,要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区域、时间来审查对权威提出质疑。

  (一)书本型思维定势

  书本是一种知识载体,是人类经验和感悟的结晶,但是律师办案要认识到书本知识与现实的距离,要学会运用知识,应以实用的角度来观察它、理解它,“不唯书,只唯实”。要多比较,开阔视野,认识到书本的局限性,从而更好地把握知识的运用,不被书本所束缚。

  (二)自我为中心型的思维定势

  在思维活动中,律师会自学不自觉地按照自己观念、立场和目光去看待别人的行动,去关注理解案件。由此产生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障碍。

  要改变这种自我为中心思维定势就要战胜自我,要注意自我沟通,倾听别人的意见,关注他人的观点。律师既要有自尊和自信,也要多考虑一下别人的意见。律师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熟练驾驭法律武器,为他人排忧解难。

  律师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办好案件的基础。排除心理障碍和克服不良思维定势是把握好案件以自己的热情和自信为当事人服好务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