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军算“因工死亡”或“革命烈士”吗?


 

陈国军算“因工死亡”或“革命烈士”吗?
(2009年7月27日)
2009年7月24日,建龙集团重组通化钢铁集团时遭职工反对,委派的总经理陈国军被围殴致死。那么,陈国军算不算“因工死亡”呢?算不算“革命烈士”呢?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认为:
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来看,陈国军被围殴致死,算“因工死亡”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除非陈国军在重组通化钢铁集团的过程中,有犯罪的行为,或者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就算不上“因工死亡”了。
从现行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来看,如果陈国军的行为能被定性为“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那么,陈国军就可能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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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在事故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
(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