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糊暧昧的“批评教育权”是教育理念的倒退
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24日北京晨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8/0824_17_1315855.shtml
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给予犯错的学生以适当的批评教育,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无论哪个国家,也无论什么时代,这应该是起码的常识和规范。如今,教育部专门出台“新规”,为班主任争取这项权利,显然难避画蛇添足之嫌,更似教育理念的倒退。
谁都希望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人想否定或者剥夺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尽管现实中确有因为学生家长或社会的不理解、欠尊重,让班主任和教师们不敢管、不敢批评教育学生,但只是极个别的现象。很多情况下则是由于老师自己教育方式失当、失度,或者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因素所致,诸如体罚、放任自流等等。
因此,当务之急未必在于替班主任争取和维护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倒是应该把重点放在探讨如何根据学生的心理、生理以及所处社会、生活环境特点等等,创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做到张弛有致,宽严适度,着力营造教师敢管、学生接受、社会认可的教育氛围,进而追求现代教育的最佳效果,并由此进一步提升班主任、教师群体的形象。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停留于替班主任争取和维护教育批评学生的权利,无论是对班主任还是学生、家长乃至整个社会,要求都显然太原始、太低级了,而且由于提法过于含糊还可能引发歧义或“误读”,比如,什么才是适度?是不是对体罚的默认?除班主任之外,其他老师今后可有适当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等待。看来,这种毫无新意的“新规”不要也罢。
含糊暧昧的“批评教育权”是教育理念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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